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国集团

时间:2021-10-26 19:28:31 节日作文

篇一:《埃沃莫拉莱斯艾玛对77国集团和中国的讲话》

埃沃·莫拉莱斯·艾玛对77国集团和中国的讲话

我来到这里,是为了大家分享4月20日至22日在玻利维亚科恰班巴市召开的第一届气候变化和地球母亲权利的世界人民大会的成果。

之所以召开这次会议,是因为在哥本哈根的会议上没有倾听和重视世界各国人民的声音,同样也没有尊重与会国家的共识。

这次会议有35352位参与者,其中,9254人是运动代表团和来自140个国家和五大洲的社会组织。这项活动还有来自56个政府代表团参加。

会议的辩论分成17个工作组。 在第一届大会上17个工作组通过讨论,总结并一致通过了一份命名为“人民协议”的协议,在这些会议文件资料中,我想对“地球母亲权利的世界宣言”着重说明。

我们多民族玻利维亚国,4月26日正式提出这些结论,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个技术方案进入谈判过程。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政府召开这次会议,是因为发达国家对去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中建立减少关于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质性的承诺并没有履行。

如果这些国家尊重京都议定书,并同意在其境内大幅减少排放,科恰班巴会议也就没有必要召开。

我深信,只有世界人民的广泛参与,77国集团和中国的团结,才能保证在墨西哥坎昆的会议有一个积极的结果。

我们77国集团加中国130个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没有太多影响,却是受全球变暖最严重的国家。我们代表着占大约世界人口80%的联合国组织构成的三分之二的国家。在我们的手中拯救着人类和地球的未来,倾听和尊重我们人民的呼声。

所以我来到这里就是要和77国集团及中国一起分享。

我们都知道77国集团和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有着巨大差异。多样化的统一就是我们的力量。我知道在我们集团内存在不同的标准,但也同时知道,当我们意见统一时,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止我们。这就是团结的沙丁鱼面对鲨鱼的力量。它发生在四月九日到十一日在波恩举行的最后一次气候变化会议上。我们艰难地达成协议,但是一旦我们取得了77国集团和中国的共识,其他发达国家也会不得不加入我们的共识。

接下来,我想强调77国集团和中国与关于气候变化和地球母亲权利的世界人民大会的衔接的汇合点。

第一个汇合点:必须维护和实现京都议定书。也就是说,发达国家需要做出重大的承诺及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内减少国内温室气体排放。

77国集团加中国,没有人提出清算或稀释京都议定书。附件一中的国家都承认历史上造成温室气体排放量负有责任,应履行在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条约的承诺和义务。

气候变化及地球母亲世界人民大会要求要求发达国家按照京都议定书第二期1990年的水平,在其国境内减少国内温室气体排放量基础上的50%。

目前,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充其量只是达到了1990年水平的2%的减少量。

科恰班巴会议没有建议在没有一个全球目标方向和一个国家和其它发达国家之间没有力量比较的地方,自愿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来取代京议定书的方法。

人民协议规定:“美国作为唯一的附件1的地球上的国家没有批准京都议定书,担负着对世界各国人民的重大责任,应当批准该文件,并承诺尊重和遵守在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的减排目标。”

第二个汇合点:这次世界人民大会和77国集团及中国之间,为了温度能稳定升高在一个1.5 到1摄氏度的范围内,需要发达国家提高减排的可能性。

我们在座的发展中国家都意识到,温度升高将对提供粮食,沿海地区,冰川和非洲地区带来严重后果。在这里的77国集团和中国决心避免一个海洋岛国下降消失。

第三个汇合点:77国集团之间的会议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气候债务问题。气候变化世界人民大会花费大量时间讨论这个概念,气候债务有以下组成:

第一部分是还给已被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占领的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大气空间,。发达国家应实行大气非殖民化的气氛,根据人口规模,让所有国家的大气空间得到公平分配。

第二部分是由于气候变化,被迫移民的人数已达到5千万人,并可能到2050年之前增加至2亿至10亿人的债务。发达国家导致了气候变化,为了履行这些债务,必须开放其边界接受被影响的移民。像亚利桑那州的移民政策或从欧洲联盟直接遣返是绝对不能接受的。{77国集团}.

第三部分是与我们母亲地球的债务问题。因为这不仅影响人类和发展中国家,而且还有大自然。为了履行这项债务,第一届人民大会认为有必要在这里讨论在联合国设立人类与大自然的地球母亲的权利宣言的建议,并认识到全人类的义务和限制人类的一些活动来保护地球。

对于大自然权利的建议:{77国集团}.

·生活和生存的权利

·生态承载力再生,延续生命周期和没有人为干扰的生命过程的权利 ·生活在没有污染,有毒或放射性废物的环境中的权利

·不被转基因和生命健康不受到结构或功能改变威胁的权利

我们希望地球母亲权利宣言的建议能够在联合国大会监察院上进行讨论和分析。

最后就是气候债务的经济组成部分债务调整,债务正向发展中的工业化国家发展。

关于资金方面,第一届世界大会认为为了气候变化,应从投入到类似于国家军队和国家安全的开支预算中支出。

10.000亿美元还不到他们自己国防预算花费数目的1%。不可能用120倍以上的资源分配用来保护生命和我们地球母亲的战争和死亡。

发达国家应该签订一个新的年度拨款,增设官方发展援助和公共来源,目的解决发展中国家的气候变化。这项资金应该是直接的,无条件的和不侵犯国家主权的。

有必要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运作的缔约方大会的授权下建立新的筹资机制,并且需要来自于一个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代表来以确保附件一中的国家遵守关于拨款的承诺。

第一届世界大会建议为了技术转让,设立一个多边和多学科机制。这些技术应该是实用的,干净的和与社会相适应的。科恰班巴会议认为必须建立融资基金,适当的技术库存及知识产权的自由,特别是应该私人垄断专利成为公众领域和免费提供。

第一届大会讲述了发达国家的排放量在1990年2007年增加了11.2%,尽管有关减少会大大有助于市场机制。

碳市场已成为一个有利可图的商品化性质的生意,只会对一些中间商有利,这对减少温室气体非常不利。

最近的金融危机显示出市场是无法调节金融体系,这将会完全不负责任地放弃市场,及对人类生存和保护我们的地球母亲。

无论哪一种措施,会议认为不用理会在目前的谈判中不能接受扩大和促进碳市场建立新的机制。

第一次大会提出了REDD替代(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导致的排放)一个新的机制,而不是以碳为基础的市场推广,并尊重各国主权和人民自由,先前知情的权利。这种新的机制应该为了恢复和维护森林和林地,并直接转移为发达国家的技术和经济资源。

农业和气候变化问题也被广泛讨论,以及粮食主权的概念获得通过。这超出了食品安全中不仅意味着营养的权利,而且人民有权掌握自己的种子,土地,水,食物及与地球母亲和整个社会和谐的生产技术服务,不仅仅是更好的收入阶层。

在这方面,有人提出,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危机,有必要实现从单纯农业业务和利润的基础上的深刻转变,为了生活,交流及自然的平衡而加强农业。

关于气候变化协议的谈判和执行情况,要充分保证土著人民的权利。

会议也准备了一个新的关于气候变化谈判作为讨论的新题目,以便在联合国大会上更广泛地应用:气候与环境司法法庭,为了判决发达国家不履行其承诺,并且惩罚那些影响地球母亲的生命周期的国家和企业。

我们的人民有很多担心,因为我们签署的国际协定最终没有得到遵守。基于这个原因,需要建立一个有约束力的,能够起诉和制裁侵犯气候和环境的国际条约的机制。

另一个建议是有必要召开一个关于气候投票,使全世界人民能够决定开展应该对某一个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比如说气候变化。

科恰班巴会议对开始想像和促进全球民主构成一个挑战,大会中人类的题目指的是各国人民。

为了实现所有这些建议,大会决定开始对地球母亲进行世界人民运动的建设。

科恰班巴会议让我们停下来考虑一下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发展。

主要的一些共识:

· 不能在一个有限的星球上无限发展

· 我们想要的发展模式并不是像所谓的发达国家,因为他们的模式在这一个自然资源有限的星球上是站不住脚的,也是行不通的。

· 为了发展中国家在不影响地球母亲的基础上满足人民的需求,关键就是要降低消耗和浪费的水平。

·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我们还必须同时通过财富的公平分配使人类之间和谐相处。

第一届世界人民会议提出,气候变化谈判分析全球变暖的结构性原因,并制定了系统的其他建议。

第一届世界人民的会议,气候危机的根源是资本主义制度。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气

候危机,能源危机,粮食危机,金融危机...而且是资本主义系统性危机本身,这是对人类与自然带来的破坏。如果原因是系统性的,那么解决方案也必须是系统性的。为此,在人民大会上讨论了许多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主题。

总而言之,会议认为,建设未来我们必须吸取以往的教训,目前世界上的土著人民依然完好保存着与自然和谐的生活方式。

尊敬的77国集团和中国的大使,我相信,最好的办法就是团结我们的力量,我们在谈判中的行动就是加强我们的共识,以我们不同态度和立场进行坦率和真诚的讨论。

在这条道路,最根本的是让去年在哥本哈根发生的情况不再重演。我们应该尊重在巴厘岛商定了的行动计划和继续通过“长期合作行动”及“京都议定书”的两个车道,确保由77国集团和中国关于气候变化的谈判。

我们的团结就是力量,它保证谈判将是广泛的参与性,透明性,对所有联合国无论是大或小的会员国享有平等权利的尊重,,聆听和尊重我们人民的呼声。

发展中国家的团结正在开拓一个人类与我们地球母亲和谐相处的新世界。

各位大使先生:

全球变暖的答复是对生命和地球母亲的民主世界。今天,人类应该是干净的,没毒气及对不违反大自然的复活的明天,因此,尊敬的大使,我们有两个途径:拯救资本主义或拯救生命和地球母亲。

非常感谢。

篇二:《认定合同效力必须掌握的172条法规和77个判例》

认定合同效力必须掌握的172条法规和77个判例 原创2015-12-31徐忠兴

一、关于合同的生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 修正):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11.7):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注:《担保法》关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登记生效主义的规定,因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冲突,故不再适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第四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8.27):第十四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法释〔1999〕19号):第九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 法释〔2000〕44号):第六条、第四十九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6.18 法释〔2002〕14号):全文。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法释〔2009〕5号):第八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2010.7.1 法发〔2010〕25号):一至三。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8.5 法释〔2010〕9号):第一条至第十条。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6.1 法释〔2003〕7号):第六条。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9.1 法释〔2009〕11号):第四条。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8.1 法释〔2005〕5号):第八条。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0期。

2、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

3、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

4、安徽华丰肉禽联合公司与合肥正大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载《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三卷,第330—334页。

5、沈海星与安香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总第80辑),第95—101页。

6、太原东方铝业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与山西好世界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定作与租赁电解槽合同欠款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792页。

7、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3期(总第71期)。

8、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

9、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洋浦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资产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6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50—261页。{77国集团}.

10、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3辑(总第27辑),第221—227页。

11、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兰州陇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174页。

12、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3期(总第125期)。

13、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总第166期)。

14、湖南省总工会诉长沙市卫生防疫站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4期。

15、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7期(总第105期)。

二、关于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 修正):第六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法(办)发〔1988〕6号):第75条、第76条、第84条。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2000.6.22 保监法〔2000〕14号):全文。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1、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5期(总第151期)。

2、陕西伟易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安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6年第2辑(总第10辑),第283—286页。

3、中国电子工业深圳总公司与无锡灵山商业旅游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无锡市东门办事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房地产案件专集》,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6—79页。{77国集团}.

4、刘裕俊与上海华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