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v700真实录音

时间:2021-10-26 18:54:32 节日作文

篇一:《私自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认定》

秘密录制的录音录像证据效力

眼下春节将至,讨债的人们抓住这黄金期日夜奔波,反复与欠债的交涉。有协议书、欠条或是借条等书面证据,即使讨要不到,拿着书证上法院或是仲裁机构,一般没有什么风险。但,要是双方之间在发生交易之初,仅凭口头君子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就麻烦了。不过,现在科学技术手段多了,人们往往想到用手机、录音笔、录音机、针孔摄像机等摄录设备,去秘密套取债务人对争议事实所作陈述的录音、录像。可这些秘密录制的录音、录像,拿到法庭上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呢?许多人常常困惑不解。那么,我国法律上关于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笔者作为一名法官,对照有关法律规定,联系法院审判实践,做些解答呈现给读者,以资参考。

第一,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5条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笔者注:此规定为法院现行审判此类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第二、成为有效证据需具备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欲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则予否认。

三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录像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录像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第三、应当注意的问题。

私自录音、录像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概肯定或者全盘否定都不可取。有时,私自录音、录像却是会侵犯他人的权利,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但有时它又纯粹是一种抑止违法行为、进行自力救济的必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可选手段。

一般来说,只要谈话人意志处于自由的状态,谈话的内容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录音、录像时其不知情,但这样的行为并不违法,而往往是债权人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无奈之举。一般情况下,只要债权人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能够和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人民法院是会认定此类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的。

私自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认定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而且很多录音、录像属于私自录制,那么私自录音、录像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它的效力如何?笔者认为,只要符合条件的私自录音录像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新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根据该规定,曾作为非法证据规定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不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

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有两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此外,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同时,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篇二:《《录音技术》课程标准》

《录音技术》课程标准{mv700真实录音}.

课程编码:0301794 课程类别:专业支撑课

适用专业:电视节目制作 授课单位:数字媒体学院

学分:3 学时:80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日期:梅勇 2014年3月

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

1.课程定位和课程设计

1.1课程性质与作用

《录音技术》课程是电视节目制作专业的一门专业支撑课程,包括设备知识、操作技术、艺术创作等内容,实现任务式教学。

1.1.1 课程性质

《录音技术》是电视节目制作专业的专业支撑课,作为专业技能与理论课,偏重专业实践,是一门艺术与技术紧密结合的综合技术。

当今社会,对录音人员的职业技能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录音人员必须具备综合型的录音技艺。

1.1.2 课程作用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声学基础、音频工作站软件、音频硬件的的基本使用方法和基础理论,对于基本操作、调试、设计、实施制作等各个方面有一个系统而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能够熟练掌握常用的基本操作,并具备相应的自学能力。

本课程的学习,与电视节目制作的各环节紧密关联,与剧本策划、摄影摄像、后期剪辑等密不可分。{mv700真实录音}.

先修课程:《影视语言》

平行课程:《数字视频编辑》、《剧本创作》、《摄影摄像技术》{mv700真实录音}.

后续课程:《电视节目创作与制作》、《影视欣赏》

1.2 课程设计理念

《录音技术》课程设计注重职业核心能力打造,基于工作过程化的课程开发设计,实施“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以岗位工作任务为依据,采用企业真实项目与校园虚拟项目,整合序化教学内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创新教学方法与手段。实现教学与工作、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

1.2.1“工学结合”理念

根据录音工作的特点,选择真实的项目为载体,以此为切入点设计教学项目。按照企业真实项目的生产岗位要求,以任务驱使、项目导向的教学方法实施教学项目,在教学过程中模拟真实的工作环境,让学生感受到工作情境。

1.2.2 “必需够用”的理念

根据录音师岗位需要的特点,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以满足岗位工作所需要的理论与实践知识为依据,合理安排课程内容,做到重点突出,一专多能。

1.2.3 “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理念

在教学中突出“项目驱动”的教学法,将自主创意策划、任务分解、“教—学—做”和作品观摩交流有机结合,采用“教师布置项目→学生自主创意策划→实施录音制作→教师讲解→学生改进→作品交流”的课程教学流程模式。

1.2.4 “强化学习能力”的理念

注重学习与实践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充分利用网络课程平台资源,将传统教学与网络教学有机结合,逐步使学生学会自主学习,在培养其专业能力的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学习方法能力,使其具备终身学习的能力。

1.3 课程设计思路

按照“以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模块化专业课程体系”的总体设计要求,以工作任务(或项目)模块为中心构建的工程项目课程体系。彻底打破学科课程的设计思路,紧紧围绕项目任务完成的需要来选择和组织课程内容,突出工作任务与知识的联系,让学生在职业实践活动的基础上掌握知识,增强课程内容与职业岗位能力要求的相关性,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

以影视制作行业需求引领课程项目工作任务,以课程项目工作任务选择课程技能模块,以课程技能模块确定课程知识内容。将录音的基本知识、基本规则、基本技能循序渐进融入各项目之间及项目之下各模块之中,并通过工作任务的分析与完成,全面而合理地覆盖影视节目制作领域所涉及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也就是说,先获取技能,再体验知识。通过技能的学习过程,来获取必需够用的知识。其编排依据是该职业所特有的工作任务逻辑关系,而不是知识关系。

依据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职业学校学生的学习特点和职业能力形成的规律,按照“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嵌入式”的设计要求确定课程的知识、技能等内容。

2.课程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录音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并有一定的录音操作基础,为从事电视节目制作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了解现代数位音响工程的专业技术的理论基础的学习方法,并从声学基础、音频工作站软件、包括音响系统的周边设备器材方面与实际操作相结合,让学生掌握关于数位音频技术方面的基本功能与使用方法,使学生掌握并能够使用专业的的数字音频软件工作站和一般音响工程系统安装、调试的基本专业技术。

主要包括有音响录音基础知识、话筒、调音台、声音处理设备、功放及音箱、录音和扩声任务的工作要点、音质评价以及环绕声技术的介绍等。在学习上述内容的同时,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音响录音的实际操作训练。只有通过多种内容的实际操作训练,才能正确和深刻地理解教材内容,才能掌握音响录音设备的基本操作方法和要领,才能把音响录音技艺真正学到手。

教学过程中主要培养学生录音的基本技能与技术实现,具备录音师的岗位能力。因此,在课程讲授中将重技能、重实际作为教学重点,充分利用校内外实训基地现有的项目(包括虚拟项目),采取与企业真题实做,一方面让学生参与媒体公司的项目,另一方面,让企业指导学生实践,双方合作以达到学、做双赢的目的。通过这种实践性项目教学让学生掌握以下三大方面的综合能力:

2.1 专业能力

(1)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录音的相关设备的操作基础;

(2)能够运用录音软件进行音频的采集和基本混音处理。

(3) 通过实际项目的设计实践,培养学生的创意思维和实践操作能力,能够将录音的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融会贯通,灵活应用于各种不同的商业需求和艺术创作。

2.2 方法能力

(1)能够将录音的基础和设计技能融会贯通

(2)灵活应用于录音的创意与制作,具有较高的审美素养和审美能力。

(3)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动手实操的能力。

(4)具有录音能力的初级技术应用性水平。

2.3 社会能力

(1) 培养学生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

(2) 培养创作主动力和自我潜能的发掘精神。

(3)具备工作中处理与各方关系的能力。

(4) 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客户意识。

(5)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克服困难的能力。

3.课程内容与要求

课程项目结构与学时分配

4.课程实施

4.1教学条件

4.1.1软硬件条件

教学环境及设备条件:多媒体教学平台及计算机, Pro Tools音频工作站软件。 学生基础条件:学生应掌握计算机的基础知识,音频软件的基本操作与编辑的能力。根据学生的层次将学生分成多个组,每组配备一个学习较好的学生作为组长,协助教师对学习进度较慢的学生进行重点指导。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该将每个班级的人数控制在30左右,以便教师更好的进行辅导。

4.1.2师资条件

(1)具备系统的录音理论知识,具有多年专业工作的实践经验。

(2)拥有高级录音师资格证书。

(3)教师必须具备专业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技能证书。

(4)具备基于行动导向的教学法的录音应用能力。

(5)能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具有比较强的驾驭课程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4.1.2师资条件

(1)任课教师要求

(2)主讲教师

梅勇,高级实验师,高级录音师,具双师素质资格。

4.2教学方法建议

本课程主要采用的教学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任务驱动法、项目教学法、讲授法、学生作品分析法等。

4.3教材选用及编写

1. 教材选取的原则

以工作任务为导向组织教学内容,学生通过自己的“行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体系,通过阶段考核、过程考核和期末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程考核,《录音技术》的教学,本着“项目驱动、任务导向、工学结合、能力培养”的原则,有效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一体化。

采用行动导向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以学生完成任务的活动为主,老师起指导作用,学生是学习过程的主体,是学习行动的积极参与者,而不是被灌输的对象,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和协调者,教师只负责提出要完成的任务、讲授完成任务的相关知识,而完成任务的直接知识则由学生在任务的实施过程中掌握职业技能、学习专业知识,从而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体系。

篇三:《录音取证的条件和技巧》

录音取证的条件和技巧 | iCourt

2014-11-07 佳和律师

iCourt

课程信息

证据技能是诉讼律师的立身之本。证据课的学员会从近百个真实案例中掌握从证据收集、组织到运用的全方位技能。12月6-7日,iCourt将在北京举办证据集训营,如果你也希望立足证据突破案件,欢迎你来交流,索要课程信息请加微信nuonuoduo1

录音取证的条件和技巧

来源:上海家事律师网

编者按:现在各种技术发展很快,取证变得更容易,也更需要技巧。今天推荐的文章来自iCourt上海校友谭芳律师团队,她们的微信公众号“上海家事律师网”做得非常有趣。

取证一直是诉讼中关键的一环。证据形式多样,取证手法也日新月异,录音取证就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新兴证据形式。律师常对当事人说:“给他录个音吧!”但是录音就能用吗?录音有技巧。今天,小佳就来说说录音取证有哪些条件和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多数人会对录音取证有诸多疑问,最常见的就是录音尤其是私采录音到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本文素材搜集自多家网站,由佳和律师编

辑整理。

一、合法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私采录音早期并未得到法律认可,但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则对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重新进行了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浅显的说,录音证据被排除使用的情况是当录音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的方法,具体包括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此外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这一类的录音证据则是有证明力的。

认为,录音证据能够成为判决依据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录音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指当事人提交的录音未被剪接、编辑或者伪造。若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可以由对方当事人申请作相关的司法鉴定。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录音证据如何判决呢?

上海法院

全国首例采纳录音证据的案件2002年5月23日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件中,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提出,法院依照原告诉请判决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偿还其欠被告的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