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虐童的反思

时间:2021-10-26 11:25:40 节日作文

第一篇 关于教师虐童的反思《反思虐童事件提升师德修养》

反思虐童事件提升师德修养

近段时间,新闻媒体曝光了个别幼儿园老师的虐童事件。事件中的老师表现出一副冷酷、无所谓的态度,值得我们反思。虽然事后相关的老师已经受到应有的惩罚和社会的谴责,可是这些老师是不是真的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对孩子的心灵造成了莫大的伤害?作为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如何提升教师的道德修养? 幼儿教师目前承受的心理压力及解决办法

我们知道,作为幼儿教师,面对当前社会对幼儿教师的高标准高要求,工作很辛苦,每天既要安排一日教学活动,照顾好孩子的吃喝拉撒睡,安全又是重中之重,不能让孩子出意外,还有写不完的笔头工作,下班了还要料理家务和照顾年幼的孩子。这一切使教师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个别教师存在着一定的心理问题。平时在与教师们的交谈中,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话:“每天太累了,回到家只想躺在沙发上一个人静一静,话不想多说一句。”“晚上做梦梦见孩子摔伤了、缝针了,我也吓醒了。”这些话反映出许多教师真实的生存状态,这样一种心理状态,使教师出现工作消极、没有热情、人际关系紧张等现状。可想而知,长此以往会影响到教师的工作质量,影响孩子的发展。因此,要重视幼儿教师的心理健康,缓解教师的心理压力,要从政策、管理等方面尽可能地为老师创造宽松、愉快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1.疏导不良情绪,让教师远离焦躁、抑郁

幼儿园管理者应随时了解教师心理状态,及时和教师谈心、沟通,及时消除疑惑和误解,疏导教师的不良情绪。还应定期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开设心理健康咨询热线,定期为教师进行心理健康检查。只有教师的不良情绪得到合理的宣泄和及时的疏导,才能使教师的心理维持健康状态。

2.通过赏识激励,让教师充满自信地投入工作

当我们要求教师用赞赏的眼光看待孩子、用激励的方法促进孩子的发展关于教师虐童的反思

时,也应该想到园长也应该用赞赏的眼光看待教师。每个教师不管她的能力如何,教育效果如何,都有闪光的地方,都需要得到别人,特别是管理者的赏识。在日常活动中。管理者只要发现教师在某个方面有一点进步或收获,都应用赞赏的语言和态度,抓住时机给予激励,让她们在一次次感受成功的同时树立自信心,进而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去。

3.满足不同需要,让教师心情舒畅地工作

管理者要关注每一位教师,尽量“读”懂教师,仔细观察她们在情绪、表现、态度等各方面的变化,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创造足够的沟通机会,从生活和工作交往中充分了解教师的不同需求,针对不同的教师采用不同的管理手段。在业务上,应该为不同层次教师的成长提供不同的专业支持。在生活上,要让教师在宽松和谐的环境中体验到领导的人文关怀。如:对生病的教师嘘寒问暖,对有困难的教师伸出援助之手,关心教师生活上的需要„„这些措施都有助于减轻教师的工作压力,使她们心情舒畅地工作。

4.教师自身要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适时调节好自己的心态和情绪 “把孩子看作天使,教师便生活在天堂里;把孩子看作魔鬼,她便生活在地狱中”。只有摆好心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与时俱进,才能真正拥有心理上的安全感。同时,教师自身也要增强心理健康意识,及时有效地克服和化解不良情绪,保持一种健康愉悦的心态。

正确对待成长过程中孩子的错误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大人尚会犯错,何况是孩子?孩子年龄小,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差,尤其是顽皮的孩子,常常会犯错,幼儿犯错了我们教师怎么看?要如何与幼儿沟通交流,才能在不伤害其自尊的情况下引导幼儿改正错误?《纲要》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和促进幼儿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幼儿需要的是关爱和保护,我们要尽可能地使每一名幼儿在幼儿园生活中获得健康、快乐和自信,而不是强制去打压、去抑制,甚至

做出体罚幼儿的行为。

面对犯错的孩子,教师应该努力做到:

●首先通过深呼吸使自己能够心平气和地对待孩子,耐心询问事情的经过,多想一想:孩子毕竟是孩子。关于教师虐童的反思

●适当地对常犯错误的孩子进行冷处理,并给予正确地引导和教育,让孩子明白:做坏事的孩子是不受欢迎的。

●面对受委屈的孩子,要学会倾听。

●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必须从孩子的心理需要出发,少一些苛刻,多一些宽容。

●解决孩子的问题,必须以尊重孩子为前提,既要帮助孩子,又不为孩子包办一切。

●对孩子各方面的严格要求必须以关心爱护为前提,更重要的是引导孩子学会自我控制。

●对孩子开展教育,不要强求孩子和成人一样,更重要的是鼓励孩子发展超越成年人的优秀品格和能力。强调“常与孩子心比心”。

●不戴有色眼镜看孩子,正确对待成长过程中孩子的错误。

应该严格规范教师的行为,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教师在进行职业活动时应遵循道德规范,做到自尊、自重、自爱、自强,增强自律意识。我们更要加强师德修养,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不感情用事,始终保持一颗平常的心,尊重孩子,关心孩子,平等对待孩子。严格规范自己言行,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影响孩子,教育孩子。在工作中,遵守法律,依法治教,决不做违法的事。

幼儿教师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学习,自我学习。学习是一个基本途径,这种学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相关经验的学习,有关道德方面的学习,也包括向榜样学习等。

2.交流和探讨。与他人进行交流和探讨,这会无形扩大自身在教育教学中多样化的考虑和选择。

3.实践。良好教师职业道德是在实践中生成、巩固和发展的。实践过程能使我们从中感悟到哪些是我们应该坚持的操守,哪些是我们需要加以调整的。 总之,社会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很高,这是职业规范的特点,我们要用心去体验,用心去实践,刻苦修炼,培养起高尚的师德风范,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孩子的品格,使教师的高尚情操、优秀的道德风范成为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一个具备良好师德修养的幼儿教师带给幼儿的不仅是各方面的知识,更重要的是积极、乐观、向上的态度以及人格的完整。而虐童事件中的幼师所表现出的暴戾、冷酷,完全丢失了作为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所应该具有的良好师德修养,也丢失了人性基本的关爱之情。幼小的孩子需要心灵的呵护和生活上的照顾,特别是对于3~6岁幼儿来说,赏识教育非常重要,幼儿教师要平等对待每一位幼儿,绝不能体罚幼儿,更不能讽刺、挖苦、歧视幼儿,要保护幼儿自尊心和自信心,和幼儿成为伙伴、朋友。幼儿时期是人格形成和心理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期,幼儿教师必须为孩子健康发展负责。

让我们共同携手为幼儿营造一个阳光明媚、鸟语花香的春天,让幼儿在这个温暖的春天里健康成长。

第二篇 关于教师虐童的反思《虐童事件反思》

近年来,儿童权益受损事件屡发不止,如2012年10月24日由微博曝光的“浙江温岭幼师虐童事件”, 11月16日贵州毕节五男童垃圾箱内烤火窒息死亡事件,2013年3月3日公布的湖北十堰“儿童福利院事件”,以及新近发生的“南京幼女饿死事件”。[1]这些事件骇人听闻,挑战底线,受到了社会各界关注,引发了舆论热潮。虽然这些事件暂时得以平息,但由此引发的公众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关注热情并未降低[2]。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对虐童者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尽管我国为儿童权利保护在立法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中依旧存在很大问题,在实践中,则更是面临着诸种艰难的困境,这主要表现为儿童权利的行使与其他权利的碰撞,儿童权利的保护与其他主体义务的不当履行和不履行。

(一)儿童权利与监护权

在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过程中,我国儿童权利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式,这和我国在封建社会中形成的“家长制”管理思维有密切联系,我国传统社会中强调“父为子纲”、“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男权社会着重维护“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威,公开宣称并维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严重剥夺了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应有的基本权利。现代社会中,虽然儿童权利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传统的不平等观念已经有所改变,但毕竟这种传统思维和习惯影响了我国两千多年,在家庭生活中,传统思维的烙印时有出现。这使得儿童权利的保护与监护权的行使存在着紧张的关系,即监护权的行使容易侵犯儿童权利,而儿童权利的保护又必须以监护权的适当行使为前提。对于监护权是权利还是义务,学术界存有较大争议,但通说认为监护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7],要让儿童权利被得到切实保护,监护者就不能滥用监护权利,且须合法、适当履行监护义务。

1.滥用监护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主体十分复杂,主要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8]。监护主体必须是有监护能力的人,他们在被监护人面前是强势群体,在行使监护权的过程中,容易滥用法律赋予的监护权利,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剥夺儿童权利主体资格。儿童和普通成年人一样,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是权利的享受者,这已逐渐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在我国家庭生活中,逢年过节之时,儿童一般会得到邻里、亲戚的“压岁钱”,也有机会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这些财产受我国《法民通则》、《意见》和《合同法》的保护。《意见》第六条和

第十条分别对其予以规定[9],《合同法》规定这些财产应该是儿童独立支配的财产,但是在我国家庭生活中,父母都会“代管”,继而剥夺其所有权,这主要是在父母的观念中,儿童权利主体资格尚未形成,他人对孩子的赠与,理解为是对自己的赠与,剥夺儿童权利主体资格则在所难免。第二,监护手段异化为“体罚”。“父母体罚”是指父母通过引起儿童身体的不舒适感或疼痛来阻止儿童重复

某种行为、纠正儿童的行为或教育儿童[10]。基于“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传统观念,体罚在我国家庭生活中较为常见,由于孩子犯一些生活错误或者其他错误,父母往往会体罚孩子,他们认为孩子是自己的,那么体罚孩子则当然无误,轻则辱骂一番,重则棍棒加之。第三,以监护之名行虐待之实。在家庭内部,如果说通过“体罚”教育儿童初衷是好,但手段不当的话,那么由“体罚”滑向“虐待”则是对儿童赤裸裸的故意伤害,儿童的身体条件和生理状况决定了这种伤害比施加于一般成年人的后果更为严重,尤其是造成的心理阴影将永远难以抹去。

2.不履行监护义务

监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我国《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但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致使儿童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形很多。最为典型的是近来发生的“南京饿死幼女案”,简直骇人听闻。

当然,现实中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主要表现为不尽教育义务。西部农村偏远地区,重男轻女观念禁锢人们的思想,女童难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随即辍学劳动的情况时有发生,贫困地区,监护人为了尽快“卸下”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即让儿童外出打工,难以受到同龄人应该享受的义务教育。另一方面是不照顾儿童生活。在农村地区,父母双方外出进城打工,留守儿童一般由祖父、外祖父或者相关亲戚照顾,他们处于学习、成长的最关键阶段,但由于父母常年在外,与孩子的感情逐渐疏浅,父母肩负的监护义务难以完全履行,儿童生活得不到照顾,最终结果是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侵害。关于教师虐童的反思

(二)儿童权利与学校义务

教育是提高儿童素养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学校是培育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父母将孩子送进学校接受教育,学校作为管理者,必须竭尽全力、恪尽职责。但是,由于我国城乡差异较大,地域差异明显,因此各个类型的学校硬件设施、教学设备、师资力量等差距甚大,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难以得到彻底、全面贯彻。这一方面表现为学校不尽适当的管理措施,导致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或者偷抢后予以拐卖;另一方面是学校内部的各种伤害行为,譬如超量布置作业,对女童实施性侵犯,对学生的体罚,以及虐待等故意伤害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第四章专设为“学校保护”,从第17条至第26条分别规定了学校应当采取的措施和不应该实施的行为,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的保护义务,但是近年来这些违法现象时常发生,尤其是浙江温岭虐童事件掀起了儿童权益保护的舆论浪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1.儿童权利与学校的教育义务

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儿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也有接受教育的义务,学校有履行教育的义务,儿童权利的切实保障,依赖于学校教育义务的及时履行和适当履行。在学校中,儿童权利遭到侵犯与学校不履行教育义务和不适当履行教育义务有密切关系。关于教师虐童的反思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肩负着传道授业解惑的重大职责,但由于部分教师在教育观、学生

观上存在的偏差,以致对待不同的学生亲疏有别,评价有偏。比如许多教师亲成绩优异的学生,疏成绩较差的学生;亲本地学生,疏外地借读的学生;亲城市学生、疏农村学生[11]。作为教师,对待学生本应有教无类,这种差别化对待就是不履行自己身上肩负的教育义务,其影响是,那些成绩差的学生产生了自卑心态,厌学情绪,致使学校教育偏离了教育的本质。

除了不履行教育义务,最为常见的是不适当履行教育义务。在我国以应试教育为主要评价体系的教育体制之下,学校难以做到适当履行教育义务。例如,目前中小学课业负担过重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些负担不断地透支着儿童的身心健康,降低了他们的学习兴趣。教师给学生布置超量的作业,认为这是在忠实地履行教育义务,其实这是刻板的固执己见,作业量多不等于传授的知识多,更不等于培育出的人才素养高,恰恰相反,凡事过犹不及,正是这种超负荷的学业安排,使得学生身心疲惫,丧失了在知识的海洋继续遨游的愿望。儿童作为权利主体,涉及自治利益(autonomy interest)的权利如需得到保障,则必须以学校适当履行教育义务为前提,学校不适当履行教育义务,则必然侵犯作为弱者的儿童之权利,儿童权利与学校的教育义务之间存在紧张的关系,即儿童权利要保障,教育义务要履行,二者之间难免呈现出教育义务履行优先,儿童权利保障居次的不平衡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如果学校不适当履行教育义务,导致儿童自由支配时间缩小,涉及自治利益(autonomy interest)的权利遭到侵犯,但儿童由于自身特殊因素,自身权利意识差,能力弱,更碍于师生关系,不会主动主张权利,导致其权利收到侵犯后,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即使主张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也仅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这种宣示性条款不能真正发挥法律规范的教育作用,继而保障儿童权利。

2.儿童的权利与学校的管理义务

学校是儿童接受教育的主要阵地,为了保障儿童的各项权利,学校必须采取措施,进行适当管理,以保障儿童顺利接受教育,健康成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40条就规定了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12],有力的惩处了相关责任主体,但是,学校未尽管理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于学校的管理义务值得考究,以被管理人员为对象,可将学校的管理义务具体分为两类。

一是学校对教职工的管理义务。教职工包括学校专任教师和行政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对教职工的管理是教学活动得以顺利展开的条件,教师作为人类文明的主要传承者,在学校生活中,与学生接触最为密切,从社会上曝光的案件来看,其侵犯学生权利的可能性更大。在浙江温岭虐童事件中,主要当事人颜某就是该幼儿园的教师,之所以能够长期、公然进行虐童行为,就是因为学校对教师未尽管理义务。该事件曝光后不久,浙江省教育厅向全省下发《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及进一步严格师德师风管理的通报》(以下称《通报》)[13],该《通报》第四条称“„„对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的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幼儿园从教人员,要通过加强培训、考试,争取尽快解决教师资格不达标问题。新录用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是进入教师行业的必备门槛,可是在教育实践中,以浙江省为例,截至2011年年底,浙江全省尚有4万

名幼儿教师无教师资格证,占到目前在职幼儿教师的40%[14]。这都说明学校对教师招聘、培训等管理环节的松散,未尽管理义务。在该事件曝光之前,虽然学校降低教师的入校门槛——不要求教师资格证,这样能够扩充教师数量,尽量缓解幼师稀缺的状况,但是,既然浙江省教育厅既然在事后下发这样的《通报》,并规定新录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这恰好说明新加这一条件也不至于招录不上教师,事前对教师资格证不作要求不存在合理空间。

二是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义务。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义务主要通过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实现,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学生学习、校园生活方面的管理,教师对学生的管理范围理应不能超出这两个方面。在浙江温岭虐童事件中,艳某拍摄的与幼儿园有关的照片多达700多张,其中包括多张虐童照片:有将孩子扔进垃圾桶的,有用宽胶带封住孩子嘴巴的,还有罚站、悬空爬桌子、头顶簸箕以及男孩女孩互相亲吻、跳舞时被脱掉裤子等照片[15]。显然,颜某的这些行为已经超越了教学环节和校园生活中的管理范围,她对幼儿实施的这些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了儿童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因为较之于成年人,对幼童实施的用胶带封嘴巴、罚站、倒插进垃圾桶等行为已经十分恶劣,这些行为加之于成年人都难以接受,更何况弱小的幼童。颜某之所以能够如此长期实施虐童行为,用她自己的话说就是“觉得好玩”,在她心中把虐童当做乐趣,对幼童的这些伤害行为,我国《刑法》也无力可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须达到轻伤以上才能定罪,且虐待罪的主体只能是家庭成员,因此上述虐童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处于空白地带,这种立法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于虐童行为,虽然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轻伤,但是给幼童造成的痛苦程度可能远甚于给成年人造成的轻伤,况且对幼童实施虐待行为,其主观恶性可能比对成年人实施伤害行为的恶性深,年幼时的这些伤害行为可能带来的心理伤害,较之于成年人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可能造成永远无法弥合的伤口,其后果更为严重。因此,立法中幼童和成年人在故意伤害罪中的一律平等,其实质是不平等。

(三)儿童权利与政府监督义务

儿童权利的保护不仅仅依赖于家庭和学校,政府亦是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主体。截至2011年底,我国共有孤儿50.9万人,其中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儿童10.8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0.1万人。2011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31424件,其中:中国公民收养登记27579件,外国人收养登记3845件[16]。散居社会的40.1万孤儿如何能够接受教育、健康成长,让他们将来能够自食其力,进行劳动,不致于成为危害社会的不稳定分子,则深深地考验着政府的智慧。2011年甘肃庆阳校车事故发生后,甘肃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的紧急通知》,接着连续发生的几起校车事故,迫使国务院于2012年3月28日出台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如出一辙,2012年浙江温岭虐童事件曝光后,浙江省教育厅向全省下发《通报》。在这些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发生后,教育、安全等主管部门痛定思痛,提出具体解决对策,这种亡羊补牢的举措本无可厚非,可为此付出的代价是沉痛的,为什么在这些恶性事件爆发之前不能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类似事件,则与政府不履行其监督义务相关。在这些恶性事件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舆论的强烈关注,教育主管部门迫于舆论的压力才下决心采取整改措施,政府这种事先不作为的行为实质上已经违反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规定的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18],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未尽监

督义务的具体表现。

为改善儿童权利保护的困境,切实保障儿童权利不受侵犯,首先应该突出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地位,只有各个主体从道德层面、法律层面、制度层面意识到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才有可能采取实际行动保护儿童权利;其次,思想观念的更新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认可、支持和巩固,所以加快建立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十分必要;再次,法律的操作依赖于其他的制度配套支撑,更依赖于法律保护机构的积极落实,因此,鼓励、规范、发展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承担起儿童权利保护的部分职责,则有可能改变目前儿童权利保护中政府单方面作战的被动局面;最后,须进一步明确各个主体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负有义务者不敢懈怠,负有职权者不敢滥用,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才能向前持续推进。

(四)保护儿童在现实中的做法

1、突出儿童权利的法律地位

在家庭生活中,监护人之所以不能正确行使监护权,恰当履行监护义务,其主要原因是囿于传统社会道德因素的支配。尽管中国古代就有“尊老爱幼”的文化传统,但是,这种爱护仍是出于“爱护弱小”与“扶贫济弱”传统道德观念,“爱幼”的前提是“尊老”,这样受到保护的儿童只能依附于成人,他们的价值似乎主要在于从成人对于家庭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认识儿童的价值],因此,在监护人心中没有形成儿童权利的法律地位,在立法者眼里没有给予关照,反映出普遍的儿童权利意识淡薄,人们很少把儿童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加以看待,至少是未把儿童作为一个需要给予特别保护的个体予以尊重,他们的权利是不完全的,更没有在制度层面形成防止儿童权利遭到侵犯的具体措施。因此,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及社会生活中大力宣传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性,加速形成重视儿童权利,认可儿童权利主体地位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自下而上推动立法者彻底贯彻《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迫使执法者统筹安排保护儿童权利的具体制度,把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提升至一个新的阶段。

2、建立儿童权利法律保护体系

儿童权利得不到保护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于法无据,国内有学者认为应该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也指出要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这说明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尚未形成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认为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说法大可质疑,衡量一国是否具有完备的儿童法律体系,最核心的标准在于是否有自成体系的、不同于成年人法律的程序法、实体法和组织法。而我国目前仅有三部专门性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即《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规范游离于成年人法律之中,这难免形成对成年人立法的依附,另外,现有法律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几乎全是义务性的规定,保护儿童权利的程序法少之又少。现有法律与我国台湾地区、国外相比,在立法方面严重滞后,目前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因此,应该尽快“建立”而非“完善”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其中,立法的重点在于弥补法律空白和加强现有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三篇 关于教师虐童的反思《从虐童事件反思教师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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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虐童事件反思教师的职业素养

作者:王丽达

来源:《读写算》2013年第11期

摘要: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教师在这一活动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所以一直以来教师就有着“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美誉。但是在过去的一年中,全国各地不断曝出一些教师体罚甚至虐待学生的丑闻,让人们不由对教师这一行业有了诸多质疑,对于教师的职业素养再度的审视与关注。

关键词:教师职业 素养体罚 健康发展

2012年10月15日下午,太原市蓝天蒙台梭利幼儿园一女老师,在短短十几分钟时间里,狂扇一女童几十个耳光。其他孩子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施暴。2012年10月24日,微博上又流传出一组浙江温岭无证女幼师虐童的照片。这位女教师为了“一时好玩”,揪着幼童耳朵腾空提起,把孩子扔进垃圾桶,用胶带封嘴,对他们肆意体罚。虐童事件的不断发生,从侧面反衬在我国教师队伍中,还存在一部分教师道德素质不高,职业素养缺乏,同时也唤起人们对教师职业素养的反思和审视。

一、教师的职业素养

教师的职业素养是指教师在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基本的行为规范,以及在这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教师职业素养是职业素质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主要由教师职业道德、教师职业能力、教师职业态度等几方面组成。

(一)教师职业道德的修养

1、热爱教育事业。我国教师的任务是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所以教师要对教育事业有较高的责任感,做到敬业乐群,甘于奉献。

2、热爱学生。热爱学生是教师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所以教师要将爱与尊重、信任学生相结合。只有全面关心学生的学习及身心健康发展,才能成为学生人生道路上的引路人,培养出健康成长,和谐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3、为人师表。孔子曾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是学生直观的、活生生的榜样。高尚的品格情操会给人以很大的影响。所以作为教育工作者,一定要给学生展现积极正面的形象,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氛围。

(二)教师职业能力的修养

第四篇 关于教师虐童的反思《虐童事件反思》

宽容、平和,用心关爱

——浙江温岭虐童事件反思 吴小国 近期,网络曝光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双手拽着学生双耳将孩子从地上拎起的照片,接着被曝光大量虐童照片,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幼儿园虐童事件。一系列虐童事件发生后,教师这一职业引起了大量家长的质疑。想要树立崇高的形象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可是想要毁掉教师的形象却只需要几个颜艳红就足够。他们只是广大教师队伍当中的一员,可是却毁掉了家长和社会对老师的信任和尊敬。在感慨这几位无良教师的无良行为时,我也在反思,作为一名年轻男教师,我该如何来教育学生呢?

教师对孩子影响深远,尤其是小学教师对孩子来说可谓是影响一生。在孩子的身上能找到老师的影子,教师自身的修养对学生的影响巨大,因此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对孩子的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师除了具备丰厚的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当具备高尚的师德修养。“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的师德修养无形中影响着每一个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在教育学生时,我们应当顺应孩子的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规律,尤其是作为一名一年级孩子的班主任,更应明白“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的道理,对孩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用宽容心、关爱心来对待孩子们。不用成绩作为唯一标准衡量学生,可以多标准、全方面评价学生。对于孩子来说,自信心和他人的鼓励非常重要。应该多发现孩子的优点,鼓励孩子发扬自己的优势,改正自己的缺点。

对于孩子们的教育还需要平和心,五根手指尚且不等长,何况40名学生呢?有的孩子学得快,有的孩子学得慢,老师要用平和心来看待,不能操之过急。一旦操之过急,急躁之下就容易犯错,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伤害。这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更是孩子无法承受的。教师是孩子的引领者,而不是孩子的噩梦!

颜艳红虐童事件逐渐远去,留给孩子的是永远的伤痛。作为教师,我们不能让类似的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因此,我们应当严于律己,用宽容、平和之心来关爱学生,让学生健康、快乐成长,让孩子感受到春天般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