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卫生院实现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乡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

时间:2020-06-02 00:00:00 200字

篇一:《在全县开展县乡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试点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韦绍仕)》

在全县开展县乡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试点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自治县县长 韦绍仕

2008年7月9日

同志们:

为实施县乡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试点工作,统筹县乡卫生发展、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次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于今天召开全县性动员大会。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乡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按照统筹县乡卫生事业的发展的要求,统一思想,动员全县力量,整合有限资源,推进县乡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下面,我根据自治县政府研究的意见,讲几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开展县乡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过去一段时间,我们在卫生工作方面存在着重城市卫生轻农村卫生、重治疗轻预防的倾向,导致卫生事业结构失调,发展不平衡,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比较突出。我县属大石山区县,财政投入有限,乡镇卫生院医疗技术人员匮乏,技术力量薄弱,医疗服务质量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任务繁重。由于受到财力和人员编制等限制,仅靠卫生院自身力量

难以解决问题。因此,要根本解决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水平,必须改革现行县乡医疗服务的管理体制,才能保证农村卫生持续发展。实施县乡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可充分发挥县级医院的人才和管理优势,将县、乡两级医疗资源进行有机整合,改变传统上县乡村各自为政的管理方式,实现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进一步壮大和激活辖区医疗资源,提升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不足问题,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县级医院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卫生院低廉的收费,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同时为乡镇卫生院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培养人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形成以县带乡、以乡促县、县乡互动的发展格局,促进县乡卫生事业和谐发展。各乡镇和各部门要增强县乡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正确分析当前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办法,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全县县乡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得到稳步推进。

二、明确目标,落实医疗服务“六个一体化”和公共卫生的“三统一”

县乡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采取规范布局、明确功能、深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将县医院和拉烈、下坳、拉仁、地苏、高岭、澄江、保安卫生院捆绑整合为一体,以县人民医院为龙头,实行人员管理一体化、行政管理一体化、业务管理一体化、资产财务管理一体化、药品耗材采购管理一体化、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管理一体化的“六个一体化”;将县疾控中心和乡镇防保所捆绑整合为一体,实行“三统一”(人员统一调配,业务统一开展,财务统一管理),在卫生院内设立独立的防保所,乡镇防保所承担辖区的卫生防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组织管理、业务协调和实施具体业务职能,负责指导和监督乡村医生开展防保工作,纳入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县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技术、管理上的优势的作用,实现县医院发展壮大、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水平提升,使卫生院达到一级甲等卫生院的水平,带动村级卫生所(室),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满足区域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要,使农村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就可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让参合农民患者得到真正的实惠。

三、建立县乡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制度

1、改革内部运行和管理机制,实行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后,所设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县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各自的功能定位和工作职责,合理定岗定员,县医院职能科室领导、乡镇卫生院院长以及所有卫技人员都可以从县至乡、乡至县、乡至乡多向流动,从体制上改变过去人员能上不能下、大中专毕业生不愿下基层、乡镇卫生院人员不安心基层工作的现象。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业务工作需要,在一体化内部人员短期(一年内)异地调配,编制保留在原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县人民医院领导班子由县卫生局提名,县府组织考核任命;县人民医

院二层机构班子和乡镇卫生院班子由县人民医院考核,报县卫生局审批任命。

2、对各类人员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制定管理目标,定期考核,并以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兑现奖惩。卫生院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工资由县医院根据目标责任和考核情况统一发放。同时,把绩效工资与岗位风险、责任程度、技术含量和工作环境的艰苦程度等挂钩,拉开分配档次,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实行资源整合后,自治县财政对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不变,由自治县财政统一将经费拨付到县人民医院,然后由县人民医院统一安排到各乡镇卫生院。乡镇防保所人员、乡村医生的工资由县疾控中心统一管理和发放。

3、实行院长负责制。县医院院长由县人民政府任命,院长是县医院第一责任人。县医院院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把维护好群众利益作为首要工作目标,维持医院的公益性质,负责医院的改革和发展,并保持稳定,积极完成县委、人民政府、卫生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县卫生局负责。

4、县医院要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县乡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制度后,要完善医院民主管理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医院重大事项要经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卫生院职工和县医院职工一样有表决权。

5、县卫生局要认真履行行政职责,加强对实行一体化后的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监督管理,特别对县医院院长的监督,每

年定期对县医院院长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负责向县委、政府汇报,并提出奖惩意见。卫生重大的人事任免、项目建设和财务开支要经县卫生局审批,参与县乡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可由县医院院长提名,由县卫生局考核任命。

6、实施县乡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制度后,乡镇卫生院人、财、物统一由县医院管理。整合前,对各卫生院进行资产造册登记,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要保持退休人员待遇不变。

7、县医院要加强对一体化管理后的卫生院建设,统筹安排好卫生院工作,卫生院可增挂县医院分院牌子,但仍保留原卫生院名称,保证其原有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健康教育、康复等六大职责和功能定位不变,要坚持预防为主,必须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发展医疗业务。要接受上级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及妇幼保健院的业务指导,确保政策、指令性任务指标的完成。全面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业务水平,力争用一年至两年的时间,使加入一体化管理的卫生院达到一级甲等卫生院的水平。

8、加入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室)具有管理和指导责任,逐步实行乡村医疗卫生管理“四统一”管理模式(即行政统一、业务统一、财务统二、药品统一),带动村级卫生组织同步发展,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和养老保险问题,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增强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免疫规划、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在农村顺利开展,使村卫生所(室)基本达到

篇二:《乡镇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某某某镇中心卫生院

某某某镇中心卫生院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医改精神,探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经验,促进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发展,现就推进某某某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人、财、物等卫生资源,按照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设置,逐步形成机构合理、队伍优化、工作规范、功能齐全、方便群众、服务经济的工作格局,促进乡村两级协调发展;通过强化我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全面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通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通过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增强乡村医生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目标任务

2013年1月起,全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强化我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和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村卫生室医疗行为,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工作计划

1、从2012年12月启动试点工作,成立某某某镇乡村卫生服务一

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我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村卫生室的日常工作管理。

2、选择交通便利、条件成熟、乡村医生容易接受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作为试点。试点为青岭村委八冬村卫生室、牛辽村卫生室,木平村委卫生室。试点工作时间在2013年1月底前完成,包括成立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组织乡村医生报名、考核、公示、聘用、签订合同等,对各种资料整理归档,做到资料整齐、统一有序。

3、组织全镇村委卫生所参观学习试点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经验和做法。2013年3月底前各村委卫生所按照试点村卫生室做法,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4月底前全面铺开。

四、基本内容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现代化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即属国有资产,其房屋、人员、药品、设备等均归我院管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行“三制、四有、五统一”

(一)实行乡村医生“三制”。

1.实行乡村医生聘用制。根据工作需要和村医基本条件,每个行政村的乡村医生先由村民委员会推荐,卫生院考核,某某某卫生局批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的条件下,由我院聘用统一在政府的村卫生室执业,由我院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千人口配置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同时至少配备有一名女乡村医生。乡村医生聘用的基本程序:公

示任职基本条件→个人提出申请→资格审查→考核→公示考核结果→确定拟聘名单→报某某某卫生局审批→签订聘用合同。

2.乡村医生实行绩效考核制。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纳入我卫生院管理,村卫生室主要承担区域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乡村医生报酬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原则,卫生院可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质量等考核内容确定乡村医生补助,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可统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疗服务收入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多渠道给予解决。根据《广西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桂卫农卫[2011]52号)中的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指标和乡村医生绩效考核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镇的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方案和乡村医生补助发放办法,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补助发放和乡村医生续出的主要依据。

3.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①乡村医生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参加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金。卫生行政部门与人社部门沟通和协调,为乡村医生提供参保政策和信息。我院负责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②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二)规范村卫生室医疗服务行为,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要做到“四有”。

1.看病有登记。门诊首诊及复诊必须登记在册,项目规范齐全。

2.用药有处方。诊治病人开具合格处方,全镇村医使用的处方由卫生局统一制作。

3.诊疗收费有票据。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药品目录及价格上墙公示,统一使用自治区印制的村卫生室诊疗收费发票。按照卫生局制定的村卫生室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票据进行严格管理,

4.病人转诊有登记、记录。村卫生室要有病人转诊登记本,按照全镇统一制定的病人转诊办法对病人进行了转诊。

(三)强化乡村一体化管理,业务工作实行“五统一”。

1.统一药品和器械管理。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用药由我院按进价统一调拨并实行零差销售,不允许乡村医生私自采购药品,村卫生室要在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和广西增补基本药物内用药,做到规范用药,合理用药;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由我院统一采购、配备,纳入我院固定资产管理。

2.统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任务由我院根据各村委卫生室的辖区人口、人员结构、村医个人能力等具体情况来统筹安排。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统一按《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建立,由我镇统一管理。{小城镇卫生院实现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3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财务收支纳入我院预算统一管理。我院对村卫生室统一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总账与分账,村卫生室设立账簿。村村医生工资由我院统一发放。

4.统一人员调配。我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

等方式择优聘用乡村医生,聘用的乡村医生可在本镇范围内实行统一调配,不服从统一调配的乡村医生不予执业。

5统一管理制度。某某某卫生局统一制定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药品等管理制度,明确行业规范和个人职责以及权利义务。我院统一制定我镇乡村医生的各项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1月1月~1月15日)

召开全镇各村委卫生所动员大会,组织全体在职在岗和注册在职但不在岗的村医生及个体医生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以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工作的各项规定、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要让所有村级卫生工作人员充分理解乡村现代化工作的含义,正确理解各项规定的实质,领会各级文件精神,为乡村一体化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强大的正面宣传保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1月16~2月28日)

1.报名申请。我院公布村医基本条件后,由应聘人员自愿填写个人申请表,由其所在村民委员会推荐,上报我院。

2.资格审查。我院接到个人申请后,组织资格审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考核。我院组织考核小组对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围绕德、能、勤、绩等几个方面展开,考核方式主要以谈话询问和发放调查问卷为主,抽样调查的人员要包括村民委员会的干部、本村群众及卫生院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等,考核情况及结果要如实记

篇三:《乡卫生院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xxx乡卫生院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卫生资源,有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业务素质,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我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体制,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目的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郭杖子乡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明确两者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新机制。

(二)意义

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是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它有利于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有利于农村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于乡村医生业务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规范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维护农村医药市场秩序,保证农

民看病和用药安全。

二、组织领导

乡政府乡长为组长,卫生院人员为成员的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卫生院,具体负责全乡乡村一体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各村卫生室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乡村一体化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目标

(一)第一阶段{小城镇卫生院实现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1、各村要高度重视乡村一体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工作管理。

2、按照“五统一、两独立”(行政、业务、财务、药品、工资统一管理和法律责任、财务核算独立)的要求,完成本辖区内乡村一体化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反馈。

3、村卫生室统一布局,确保村卫生室内外卫生清洁,室内办公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摆放,村医生着装整洁,配戴上岗证,按甲级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完成医疗器械配置。

4、建立卫生院及乡村医生对乡村一体化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乡村一体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第二阶段{小城镇卫生院实现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1、乡组织实施乡村一体化“五统一”和“两独立”的管理,对各种资料整理归档,资料整齐、统一有序。

2、卫生院根据工作情况,查漏补缺,分析统计各类报表,进一步完善乡村一体化各项工作。

(三)第三阶段

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并对未完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签订责任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建设

严格按照我县村卫生室设置规划,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酌情在较大的偏远自然村设置卫生室。县卫生局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印章。乡卫生院要即时检查落实。

五、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管,取缔非法行医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家鼓励多种形式办医的政策,凡符合法规规定准入条件者,均应支持和鼓励,引导他们到农村基层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对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和取缔,以净化农村医疗服务市场。

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

卫生院要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规范要求,加强对所辖村卫生室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抓住乡村一体化中的财务、药品和工资统一管理这三个核心和关键内容,使乡村一体化工作落到实处。

(一)行政统一管理

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工作。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乡村一体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药品及材料集中采购供应、统一考核;协助县卫生局进行监督管理,制止和取缔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机构。

(二)统一业务管理

村卫生室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由乡卫生院统一安排,实行目标管理,统一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业务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由乡卫生院统一制定,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统一门诊登记、医疗文书,做到“八有一上墙”即:①看病有登记;②用药有处方;③收费有凭据;④收支有账证;⑤工作有制度;⑥岗位有职责;⑦疫情有报告;⑧业务有考核;⑨主要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防保数据、图表、服务价格公示等上墙。

(三)统一财务管理

乡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总账与分账,村卫生室同时设立账簿。村卫生室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实行相对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诊疗收入必须统一使用河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乡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各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乡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从业务收入中统一提取卫生事业发展统筹基金,用于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由县卫生局设立专户进行专账管理。

(四)统一药品管理

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药品,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镇一体化管理配送中心配送到各村卫生室,实行村级医疗机构药品按统一价格销售。卫生院镇一体化管理配送中心根据各村卫生室用药计划负责药品的调拨,做好药品的进出库管理,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对于不认真执行规定药品销售私自加价的,一经发现,进行处罚;乡村医生不得私自进购药品,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报县卫生局药监等部门按相关法规严肃查处外,同时取消其乡村医生聘用资格。

(五)统一工资发放

乡村医生收入由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含村医补助)和诊疗活动的利润两部分组成,其中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部分由县卫生局财务中心拨付到乡卫生院,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

篇四:《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乡镇卫生院实现基本功能,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农村设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性质为公益一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功能和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县(自治县)范围内乡镇卫生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履行对乡镇卫生院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乡镇建制调整后,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保留原乡镇卫生院。乡镇改为街道后,乡镇卫生院转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置街道卫生院。

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鼓励社会资本在乡镇举办医疗机构。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命名原则是:区县(自治县)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住院床位按 1.2—1.7 张/千户籍人口的标准配置,人员编制按乡镇常住人口的1.2‰—1.7‰配置,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调剂使用。乡镇卫生院应达到市级标准化建设要求。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统一服务标识,业务用房、辅助用房、院内环境和职工周转房建设应当统筹安排。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居民健康为中心,承担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责。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的医疗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区域内其他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其规模、设备、床位、人员等配置应与其承担的任务相一致。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提供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指导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或独立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使用适宜技术、设备和基本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院内外急救、转诊和中医药等服务。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村卫生室和诊所的管理及技术指导工作,做好医疗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完整、及时、准确报告相关信息,逐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农村基本医疗卫生保健规划,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对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审批、登记、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按时上报变动情况。乡镇卫生院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建立新聘人员试用期制度,并实行分类管理和考核。优先聘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和全科医生。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岗位执业资格,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坚持“一专多能”原则,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的3个专业,全科医师除注册全科医疗专业外,还可注册2个专业。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强化自主管理,实行院务公开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畅通医德医风投诉、举报渠道。乡镇卫生院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和道德规范。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职责设置相应科室并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规范书写医疗文书。

第二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 号),健全消毒、隔离制度,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防止院内感染和医疗废物污染。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特殊药品以及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确保临床用血、用药安全。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和零差率销售,并为辖区内村卫生室免费代购基本药物。

第二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以健康管理为重点,转变服务模式,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区县级医疗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和对口支援,开展巡回医疗、远程诊疗等服务,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提高乡镇卫生院业务技术能力。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继续为农村定向培养医学专业大学生和加强全科医生培训,鼓励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学历教育。新聘用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转岗培训。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分配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自治县)范围内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业务工作、内部管理、行风建设和社会效益等为主要内容,根据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的服务数量及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经费挂钩。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对实现收支平衡并有结余,且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综合量化考核中绩效水平较高的乡镇卫生院,在绩效工资总量外核定可保留的“高出部分”,并实行动态管理,上下浮动。乡镇卫生院制订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广泛征求{小城镇卫生院实现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职工意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考核发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绩效工资总量的60%。

第三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调整、解聘续聘等的重要依据。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以及出租、承包内部科室。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乡镇卫生院财务集中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建立收支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新增债务。

第三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完善设施设备保管、使用、保养、维护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管理”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完善乡镇卫生院运行补助机制。对乡镇卫生院收入中超出核定收入的部分,经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批准后,用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实行绩效工资调节金制度,按规定征收的调节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发展。

第四十条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医疗保险政策向基层倾斜,建立医疗保险资金预付制度,执行一般诊疗费规定,引导农村居民就近就医。

第四十一条 完善乡镇卫生院人才激励机制,制定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晋职、晋级优惠政策,探索提高到偏远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高等院校毕业生待

遇的机制。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中高、中、初级职称所占比例调整为0.4∶2.5∶7.1,并在本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完善乡镇卫生院医疗责任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组织实施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维护工作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乡镇卫生院的发展用地。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乡镇卫生院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将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实行划拨供地。可新建、配建或购置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住房。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卫生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13日

篇五:《卫生院一体化管理方案》

大河镇卫生院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有效地促进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规范服务和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强化管理,提高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同时,进一步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力度,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监利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坚持实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调整优化现有卫生资源为主导,健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坚持院建院管为主体,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全镇建立起以“六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以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相结合,将责、权、利相统一,以硬件设施标准化、运营管理规范化、指导和监督体系化、服务

质量优质化为主要目标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

三、管理模式

对所有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即对村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承担、财务独立核算。

(一)“六统一”。

1、行政统一管理。为巩固发展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规范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促进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进程,原则上一个行政村建好一所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或交通方便的行政村合并设立卫生室。

2、人员统一管理。乡村医生经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由镇卫生院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统一考核聘用,报县卫生局备案后,并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可依规定在区域内变更并遵循方便、就近原则。村卫生室原则上应配备一名女性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应配备中医药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3、业务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范,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严格规范村卫生室诊疗行为,积极推动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适宜和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镇卫生院定

期组织乡村医生业务技术和医德医风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发放的主要依据。

4、药械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购销成本。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并实施统一采购,严禁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镇卫生院加强对村卫生室合理用药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所有医疗器械,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村卫生室应确定人员加强器械管理,保证器械正常运行。

5、财务统一管理。中心卫生室纳入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普通村卫生室设立专户,实施专帐管理,定期向镇卫生院报账,接受财务监管。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公示药品及医疗收费项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6、绩效统一考核。村卫生室必须保质保量完成镇卫生院下达的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卫生院定期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完成工作数量及工作质量、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兑现各项补助的重要依据。

(二)“两独立”。

1、财务核算独立。村卫生室按照政策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展业

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村医自行承担。

2、法律责任独立: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村卫生室作为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承担开展诊疗业务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卫生院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员、定岗、定责,保障经费到位,确保工作按计划实施。

(二)严格考核管理。

1、对不履行规定职责,严重违规违纪,不服从统一行业管理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卫生室进行停业整顿,相关责任的主任或乡村医生,将依法予以注销其执业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村卫生室擅自采购药品器械或瞒报、谎报收支,不按规定价格和标准收费,将按国家有关法规和纪律及县卫生局、镇卫生院制定的有关制度追究主任和当事人责任。

附:大河镇卫生院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大河镇卫生院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敏 卫生院院长

副组长:陈勇 卫生院副院长{小城镇卫生院实现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成 员:李建宏 卫生院办公室主任

洪志远 卫生院药剂科科长

李金刚 卫生院医务科科长

章树林 卫生院护理部主任

廖岸超 卫生院合管科科长

杨红军 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科长

祝成江 板桥中心卫生室主任

朱成群 幸福中心卫生室主任

李亚芳 明星村卫生室负责人

高成玲 高笋塘村卫生室负责人

吴树忠 铜厂村卫生室负责人

陈建然 庙梁村卫生室负责人

黄长波 石门坎村卫生室负责人

相贵志 三佛庙村卫生室负责人

吴贵远 马官屯村卫生室负责人

李和云 黄木坨村卫生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卫生院办公室,由洪志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篇六:《乡村医生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镇乡村医生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目标

(一)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健全卫生服务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制度,将村卫生室的服务经营管理直接纳入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范畴,完善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使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开展,满足农民看病就医的基本要求,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

通过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努力实现以下六个目标:1、农村卫生室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卫生资源得到有效利用;2、卫生室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逐步得到改善;3、乡村医生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基础医疗卫生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4、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技能进一步提高;5、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水平逐步提高,队伍更加稳定;6、农村基本健康需求得到进一步保障,为全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乡村医生服务一体化”的主要内容

(一)村卫生室的设施

村卫生室的设施遵循“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每个行政村设一个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村委会原则上不设卫生室,全镇规划设置卫生室12所,由于清平村委会茨竹园自然村地理环境特殊另设1个医疗点,但必须归卫生室统一领导和管理,距离村卫生室5—7公里范围内不设分室,在该范围内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合医合药,共同开展工作。 村卫生室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千人口1名、山区1—1.5名的比例配制。每个村卫生室一般不少于2名乡村医生(原则上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全镇共设置14个村医岗位。

(二)办医模式

村办院管:卫生室完全由村集体办,村卫生室所有权归卫生院,使用权为村卫生室,卫生院对其行政、人员业务、财务药品和采购等实行统一管理。

(三)职能职责

村卫生室的基本职能和职责是以保护农村健康为目标,承担辖区内农村居民的疾病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综合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完成上级卫生部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安全、价廉、有效、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

(四)管理模式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三制”、“四有”“七统一”的规范管理。 1.三制

(1)人员聘用制。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县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人员编制,实行聘用制,聘期暂定为两年。 村医退岗规定:男村医年满60周岁,女村医年满55周岁的按照有关规定解聘退岗,退岗后不得再从事医务工作。

(2)补助浮动制。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补助和业务收入实行统一管理。乡村医生的分配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原则,个人收入与工作任务和村卫生室效益挂钩。

乡村医生补助:对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人均150.00元/月的经费补助,并列入财政预算,补助标准根据防保任务轻重及对边远山区乡村医生适当倾斜的原则由卫生院核定。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制。 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合格者,给予一定的补助 。 乡村医生补助:对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绩效考核,考核合格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根据防保任务轻重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的多少而定,对边远山区乡村医生适当倾斜的原则由卫生院核定。

2、四有:

(1)看病有登记。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门诊日志登记工作,及时报告传染病及疑似病人。对重症病人要做好转诊工作等。

(2)用药有处方。乡村医生开展医疗工作时,必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并保证处方的书写正确、内容真实,并存档备查。

(3)收费有依据。乡村医生开展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时必须统一使用收费收据,要做到使用正确、内容真实、管理规范。

(4)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卫生室要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和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统计工作。

3、七统一:

(1)统一机构建制。卫生局负责村卫生室的统一规划、布局、设置和资源配置等工作。

(2)统一行政管理。村卫生室行政事务、人员聘用和配置、发展规划、规章制度、考核、

职称评定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小城镇卫生院实现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3)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医疗、预防保健人员培训等业务活动由卫生院统一实行综合目标管理。

(4)统一财政管理。村卫生室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务实行“三管一统”(管账册、管药品、管药价,统一财务核算)的管理办法,对卫生室的财务收支进行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每个村卫生室的药品、固定资产(建成的卫生室属国有资产,产权归乡镇卫生院、使用权归村卫生室,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村卫生室能够长期合理使用)、流动资金等建立专账,村卫生室必须定期每月向卫生院上缴业务收入,有卫生院统一建账、核算,统一审核和分配乡村医生工资,统一提取村卫生室的事业发展基金。根据上级的文件、通知精神“政府财政投资建盖房屋、配发的医疗设备、和妇幼保健设备有卫生院建账管理,每年提取1%的维修费”;“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实行提成分配,提成比例根据卫生室业务收益及劳务补贴的多少来决定。原则上以当年收人的纯盈余额计算:1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用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劳保福利;10%作为业务发展基金用于卫生室扩大再生产;80%用于乡村医生的报酬”

(5)统一药械管理。村卫生室需要进够药品时,必须先把购药计划报卫生院,由卫生院统一网络采购,再发自村卫生室。

(6)统一收费标准。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7)统一机构名称。县卫生局统一制作村卫生室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