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拒收通知书 发票拒收证明

时间:2020-06-02 00:00:00 200字

篇一:《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盐地税稽检通一〔2010〕244号

盐城泰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 陆友勇、赵达 等人,自 2010年 9 月 21日起对你单位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20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盐地税检通二〔2009〕2号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 刘锦春 冯仁勇 等 贰 人,前往你处对 接受建安发票情况 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签章)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盐地税稽许〔2009〕34号

盐城市江苏银行文峰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经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我局税务人员苗永清、方小明二人(税务检查证号码分别

为: )前去你处查询盐城市城区天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资金往来情况,请予支持协助。

税务机关(签章)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盐地税稽调〔2011〕11号

江苏海翔电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经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调取你单位2009年 1 月 1 日至2010年 12 月 31 日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请于2011年6 月 30 日前送到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联系人员:蔡建华

联系电话:88310589

税务机关地址:潘黄镇镇北路1号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篇二:《关于办理《红字通知单》的须知(new)》

关于办理《红字通知单》的须知

2010-04-13 10:15:30

购买方办理退货(折让)所需资料

1.此次办理所涉及的专用发票必须经过认证。

2.双方签订的退货(折让)协议(注明退货(折让)原因及列表)

协议中必须加注:“双方单位所提供的退货(折让)协议和附送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愿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字样。并加盖双方公章。

3.此次办理退货(折让)所涉及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的原件和复印件。

4.此次办理退货(折让)所涉及的记账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此次办理退货(折让)所涉及的原始购销合同原件(有印花税票)和复印件。

6.此次办理退货(折让)所涉及的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一般纳税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8.填写《退货(折让)清单》(附件一下载)并加盖企业公章。

9.在您开票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公章。申请单导入U盘一并带来。

10.以上复印件均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发票拒收通知书}.

11.按照《退货(折让)申报材料预处理指南》对以上材料进行预处理。

12.注**;我所每月末都在计算机系统中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协查,因您为购货方,无法控制销售方开具负数发票的时间,所以请您在每月20前来我所办理红字通知单,给销方开具负数发票留出时间,以免拿不到负数发票,不能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影响您下月报税。

13.温馨提示:办理时请您带齐以上资料,如果以上11条您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请您当面提出,我将为您解答,以避免您不必要的重复跑路。

二.退货(折让)申报材料预处理指南

1.说明:由于退货(折让)需要核对的信息较多,内容比较烦琐,为了简化流程,加快办理速度,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之前对材料进行预处理,步骤如下,谢谢大家的合作。

2.核对六项需要预处理的材料

1)退货(折让)协议。

2)退货(折让或折扣)清单。

3)记账凭证复印件。

4)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5)销货清单复印件。

6)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3.编号:在《退货(折让或折扣)清单》上为每笔货物分别编上序号,然后在《退货(折让)协议》中相同的货物前面也标注上相对应的序号。

4.在记账凭证复印件的“税款”旁注明“此笔税款包含的票号和税额”,然后在旁边标明“退货(折让)的税额及办理日期”,并且要标明“退货(折让)货物的编号”。

5.在《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的“税款”处标明“退货(折让)的税额”和“退货(折让)货物的编号”。

6.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或《销货清单》复印件上将退货(折让)的货物划出,并且标上相应的编号,然后在旁边标明“退货(折让)的税额”。

7.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的背面标明“退货(折让)的税额及办理日期”。

二.销售方因开票有误办理通知单所需资料(购买方拒收)

1.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开票日期起180天内)办理。

2.记账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错误发票三联的原件和复印件。

4.报税的专用发票明细表(金税卡中打出)原件和复印件。

5.购买方拒收说明:写明拒收原因、错误的事项、正确的事项、拒收票号、金额、税额、所涉及的合同号及所涉及合同中的内容,必须加注:“上述专用发票我单位没有认证,特此拒收”、必须加注:“本单位所提供的说明和附送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字样。如果错误原因为重复开票,还要注明与此错误发票相重复的专用发票的票号、金额、税额。以及入账凭证号。拒收说明必须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6.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一般纳税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7.在您开票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公章。申请单导入U盘一并带来。

8.以上复印件均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9.如果因购买方相关信息错误的,要带齐购买方有关证明的复印件(如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等),并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10.如果涉及到购买方单位名称错误(如果购货方名称变更,还需购货方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货物名称、单价、型号、金额、税额错误等问题要带上购销合同的原件(有印花税票)和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鉴证的资料,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

11.如果错误原因为重复开票,需要再带上购销合同的原件(有印花税票)和复印件以及重复开具的专用发票入账的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记账联(原件和复印件)、报税的专用发票明细表(金税卡中打出)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单位公章。 注**:由于密码区密码问题而导致发票无法认证,由购货方办理红字通知单,原因为:销方不能拿自开具的错误发票在销方税务所认证,从而无法提供办理红字发票所需要的证据。温馨提示:办理时请您带齐以上资料,如果以上您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请您当面提出,我将为您解答,以避免您不必要的重复跑路。

四.销售方因开票有误办理通知单所需资料(所开发票未交给购买方)

1.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办理。

2.记账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错误发票三联的原件和复印件。

4.报税的专用发票明细表(金税卡中打出)原件和复印件。

5.销售方说明:写明错误原因、错误的事项、正确的事项、错误票号、金额、税额、必须加注:“上述专用发票我单位没有交给购货方,所以购货方无法出具拒收说明”、必须加注:“本单位所提供的说明和附送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字样。如果错误原因为重复开票,还要注明与此错误发票相重复的专用发票的票号、金额、税额。以及入账凭证号。说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6.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一般纳税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7.在您开票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公章。申请单导入U盘一并带来。

8.如果因购买方相关信息错误的,要带齐购买方有关证明的复印件(如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并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9.如果涉及到购买方单位名称错误(如果购货方名称变更,还需购货方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货物名称、单价、型号、金额、税额错误等问题要带上购销合同的原件(有印花税票)和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鉴证的资料,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单位公章。

10.如果错误原因为重复开票,需要带上购销合同(有印花税票),以及与此错误发票相重复的专用发票、报税的专用发票明细表(金税卡中打出)、记账凭证,(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销售方单位公章。

注**:由于密码区密码问题而导致发票无法认证,由购货方办理红字通知单,原因为:销方不能拿自开具的错误发票在销方税务所认证,从而无法提供办理红字发票所需要的证据。温馨提示:办理时请您带齐以上资料,如果以上您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请您当面提出,我将为您解答,以避免您不必要的重复跑路。

五.购买方因开票有误办理通知单所需资料(发票未认证通过)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需要由征收所在抵扣联上加盖无法认证的印章,由购买方办理《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说明:写明错误原因、错误事项、正确事项、错误票号、金额、税额、必须加注:“本单位所提供的说明和附送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字样。如果错误原因为重复开票,还要注明与此错误发票相重复的专用发票的票号、金额、税额。以及入账凭证号。说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3.购买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1)如果因购买方相关信息错误的,要带齐有关证明的复印件(如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

2)如果涉及到购买方名称错误(如果购货方名称变更,还需购货方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货物名称、单价、型号、金额、税额错误等问题要带上购销合同的原件(有印花税票)和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鉴证的资料。

3)如错误原因为重复开票,需要带上购销合同的原件(有印花税票)和复印件。{发票拒收通知书}.

4)错误发票前两联的原件和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一般纳税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6)在您开票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公章。申请单导入U盘一并带来。

7)以上复印件均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4.销售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1)错误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2)记账凭证复印件。

3)报税的专用发票明细表(金税卡中打出)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一般纳税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5)如错误原因为重复开票,需要带上与此错误发票相重复的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报税的专用发票明细表(金税卡中打出)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

6)以上复印件均加盖销售方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温馨提示:办理时请您带齐以上资料,如果以上您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请您当面提出,我将为您解答,以避免您不必要的重复跑路。

六.购买方因开票有误办理通知单所需资料(发票已认证通过)

1.购买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1)购买方说明:写明错误原因、错误的事项、正确的事项、错误票号、金额、税额、所涉及的合同号及所涉及合同中的内容,说明中必须加注:“本单位所提供的说明和附送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字样。如果错误原因为重复开票,还要注明与此错误发票相重复的专用发票的票号、金额、税额。以及入账凭证号。说明必须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记账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2)此次办理通知单所涉及发票的《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因购买方相关信息错误的,要带齐有关证明的复印件(如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

4)如果涉及到购买方名称(如果购货方名称变更,还需购货方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货物名称、单价、型号、金额、税额等错误问题要带上购销合同的原件(有印花税票)和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鉴证的资料。

5)如果错误原因为重复开票,需要带上购销合同的原件(有印花税票)和复印件。

6)错误发票前两联的原件和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一般纳税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8)在您开票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公章。申请单导入U盘一并带来。

9)以上复印件均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2.销售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1)错误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2)记账凭证复印件。

3)报税的专用发票明细表(金税卡中打出)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一般纳税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5)如错误原因为重复开票,需带上与此相重复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报税的专用发票明细表(金税卡中打出)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

6)以上复印件均加盖销售方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七.税务所代开因开票有误办理通知单所需资料

1.错误专用发票两联的原件和复印件。

2.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记账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计入收入提取税金和缴纳税款)

4.《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6.购买方拒收说明:写明拒收原因、错误的事项、正确的事项、拒收票号、金额、税额、必须加注:“上述专用发票我单位没有认证,特此拒收”、必须加注:“本单位所提供的说明和附送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字样。如果错误原因为重复开票,还要注明与此错误发票相重复的专用发票的票号、金额、税额。以及入账凭证号。拒收说明必须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7.在您开票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公章。申请单导入U盘一并带来。

8.以上复印件均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9.如果因购买方相关信息错误的,要带齐购买方有关证明的复印件(如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并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10.如果涉及到购买方单位名称(如果购货方名称变更,还需购货方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货物名称、单价、型号、金额、税额错误等问题要带上购销合同的原件(有印花税票)和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鉴证的资料,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单位公章。

11.如果错误原因为重复开票,需要带上购销合同的原件(有印花税票)和复印件以及与此错误发票相重复的普通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记账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单位公章

八.因税务所代开导致错误所需资料:带第七项黑体资料即可

篇三:《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征[2008]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3-13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发票拒收通知书}.

一、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一)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二、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

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仅适用于“超期发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复印件与《申请单》第二联留存。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可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对实际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抵扣联未经认证,且已超过认证期限的,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超期发票”字样。注明“超期发票”的《通知单》开具只能由购买方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一式三联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开具有“超期发票”字样《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审核相应业务发生情况,对实际未发生退货或销售折扣折让,属超期换票行为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3、购买方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对“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购买方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对尚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认证后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核算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4、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销售方必须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申请单》,式样附后),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通知单》,式样附后)。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因开票有误(指隔月发现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销售方申请单》,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销售方通知单》。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系统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销售方对《通知单》及相应记账凭证一一对应,按月装订备查。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通知单》、《申请单》开具、保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保管、丢失处理等有关问题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一)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条件的,可重新开具发票。

1、销售方当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未作账务处理,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即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货物的,销售方对收回的原发票按作废处理。在收回的原发票和本单位用于记账的相应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处理后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2、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发生销售货物退回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当月已抄税发票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1、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已作账务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发票和货物的,销货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记账联上,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2、销售方销货后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购买方购货发票已入账,不能退回发票的,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式样附后),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若购买方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证明单》,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三)销售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普通发票给购买方,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销售收入的凭证。

(四)发生销售折扣折让行为的,应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因折扣折让内容开具有误的普通发票,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不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五)《证明单》只限于本市销货方与购买方之间购销业务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使用。

四、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篇四:《红字通知单开具》

红字通知单开具

更新日期:2014-01-22 来源:佛山市局 作者:

一、业务概述

该业务特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

二、适用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佛国税函[2008]53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2份,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纳税人视不同情形,分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者销货部分退回申请的,购买方须提供“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注明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者销货部分退回等原因的《申请单》;

2、销售方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发票的,销货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购货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销售方因开票有误尚未将发票交付购货方的,销货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4、 购买方因购进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书面材料及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办理期限

五、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处理的,经分局局长岗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注意事项

(一)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发生出口商品退运的,应提供由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购买方在送交销售方前遗失《通知单》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遗失《通知单》的书面说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重新打印《通知单》第二、三联交购买方,《通知单》第一联和纳税人遗失书面说明材料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通知单》后,纳税人因故不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材料以及已开具《通知单》的第二、三联,说明不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对已开具《通知单》进行撤销处理。

(四)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编辑:郭穗 撰写日期:2009-12-30

篇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