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庆后家背景

时间:2021-11-11 10:27:55 意向书

篇一:《媒体披露中国富豪家族背景》

媒体披露中国富豪家族背景:王健林父亲是高官(全文)

2014-01-14 14:38:21 来源: 海外网(北京) 有5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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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经济在过去30多年里的腾飞,一批超级富豪也逐渐壮大。从经济角度来说,《福布斯》2010年的全球富豪榜曾估测中国亿万富翁的人数列全球第二,仅低于美国。如果说这算是一种“荣光”的话,那么,从社会角度来说,媒体和公众对这些人的评价却呈现出两种极端:一方面,一些人认为他们大多是“官商勾结”的暴发户,另一方面,也有人对富豪们“艰苦的创业经历”顶礼膜拜。这种两极分化的评价背后的问题是:中国的超级富豪到底从哪里来?

我们选择的富豪来自:在“胡润富豪榜”和“福布斯富豪榜”主榜上从2003到2012年,所有曾经在胡润或福布斯中国内地富豪榜上出现过的有效个案数,合计211个。虽然不少人对“富豪榜”嗤之以鼻,但我们接下来的分析,只是对我们目前“所知的最富裕的中国私营企业主群体”(the visibly richest Chinese private entrepreneurs)的分析。而且富豪榜“原始”的数据并不能直接拿来使用,必须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清理和重新资料搜集(比如清除了曾好几年都出现过的一些个人信息极度匮乏的神秘人物,以及杨惠妍和李兆会那样的第二代企业家。其中杨惠妍的个案由其父亲杨国强代替。)

需要指出的是,这211个个案,既有企业家个人,也有企业家组合。这些组合大多是以夫妻档(19对)、父子档(4对)、兄弟档(4对)的面目出现,间或有母女(1对)、父女(1对)组合;而更多的则是以“某某家族”的形式出现(16个)。这是中国的富豪榜相比较其他前社会主义国家(比如俄罗斯、匈牙利、波兰)

的富豪榜的一个“特色”;而其背后所反映的,则是中国家族企业的兴盛以及家族企业内部复杂的产权结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家族成员都会被“捆绑”上榜。有些企业是父子创业,但只有儿子上榜,比如戴皓。还有一些兄弟是被分开上榜的。除了刘永好和刘永行等四兄弟、吕向阳和王传福(表兄弟)外,还有黄光裕的胞兄黄俊钦、唐万新的胞兄唐万里、张茵的胞弟张成飞。能够分开上榜的,也一般都是“分家”之后股权比较清晰的案例,或者创办了其他的主要业务。更多地出于实用的考虑,只保留这些组合的第一个人的名字,对另一人的信息不再搜集。

这211人的平均年龄是53岁,绝大部分是男性。我们区分了“先驱”和“后来者”,分别指的是1992年之前和之后创业的人。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不管是“先驱”还是“后来者”,他们创业的年龄均值都很年轻,分别是29岁和32岁。

家族的力量

结婚或离婚管用吗?

结婚和离婚自古以来一直被认为是个人或家族获取或扩大财富的一个重要手段。《新财富》杂志2012年的“500富人榜”甚至宣称离婚已经成为中国制造女性富人的一个重要方式。然而,根据我们所能得到的资料,除一人是因为丈夫意外身亡自己继承财产而上榜之外(陈金霞),尚无一人仅仅是通过婚变就跻身富豪榜的。

另一方面,婚姻确实在财富积累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夫妻共同创业的是主流。女性借助男性家族积累原始资本的情况为主,但也有男方通过与女方联姻壮大发展的例子。例如,丁世忠就综合了自身家庭的资助,以及来自妻子家庭的资助。是一个很典型的夫妻双方家庭共同扶持创业的例子。丁世忠的父亲在福建晋江开了一个制鞋作坊生产“旅游鞋”。17岁时,丁世忠带着向父亲借的1万元和600双鞋到北京推销,开始创业。1994年,他揣着赚到的20万元回晋江,加入岳父丁

思忍创办的安踏公司。1994年后,丁志忠先担任安踏福建的董事然后当上总裁。2002年5月,丁思忍将安踏福建和安踏中国的权益无偿转让给丁世忠。

海外关系与“倒爷”

在所有的女富豪中,秀丽〃好肯(Xiuli Hawken)的名字最为特殊。秀丽〃好肯本名戴秀丽,与英国丈夫结婚后随丈夫改姓Hawken。她的故事其实本质上与张茵类似。但她显眼的姓氏尤其提示我们注意到海外关系在富豪致富中的作用。那些不在中国大陆出生的企业家都被从数据库中排除了出去。然而,仍然有相当比例的上榜富豪实际上拥有的已经不是大陆身份。这方面的数据搜集异常地困难,而且肯定只能做到对“已公开”的情况的分析。据公开的材料,在211名被调查企业家中,至少已经有46名企业家不是中国大陆身份,占到了21.8%。这当然只是一个最保守的估计,而且并不包含他们直系亲属(尤其是配偶和子女)的国籍情况。即便如此,这个比例也高得令人吃惊。其他学者或观察家对中国富人海外移民规模的推测则要更为惊人。

一些富豪乐于公开自己的外籍身份甚至深受其益(尤其是华人华侨的身份所带来的便利,比如黄世再),另一些富豪的“海外身份”的曝光则非常的戏剧化,且往往引发激烈的争议。但无可争议的是,许多富豪的海外关系都给他们带来了经济上的好处。大多数公开的版本都很类似:一个年轻人在20世纪70年代末或80年代初跑到海外(非法地或合法地,或半合法的),并在若干次失败和成功之后站稳了脚跟。这些人出境的方式如何其实并不重要,而且事实上在上世纪70年代,沿海地区与境外的联系和走动就很频繁。真正有意思的是通过利用海外关系发家,是中国富豪相对于前社会主义国家(比如俄罗斯、匈牙利和波兰)富豪们的另外一大“特色”。

富豪们“拼爹”吗?

出于便利的考虑,我们只试图搜寻富豪们父亲的信息。有些富豪的父亲的信息清晰明了,甚至还非常详细,有的则不然。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有因自然灾难原因父母双亡成为孤儿的(如张祥青),有父母感情不和或离婚实际上由单亲母亲抚养长大的(如黄宏生),有政治运动中父母双亡的(如黄怒波),也有父亲早逝的(如沈国军)。对于这些情况,笔者只能按照其母亲的情况或实际的家庭经济情况计入。尽管如此,仍然有16.7%的企业家的父亲的信息完全无法获知。

我们划分出八种类型的职业。“城市普通工人”(57人)和 “农民或工匠” (26人)属于一个范畴,都是中国社会分层中的下层。其中一些人的家庭,按照公开材料所述,是极端贫苦。他们合起来83人,占到了39.3%,是所有类别中最高的。

剩下的几项,则或多或少带有“精英再生产”的影子。城市或农村中间阶层(12.9%)、知识分子(9%)、私企企业主(6.2%)属于一个范畴。“知识分子”包括了教师、科研人员、工程师、医生以及其他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些这些家庭出身的企业家将他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家庭的教导,尤其是父母对教育的重视,或者父母职业对他们的潜移默化。

此外,私营企业主单独被作为一个类别。当初创建这个类别的时候,主要是为了反映第二代企业家的父辈的职业。但在数据收集之后,笔者却惊诧地发现,有不少被认为是第一代创业的企业家的父亲也是成功的商人。其中不少人实际上是与其父共同创业(比如姚巨货-姚俊良父子、潘政民-吴春媛夫妇与潘的父亲)。有一些则是在自己开始创业之前,其父亲就通过非正规市场或地下经济为家庭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如魏建军、黄茂如家族),也直接对子女的商业行为产生了影响(比如戴皓、何巧女),还有人则从家族企业创办伊始就担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最终在

父辈隐退之后成为企业的“掌门人”(比如马建荣)。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算是“第一代企业家中的第二代”。他们与那些靠遗产继承成为富豪的“第二代”的区别是,他们的财富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靠自己获得的,属于“创业”的一代而不是“守业”的一代。

党政军群企事业高级干部、中级干部、基层干部都属于公权力部门这个范畴。父亲曾经担任过党政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干部的总人数是33,占总比例是15.6%,其中绝大多数(21人)是基层干部。其中只有两名企业家的父亲可以被算作是高级干部:恰好一名是所谓的“红色资本家”后代荣智健,另一位是所谓的“红色贵族”王健林。荣智健父亲荣毅仁曾于1993到1998年担任国家副主席。王健林的父亲曾经担任过西藏自治区的副主席。另外有10人的父亲是中级干部,他们是陈宁宁、潘石屹(夫妇)、马化腾、朱保国、张涌、黄茂如(夫妇)、戴皓、黄怒波、张克强和刘长乐。虽然这些人的创业经历各有不同,但都很明显地受到其家庭背景的优惠。另一方面,即便将这些父亲是高级和中级干部的企业家算上,也一共只有12人,不到总体的6%。大多数企业家的父亲,如果是在党政军群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是基层干部。符合这一范畴的,有21人。

爷爷辈的塞翁失马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只是考察父亲的职业,另外一些重要的家庭背景会被遮蔽掉。比如陈宁宁的父亲就曾是一名中级官员。但她更为重要的家庭背景,却来自于母系。她的母亲吕慧是原机械工业部部长吕东的女儿。而陈得以发家的钢铁进出口生意,或多或少也与这个家庭背景有关。所以,陈宁宁也可以视为高级干部家庭出身——事实上,陈宁宁在富豪榜上一直是与其母亲吕慧合并在一起的,而吕慧掌握着他们公司50%的股份。

篇二:《娃哈哈背景和启示》

艰苦创业 从无到有

1987年,创始人宗庆后从踩着三轮车代销棒冰、汽水和校簿开始了艰苦的创业历程,第二年,靠代工花粉口服液取得了不错的效益,并于第三年成功开发投产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成立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

儿童营养液强调真正使用价值,解决了儿童厌食偏食的问题。由于功效确切,效果明显,在市场上迅速走红,产品畅销全国,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了脚跟。

形成规模 从小到大

1991年,为扩大生产规模,满足市场需要,仅有100余人的校办小厂娃哈哈,以8000万元的代价有偿兼并了职工2000多人的国营老厂——杭州罐头食品厂。

兼并后,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成立。原本亏损4000多万元的杭罐厂仅3个月就实现扭亏为盈。1991年企业产值首次突破亿元大关,达到2.17亿元。兼并取得成功,娃哈哈初步形成规模。

西进北上 共同发展

1994年,娃哈哈积极响应国务院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的号召,投身西部开发,创造性地以“移民任务与移民经费总承包”的改革思路,兼并了涪陵地区受淹的3家特困企业,建立娃哈哈第一家省外分公司涪陵公司。

涪陵公司产值利税连年快速增长,成功解决了1300多名移民的就业问题,并跻身“重庆市工业50强”。

涪陵公司的成功为娃哈哈全国建厂积累了经验。此后,娃哈哈迈开了“西进北上”步伐,先后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160多家分公司,足迹几乎遍布全国。娃哈哈以成熟的产品、成熟的技术、成熟的市场,辅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及娃哈哈固有的品牌优势,不仅“输血”,更帮助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现“造血”功能,很大程度改变了当地面貌。

民族品牌 挑战两乐

1998年,娃哈哈在洋可乐“水淹七军”的背景下,毅然推出“中国人自己的可乐”——非常可乐。娃哈哈通过正确的战略战术,使这一产品迅速打开市场。至今稳居全国碳酸饮料市场第三位。

非常可乐的成功推出,不仅进一步稳固了娃哈哈的发展基石,而且粉碎了“洋可乐”不可战胜的神话,树立了民族品牌的旗帜。

全面创新

从2004年以来,娃哈哈实施“全面创新”战略,在产品、设备、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创新,进一步提升了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在产品创新方面,营养快线、爽歪歪等新产品的不断推出,使企业摆脱了同质化竞争,引领行业发展。

为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娃哈哈成立精密机械制造公司,培养技术人才,对引进设备进行吸收再创新,实现了模具自制和成套设备国产化,大大降低了成本,缩短了供货周期。

通过信息化工作,娃哈哈实现了杭州总部与全国分公司、销售办事处的高速互联,实现了产供销流程的高效集成,以管理创新为企业发展增添了助推力。

多元发展

2002年,娃哈哈利用自身品牌和实力优势,高起点进军童装业,推出绿色环保童装,这标志着娃哈哈向跨行业经营和多元化发展迈出了第一步。

娃哈哈童装以“健康、舒适、漂亮”入市,并通过中国环境产品标志认证。现已形成年销售童装百万余件,年销售额超亿元的庞大规模。

2010年,娃哈哈推出旗下高端奶粉--爱迪生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由合作企业荷兰百年皇家乳企生产,原装进口,来到中国。此举也开创了让国外企业为中国贴牌生产的先河。

能合作之初,宗庆后与达能的“约法四章”就是宗庆后强硬作风的最好体现:

第一,品牌不变;第二,董事长的位置不变;第三,退休职工待遇不变;第四,45岁以上职工不许辞退。[1]

当时,达能立刻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的公司,但遭到国家商标局的拒绝,因此后来双方改签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

让宗庆后没有想到的是,合同中一项看似不经意的条款,却让娃哈哈在今天陷入被动。合同上有这样一条:“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这一条款简单说,就是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需要经过达能同意或者与其合资。10年来,娃哈哈相继又与达能合资建立了39家合资公司,占目前娃哈哈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总数的39%。

合资以后,双方的合作并不愉快。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企业实力的迅速增强、产品营销网络的日渐健全和产品形象的深入人心,娃哈哈亟须通过规模扩张和跨地区设厂来扩大产能。然而在投资建厂等诸多问题上,达能却与娃哈哈意见相左。比如,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同时也为了完成企业产品在中西部地区的产业布局,娃哈哈的决策层希望能够参与到西部大开发、对口支援革命老区、国家贫困区、三峡库区建设等项目中去。但达能因为顾虑这些地区的消费能力,不愿意进行投资。因为是合资方,达能不愿意投资,娃哈哈也不能自行投资。双方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而就在此时,达能收购了当时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这让宗庆后隐隐约约感觉到了不安。在意识到与达能的合作不仅不能产生积极的意义,甚至还限制了娃哈哈的发展之后,1999年,宗庆后和中方决策班子商量决定,由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建立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这些公司大多建立在西部、对口支援的革命老区、国家贫困区以及三峡库区等当初达能不愿意投资的地区,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到2006年,这些公司的总资产已达56亿元,当年利润达10.4亿元。

或许是良好的业绩让达能眼红,几年后,达能突然以商标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强行收购这几家由娃哈哈职工集资持股公司建立的、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

2006年12月,达能与娃哈哈就收购其余非合资公司签署了合同。但3个月后,宗庆后反悔,并决定成立另一家销售公司,以期脱离原来合资公司的渠道,销售非合资公司的产品。

2007年4月8日,宗庆后披露达能强购娃哈哈事件内幕。娃哈哈和达能之间的矛盾大白于天下。

思考

再来探究十年前的协议到底是达能“有意设圈套”还是娃哈哈“大意没看清”,均无实际意义。其实在达能的屡次合资条款中,都强调品牌收归合资公司这一点。达能作为一家成熟的商业公司,在品牌方面非常重视。 虽然达能在理,但之所以引来诟病,也与其在中国的一系列并购行为有关。 达能在与娃哈哈、光明、乐百氏、正广和等民族品牌的合资控股过程中,已屡有类似做法可见,即在合同中规定严苛的条款,在中方违约或达不到要求后却不第一时间指出,一旦时机成熟再行提出其他的有利要求。

而娃哈哈这次叫板虽然合情因素多于合理,但是宗庆后似乎也很强硬,不惜提出另立门户。

宗庆后的这一想法也属万不得已。一旦协商不成,整个娃哈哈将会出现很大动荡。要宗庆后放弃苦心经营的多年心血,也会像扔下亲生孩子一样难做决定。

范易谋虽然指责宗庆后作为“一个(合资企业的)领导,甩手离开这个企业,创立新的牌子,跟原有企业竞争,影响原有企业的业务,不符合作为一个杰出领导的价值准则”,但其潜台词也很明显,由于达能一直未能介入娃哈哈管理,宗庆后与他的团队非常具有凝聚力,范仍希望能找到解决方案,“使宗庆后可以继续在娃哈哈合资企业发挥他的作用。”

“30天期限并不意味第31天我们就会自动启动诉讼程序,达能仍然希望协商解决。”范易谋强调。很显然,谁都不愿意看到双输的局面。

商务部、国资委等部委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2条明确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娃哈哈”作为驰名商标,在转让时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但问题在于,该部门规章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然不能要求法国达能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向商务部申报。那么,商务部能否要求合资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娃哈哈”驰名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宣告无效。所以,商务部等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从理论上来说并不能改变合同的效力。商务部只能促请双方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彼此的纠纷。如果商

务部等部委动用行政权力,插手干预娃哈哈公司纠纷,那么,将面临一系列法律难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中外合资企业法中所说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那么,商务部可以会同其他国务院行政部门,直接干预“娃哈哈”知识产权纠纷;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所说“法规”仅限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那么,商务部无权要求法国达能公司转让自己所拥有的“娃哈哈”商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还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但很显然,在“娃哈哈”事件中并不涉及公共利益。

可以肯定的是,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这场纠纷,纯属于合资协议纠纷。如果苛求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当初不该出让无形资产,或者指责杭州娃哈哈集团的创办人不该继续使用“娃哈哈”商标,为他人作嫁衣裳,显然都于事无补。而外资企业容许杭州娃哈哈集团的创办人长期继续使用商标,显然也是一种战略性的选择。

政府保持中立的态度,恰恰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如果合资双方能够将十年来无形资产所获收益进行重新分配,并在此基础上,重修旧好,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如果当事人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彼此的纠纷,那么,“娃哈哈”这一驰名商标所受到的损害将难以估量。这场纷争提醒企业的投资者,必须重视无形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中的知识产权,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失去长远利益,更不能为了吸引外资而放弃自己的品牌。

当然,高调地处理商业纠纷也是一种市场操作模式。但不管怎样,中国的企业家透过这一案件,应当有所反省。中国立法机关也应当尽快审议《反垄断法》,为企业之间的并购和无形资产转让提供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透过整个事件,我们可以抽检出这样三条错综复杂的线索:一,在一个正走向成熟和完善的经济体制下,任何一个企业,无论内资还是外资,都有权利、有义务按照商业准则行事;二,作为中国民族品牌的娃哈哈,理所应当得到合理合法地保护;三,在中国入世开放、不断融入世界经济的状态下,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必须要提高对经济全球化的风险防范意识。正是它们的交错以及人们对其认识的不同,才导致了娃哈哈与达能交恶并进一步公开化、白热化。

达能虽然严重违背了国家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并购方在中国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境内资产拥有30亿元以上,境内企业超过15家,必须报经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审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