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可歧视妇女,儿童吗

时间:2021-10-26 11:18:08 节日作文

第一篇 村规民约可歧视妇女,儿童吗《村规民约与男女平等》

村规民约与男女平等

一、问:什么是男女平等?

答:男女平等也就是强调不同性别的人,应该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权利、机会和发展结果。它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相对的平等,是在承认两性生理差异的基础上,消除性别歧视,倡导性别公正,使妇女能够与男子一样,平等地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切领域,平等地分享经济社会进步的一切成果,与经济社会同步前进、协调发展。

男女平等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男女平等是指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权利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机会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实质平等。男女平等意味着关系平等,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平等的人格尊严,反对任何形式的性别偏见和歧视。平等地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切领域,平等地分担家务劳动,平等地享有发展的权利、机会和资源,平等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问:为什么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答:基本国策,是一个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而确定的总政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的具体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依据。它具有权威强制性、普遍约束性、有效协调性和长期稳定性。

1、联合国积极致力于促进男女平等 1945年诞生之日起,联合国就将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视为自己神圣的职责。《联合国宪章》明确指出“基本人权的信念,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在《世界人权宣言》中,进一步阐明了:“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中所确立的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和宗教。”联合国还向各国发出倡议,要求各国政府把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2、我国党和政府一贯提倡和支持男女平等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5年国务院颁发实施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毛泽东曾说过:“妇女要同男子一样,有自由,有平等。”“妇女能顶半边天”。1995年,江泽民同志代表我国政府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开幕式上庄严承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8月,国家主席胡锦涛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10周年纪念大会上讲到:“我们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的和谐发展,并将继续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以及舆论的等多种措施,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真正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生活的各个方面。”

把男女平等提升到基本国策的高度,是党和国家对男女平等、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关系的新的诠释与定位,就是强调要运用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充分利用国家意志作用、权威作用和强制作用,以基本国策的方式推动男女平等。

3、在村民自治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在村民自治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具体体现。在村民自治中不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既与我国的相关法律与政策规定相抵触,是违法的,也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在村民自治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需要观念变革、制度保障、相关机制的建设。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现实生活中,这一国策并没有得到充分贯彻落实,还存在着大量的性别不平等的事实,可以说,性别不平等现象的存在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障碍和挑战。我们必须认识到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性,并付出实际的努力,采取切实的措施,有意识地推动男女平等。

三、问:妇女为什么要参与村委会选举?

答: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参与不足的状况既不利于妇女自身发展,也不利于村庄全面的、可持续发展,更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

为了提高农村妇女入选村委会的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民政部在1999年颁布了《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要求各地采取措施,确保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200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4号文件又进一步强调“要保证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使女性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占有适当名额。”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对于妇女个人、家庭以及村社发展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妇女自身的能力和地位

只有参与才有机会。村委会选举为妇女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锻炼自己的舞台。妇女可以在这里展示自己的才干,丰富自己的参政经验,提高自己的参政议政能力,把握机会,锻炼自己。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对个人的发展是全方面的。一是可以展示妇女的水平。妇女参与民主选举过程中,妇女可以在村民面前展示自己的风采;如果在选举中获胜,既能实现自我价值,又能让村民承认自己的能力。二是可以锻炼妇女的能力。参与民主选举时,妇女需要分析自己,分析村社发展策略,还要争取更多支持,这样,通过参与,妇女的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得到锻炼和提高,为其今后的人生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有利于家庭经济的发展及社会地位的提高

妇女经过参与,能够了解有关国家政策和村务管理方面的要求,知识面扩展了,见识广了,将这些分析与认识用到经济方面,会促进家庭经济的发展。通过选举成为村干部,要处理村子的公共事务,能够开阔视野,赢得家人和村民的尊重,还能够提高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3、有利于维护妇女群体的权益村规民约可歧视妇女,儿童吗

妇女当村干部,可以把以前男干部忽视的,又和妇女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提出来,当成是村子里的大事

讨论,并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比如家庭暴力问题,以前一直认为是私事、家务事,村干部往往以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借口,不加过问。而女村干部就不会如此,她会认真地调解和处理。再比如酗酒问题,许多妇女都可能因为丈夫的酗酒而痛苦不堪,对酒恨之入骨。但因为村干部都是男的,认为酗酒很正常,是小事一桩,不值得当成什么重要的事去管。如果是女干部,她就可能把这个问题提到桌面上讨论,并想出解决的办法。

四、问:为什么民主管理中需要妇女的参与?

答:事实与数据:农村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

全国妇联针对农村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在河北、吉林、浙江、江苏、江西、湖南、河南、四川、云南和甘肃10省50个县市100个村的万名成年妇女中展开问卷调查,并回收有效问卷9457份,调查结果显示:

妇女是农村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在农业生产中妇女撑起了“半边天”,妇女参与生产劳动的比例大73.4%

夫妻共挑经济大梁。在家庭经济收入中,61.3%的妇女和丈夫一起创造家庭收入,妇女个人创造的收入占家庭收入的49.01%,将近一半。

财政大权,夫妻共同说了算。在家庭经济管理中,56.8%的家庭夫妻共掌财权,25.6%的妇女单独管理家庭经济;40%的家庭,夫妻公共决策生产大事。

家务劳动主要由妇女承担,89.6%的农村妇女承担家务劳动,其中由妇女独自承担的占49.2%,夫妻共同承担的占40.4%。

妇女关心民主管理。78.6%的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近半数妇女愿意参加村委会干部竞选。在村里的各项公共事务中,45.7%的妇女最关心的是“村民选举”。

上述事实与数据告诉我们,农村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妇女不仅仅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更是家庭和整个村子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同时,妇女也是民主管理的重要力量,妇女逐渐参与到村里的各项事务中,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妇女有民主管理的权利。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随着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涌向城市和企业,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力量是妇女。而且,妇女是活跃农村精神文化生活的积极力量,无论是“好媳妇好婆婆”评比、“文明家庭”和“文化中心户”创建、还是在“婚姻法”、“土地法”、“继承法”等普法宣传中,妇女都是热情参与活动,积极发挥作用,成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一支当之无愧的主要力量。因此,作为村子的一员,妇女有权利参与村子的民主管理。

妇女有民主管理的能力。从妇女自身来说,她们具有协调解决人际纠纷的亲和力和理财能力。女性的善良、温和,在处理人际纠纷上能够设身处地地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工作方法比较人性化,有利于矛盾冲突的妥善化解。这些都是妇女参与民主管理的优势和能力。

所以,在村民自治中,如果没有妇女的参与,民主管理只是一半人的管理,管理的效果不好,而且会对妇女乃至整个村子带来不利的影响。但现实的状况又是如何呢?

五、问:为什么民主决策中需要妇女的参与?

答:许多村民包括一些村干部认为,村里有什么事需要决定,一家派个代表就够了(通常为一家之主的男性),这个代表就能够代表全家的意见了,没必要妇女还非得参与决策。更有村民认为,村干部中有没有妇女无所谓,就是没有妇女,做出的决定也不会歧视妇女的,那么民主决策中需不需要妇女的参与呢?

民主决策中为什么需要妇女参与?由于妇女在家庭和村子里承担的角色和男性不一样,妇女要干家务、照顾老人和孩子,而男性则很少干这些事。由于角色和经历不同,思考问题的角度就不一样,比如本故事中,男性就不太会考虑老人孩子生病和孩子上幼儿园的问题,因为平时在家庭都是妇女管这些事,男性多在地里干活或者在城里打工。如果村务决策中没有妇女的参与,则在做出决策时就不会从妇女的角度考虑问题,缺失了妇女的视角,就无法使整个社区全面发展。

妇女参与村务决策的状况

一是妇女参与民主决策比例低。妇女在各种村级自治组织中的参与比例都比较低。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中妇女比较少,有的村就没有女村民代表。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中妇女比例也比较低,大部分村两委中只有一位女委员。村主任和村支部书记中妇女比例更低。总体上来说,妇女在村务决策中处于缺席地位。

二是妇女在村务决策中的影响力不够。由于妇女人数少,在村民代表会议等讨论中很难发出声音,即使表达出自己的意见,也缺乏足够的支持。另外,许多妇女也不敢或者不愿意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一些女村民代表只是在表决时举举手,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六、问:为什么妇女在民主决策中参与不足?

影响妇女参与的原因有很多,大体上可以归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长期以来都是“男主外,女主内”,形成的普遍观念是:村里的公共事务这种公家的事,就不应该妇女来管;妇女是“头发长,见识短”,没有那个能力和魄力。因此,社会上普遍认为,妇女不参与民主决策是正常的,如果参与很活跃,则是“母鸡打鸣”,就不正常了。

二是妇女自身的原因。许多妇女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自己也觉得参与决策是男人的事,跟自己没什么关系,或者认为自己能力不行,不懂也不会决策。就是参加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也不敢发言。村规民约可歧视妇女,儿童吗

三是法律决策的原因。虽然法律决策对妇女参与民主决策有所规定,但还不够具体和明确。比如《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没有明确具体数量或者比例,按村委会成员3-7人来算,即使村委会中有1名女性成员,比例还是很低的,很难在村委会的决策中发挥影响。

因此,为了促进农村参与民主决策,需要在修改村规民约的时候加入相关内容,比如规定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中的妇女比例等。

第二篇 村规民约可歧视妇女,儿童吗《村规民约制度》

北赵庄村规民约制度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令,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 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虐待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不得遗弃婴儿,不准歧视残疾人,要对老人尽赡养义务,要关心教育好子女,使其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 移风易俗,提倡婚事新办,反对铺张浪费和包办婚姻,结婚前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四、 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杜绝重男轻女恶习,计划生育男女有责,亲属邻里互相监督,切实控制人口增长,对抗拒不作计划生育的外逃户,一要注销户口,二要收回承包土地另行转包。对窝藏计划生育对象的农户要给予从重处罚。

五、 支持勤劳致富,兴科富农,推广无公害蔬菜。杜绝偷盗行为。如发现偷盗,人人有权扭送联防队、乡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惩处。

六、 民事纠纷。先找责任区民事调解员进行调解,不服调解的,由责任区民事调解员汇报村。未经责任区民事调解,村不予受理。

七、 严禁赌博,教唆引诱青少年参加赌博者,从重处罚。

八、 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对可疑人物或有破坏者,

要进行盘查,及时报告。

九、 组织村民积极参与社会各类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十、 严禁毁林毁草开荒,保护生态环境。若毁坏林木开荒,退林还耕外,将按森林法、资源法论处。

十一、 积极送适龄儿童入学,进行九年义务教育,禁止中途辍学。

十二、 严禁乱砍滥伐集体林木,违者除按“砍一栽三罚五”处罚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政法机关惩处。

十三、 积极参加村民会议和其它会议,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

十四、 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讲道德,严禁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准酗酒闹事,加强邻里团结,争当模范村民。 十五、 凡是违反上述规定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十六、 本村规民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 村规民约可歧视妇女,儿童吗《村规民约》

村 规 民 约

为了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民主、和谐、亮丽新农村。经广大村民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村规民约可歧视妇女,儿童吗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困难采取正确的解决途径,严禁非访。

(二)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三)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四)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吸毒贩毒、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五)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七)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一)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森林发生火灾。

(二)家庭用火做到严格管理,确保不发生火灾。

(三)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四)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

(一)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不看、不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二)红白喜事按规定申报操办,严禁滥办其他酒席。

(四)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六)积极开展多彩贵州文明行动,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等杂物应定时清理、定点堆放。积极投身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大力支持水、电、路、讯、寨、房建设。

(七)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他人利益。

(八)勤劳致富,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积极配合精准扶贫工作,利用好“一市五金多套餐”政策,发挥村民智慧,努力寻求致富路子,靠自己的努力脱贫奔小康。村规民约可歧视妇女,儿童吗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四、邻里关系

(一)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二)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三)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支委两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一)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二)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双诚信双承诺。

(三)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六、“四关爱”工作

(一)加强对“四关爱”人群的管理,由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关爱。

(二)“四关爱”人群要服从村和乡政府的管理,配合统计和关爱工作,留守儿童的父母至少一方应返回抚养孩子,如不能返回,至少要委托一名责任心强的亲属作为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留守儿童父母应

经常与监护人和孩子通电话。

本村规民约由广大村民共同制定。请各村民遵照执行

第四篇 村规民约可歧视妇女,儿童吗《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参考件)

总则

一、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

邻里融洽、家园和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

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三、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

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社会治安

四、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

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六、严禁赌博、吸毒、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违规放牧猪、牛、羊等。

第三章 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八、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九、本村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归村集体所有。

十、村民应自觉保护地貌完整,不得毁坏地堰,防止水土流失。

十一、 严禁砍伐国家、集体林木。

第四章 消防安全

十二、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不得焚烧垃圾、秸秆、根茬等。

十三、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十四、加强村里防火设施检查和维护。加强对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水平。

十五、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五章 婚姻家庭

十六、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争创文明家庭。 十七、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十八、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十九、子女要赡养老人,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

第六章 邻里关系

二十、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二十一、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

二十二、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二十三、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要申请村调解委员会协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第七章 村风民俗

二十四、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对婚丧嫁娶要注重节俭,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

二十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不看、不传播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八章 美丽家园

二十六、积极配合参与主体景区、特色乡镇、美丽乡村示范村和乡村旅游点建设。

二十七、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二十八、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

二十九、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

第九章 民主参与

三十、村民应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

三十一、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政策要求,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好恶、关系亲疏、利益关联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三十二、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第十章 奖惩措施

三十三、建立村规民约执行激励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

三十四、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过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三十五、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十六、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