江西省2007年17号文件 2016年1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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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赣府发〔2007〕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山江湖工程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山江湖工程

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

文号:赣府发〔2007〕17号 发文日期:2007年7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过全省人民长期努力,良好的生态环境已成为江西目前最大的财富、最大的优势、最大的潜力、最大的后劲、最大的品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容量,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日趋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压力日益增大。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1.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在集约利用资源中求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中谋崛起,运用系统工程方法,继续实施山江湖工程,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倡导生态文明,提升江西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2.基本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实现双赢。坚定不移地实施“三个坚决不搞”的原则,即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坚决不搞;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职工安全的项目坚决不搞;黄、赌、毒的项目坚决不搞。一以贯之地强化“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等理念,突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在发展中加强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做到生态环境景观好,生态环境质量好,生态环境管理机制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效果好,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坚持科学定位,规划先行。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完善科学的发展规划,作为保护、整治、建设的基本依据。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内容。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加大投入,强化监管,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公共服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和运行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机制。省政府文件{江西省2007年17号文件}.

3.主要目标。到2010年,主要河流、湖泊水质监测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85%以上,县以上城镇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森林覆盖率达63%,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绿地率达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村镇自然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建立机构健全、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通过若干年的不懈努力,做到“五个零排放”,即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主要河流干流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工业园区不达标污水零排放,十一个设区市城区不达标污水零排放,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使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实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生态环境建设达到“一流的水质、一流的空气、一流的生态环境、一流的人居环境、一流的绿色生态保护和建设机制”的目标,率先在全国建设绿色生态大省。

二、大力加强水环境保护,营建一流的水质

4.强化水体保护。抓紧编制江河源区、水源涵养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尤其是要制定完善江河、湖泊及其岸线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规范建设行为。建设生态河滨(湖滨)带,在主要河道、湖泊内和距岸线或堤防5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除桥梁、码头和必要设施外的建筑物;距岸线或堤防50~200米范围内列为控制建设带,严禁建设化工、冶炼、造纸、制革、电镀、印染等企业。加强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严禁擅自围垦、填堵河道及湖泊,杜绝随意占用河道、湖泊岸线及滩地。加强主要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行严格保护,江河源头保护区要实现污水“零排放”,确保稳定、高质量的上游来水。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各地要依法科学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实现污水“零排放”。在重点江河、湖泊流域,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配套建设船舶污染治理设施,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不得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

5.开展流域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加强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萍水等主要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十一五”期间建立流域污染防治协商机制,实现上、中、下游水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统筹流域水资源分配,强化水污染事故预防和应

急处理。兼顾地表水和地下水保护,制止地下水无序开发,防止污染物渗入地下。

6.加强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淘汰12个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业落后产能的力度,限期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十一五”期间,全面淘汰或关闭生产能力达不到一定规模的小造纸、小化工、小纺织、小印染、小酿造、小冶炼等企业和生产装置。提高环境准入门槛,禁止建设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含氮、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的项目。强化工业废水全面达标排放,对重点污染源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开展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专项行动,“十一五”期间所有工业园区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实现不达标污水“零排放”。

7.推进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合理布局畜禽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同步建设粪尿治理与综合利用设施,促进畜禽粪尿的综合利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发展规模养殖业,限期搬迁或关闭已有畜禽养殖场。积极普及、推广猪沼果、猪沼菜、猪沼渔等生态种养模式和节水农业模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的使用。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污染物排放,在人口集中、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三、不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一流的空气目标

8.加大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加快现有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进程,限期淘汰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电厂、企业自备小燃煤发电机组。加强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抓好水泥、焦炭等企业的除尘改造,加快淘汰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重点抓好100家高耗能企业节能、1000台工业锅炉和窑炉改造,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9.开展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城市有毒有害气体排放专项整治行动,在城市建成区合理划定燃煤禁燃区和有毒有害气体禁排区,淘汰、搬迁建成区内和近郊主导风向区域内污染严重的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城市中心区禁止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小炉灶,实现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城市建筑工地和道路运输的扬尘污染。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淘汰一批尾气严重超标的旧机动车。

10.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信息收集、发布推介和组织管理,积极引进国外购买方提供资金援助或技术转让,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建设。鼓励省内企业引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处置等环保技术。到2010年,力争全省温室气体减排交易量达2000万吨。

四、切实保护秀美的山川,建设一流的生态环境

11.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全面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林。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生态功能涵养林、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二级以上保护区内的森林纳入生态公益林严格管护。抓好江河源头重点区域的生态防护林建设,积极调整树种、林龄结构,形成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生态林体系。鼓励发展平原林业,大力营造工业原料林和针阔混交林,到2010年完成平原造林750万亩。进一步加强对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防治。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到2010年对全部古树名木建立档案。

12.强化水土流失防治。大力推广山江湖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经验和模式,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继续抓好赣江、抚河、信江、修河、饶河等“五河”上游的水土保持工程。强化对县乡公路、重大项目建设和城市新区开发的水土流失防治。“十一五”期间,全省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万平方公里。

13.推进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建设。在江河源头和重点生态区域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区,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到2010年,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达8%以上,50%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编制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生态资源保护措施,指导、调控风景区建设。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不得随意进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经过批准,布局、规模、体量、造型、色彩等要与自然资源、景观特色、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加强对景区内及旅游交通沿线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建设,整治农房乱搭乱建。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大力实施“无烟山、无烟湖”工程。

14.进一步加强鄱阳湖保护。加强鄱阳湖基础研究平台建设,着力研究鄱阳湖水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等重大问题。抓紧编制鄱阳湖生态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总体规划,沿湖城镇建设和工业布局、土地利用规划要与总体规划相衔接。全面

实施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陆源和养殖污染物排放,环湖地区率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规范排污口设置。合理确定围网养殖规模,保持科学合理的水平,推广自然放养。加强对鄱阳湖自然湿地资源的保护,重点整治围堰堵河、乱栽树、乱排污和乱采砂行为,防止水质恶化和湿地面积进一步萎缩,使鄱阳湖永远保持“一湖清水”。

15.加大重要矿产资源和山体资源保护力度。坚持以资源定规划、按规划定项目,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矿采石,禁止在禁采区设置矿权。制定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规划和大中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规划。加强对矿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按照“谁开采,谁治理”原则,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加强矿山山体复绿,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

16.大力实施公路、铁路建设复绿工程。切实加强对公路、铁路两侧森林资源的保护,严禁商业性采伐,严禁擅自取石、挖土等破坏植被行为。加强绿色通道建设,已建公路、铁路两侧的荒山、荒地及稀疏林地,由沿线政府按照包林到户、收益归己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建设经济林、生态林和观赏林,切实提高绿化覆盖率。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项目,必须对沿线路基边坡、取(弃)土场进行绿化恢复,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总预算,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17.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组织编制生态旅游发展规划,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坚决避免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着力打造“红色摇篮、绿色家园”品牌,以红色旅游为龙头,引领绿色、古色旅游全面发展。大力发展以森林公园为依托的森林旅游,以地质公园和矿山公园为依托的科考科普旅游,以自然保护区为依托的观赏旅游,以温泉保健度假为依托的康体养生旅游,以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为依托的复合型生态旅游,建成一批观光、度假、休闲胜地。加快生态农业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做大做强绿色食品品牌,推进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区域化、特色化、规模化。

五、大力营造自然和谐,创建一流的人居环境

18.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注重塑造地域特色,突出城市的个性和品位,体现生态环境建设要求。合理划定功能绿地、河湖水面、历史文

篇二:《赣市规字2015第17号》

关于发布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江西省2007年17号文件}.

下浮系数(即中标价确定系数)K值的通知

赣市规建字〔2015〕17号

各有关建设、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按照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最高投标限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规建字〔2014〕91号)和《关于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最高投标限价有关具体操作事项的补充通知》(赣市规建字〔2014〕97号)文件精神,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算造价下浮系数(即中标价确定系数)K值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针对市场变化情况,我局造价管理部门经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市场情况进行调查、测算、分析和研究,决定对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预算造价下浮系数(即中标价确定系数)K值进行分类调整如下表:

一、房屋建筑工程:包含随主体工程发包的装饰、安装工程等。当同一发包项目有多种工程类别时,则执行该项目中预算造价所占比例最大的工程类别所对应的K值。

二、对工程招标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或评审应严格按照我省现行的《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文件规定满费率全额计算,材料价格采用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不得压级压价、事先上调或下浮。

三、暂列金和暂估价项目不采用K值。暂列金额不大于工程预算总造价的5%。

四、本K值系数不适用于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其工程招投标执行《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和《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报价承诺法评标的通知》(赣建招[2014]4号)的有关规定。

五、自发文之日起,招标文件尚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开始执行本通知;招标文件已经备案的建设工程仍然执行其采用的K值。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江西省2007年17号文件}.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审计局

2015年3月16日

篇三:《瑞教字[2010]17号 - 江西人事考试网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江 …》

附件:

南康区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时间安排表

注:以上时间若有变动,请以南康区教育局临时通知为准。

篇四:《江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17日修订版》

江 西 省 消 防 条 例

(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消防规划

第二节建设工程火灾预防

第三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

第四节火灾预防其他规定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江西省2007年17号文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和物资购臵,由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合理编制需求计划和经费预算,本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支持消防公益事业。{江西省2007年17号文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江西省2007年17号文件}.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因参加业务训练、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和消防组织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制定火灾事故和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