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碑店农地改革模式

时间:2021-11-11 07:54:54 意向书

篇一:《农地征收制度改革模式的解析及创新路径的选择》

农地征收制度改革模式的解析及创新路径的选择

袁铖

一、引言

国内学术界关于农地征收制度研究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与农地非农化进程而产生的。现行农地征收制度一方面造成了农地非农化过快,城市土地利用粗放。1985—2003年间建设占用耕地达5000多万亩,人均城市建成区面积2002年为121m,而2002年世界平均水平为83m,东京为66m,首尔为55m,开罗为31m,如果按照当前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水平,假定205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70%,城市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为1.5亿亩,全国耕地面积将下降到17亿亩以下,远低于中央规定的确保粮食安全的18亿亩耕地水平。另一方面导致失地农民大量增加。目前,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在4000万人左右,如果按照现在人均1.43亩耕地水平,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还将有近亿农民失去土地。现行农地征收制度所带来的问题非常棘手,特别是2002—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后,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征地过程中农民土地权利纠纷已跃居群体性上访事件首位,农地征收制度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综观已有研究成果,我们不难发现,学术界关于农地征收制度研究大致可以归纳为公益性农地征收和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两种不同的改革模式:第一种模式主张维持现有征地格局,这部分学者对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征地目的泛化、强制性征地与补偿不公平等众多问题进行了研究,如何保证政府从公共利益出发,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是其共同关注的问题;第二种模式主张突破现有征地格局,这部分学者对全国各地各种集体土地非农化案例进行了总结,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用地“同地同价同权”是其共同的立法建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严格界定公益性与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定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从中可见,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吸收了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并且规定了今后农地征收制度应该继续沿着这两种模式深化改革。目前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是:是不是所有农地非农化都可以清晰界定为公益性或经营性,一些兼具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性质的农地征收如何进行?即使可以将农地征收限定在公益性范围内,那也只是减轻并未消除现行征地制度弊端,公益性农地征收制度如何进一步改革?虽说国家已允许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经过征收直接入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如何入市?国家今后在公益性和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上是赋予农民相同权利还是不同权利?这些问题的研究都离不开对农地征收制度两种改革模式的解析。

二、公益性农地征收制度改革模式解析

我国农地征收制度发端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1950年公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规定“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主经营、买卖及出租土地权利”,土地改革结束后,农地属于农民私有,在1954年《宪法》第8条第1款“国家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中予以确认。1953年中国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后,为了保证工业化任务顺利实现,国家对农地征收进行了规定,1954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家。”农地征收制度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引发的矛盾不太严重,因为改革开放前中国城市化进程十分缓慢,农地非农化的

规模并不大,加上政府不存在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也没有扩大农地征收规模的动力;同时政府征收农地,就要相应地实行一定数量的农民“农转非”,农地非农化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是相互配合的,那时农民普遍欢迎国家征地,1982年《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城乡不同土地所有制决定了农地与城市建设用地之间不能自由转化。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这样,现行农地征收制度最终形成。

公益性农地征收制度改革模式是从发达国家征收制度直接移植过来的。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也不论是土地公有还是私有国家,征收主要是针对私人财产,政府从公共利益出发,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并对被征收入进行合理补偿,是国外征收制度共同的内容,而法院只是对政府征收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农地征收在发达国家并没有像在中国这样造成了严重经济与社会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1)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任务已经完成,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数量不是很大,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还将有大量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影响着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2)发达国家土地私有制建立在国家宪政制度环境之中,是一种充分的土地私有产权,征收过程中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尊重土地私人财产权,而中国缺乏一套有效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中国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的土地私有制有着本质的不同,是一种不完全的土地私有产权,国家侵权导致所有权残缺。土改后所形成的土地私有制是行政权力无偿分配的结果,农地集体所有制更是将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利融为一体,农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模糊。(3)在亚当·斯密提出政府充当“守夜人”时,英国已经凭借

专制主义力量在国内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并建立了统一市场,现在发达国家政府普遍实现了从“经济人”向“社会管理人”职能的转变,法院超脱具体的经济与社会活动,充当社会纠纷的“仲裁人”,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相对较少而且容易解决,中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和赶超目标实现过程之中,政府与法院具有较强的“经济人”特征,农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错综复杂,在现行行政司法体制中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只能采取集体上访这种极端形式。

公益性农地征收制度在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进入了以乡镇企业为主的工业化发展时期,乡镇企业的高速发展离不开当时相对宽松的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推动,如果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进行建设,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即可,只有在使用耕地时才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这一时期,城市化进程缓慢,农地征收规模不大,公益性农地征收按原有用途产值来补偿农民,基本上保证了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1997年亚洲金融风险爆发后,乡镇企业大量破产,传统的工业化模式难以为继,中国经济进入到城市工业化发展新时期,1998年新的《土地管理法》上收了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并加强了农地用途管制,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农地无论是被用作公益性、准公益性还是明确作为经营性用途,一律采取了由国家强制征地、然后有偿出让的办法。现在,农民对农地征收制度的不满主要集中在将经营性项目纳入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太低而且绝大部分被层层截留。公益性农地征收制度改革模式是发达国家征收制度普遍经验的总结,无疑是中国努力的方向。现在的问题是,公益性农地征收制度的实施离不开一定制度环境,那就是财政必须是一种公共财政,政府必须是一种公共政府。在发达国家,教育、卫生与市政设施建设等都是典型的公益性项目,而在我国由于政府的“经济人”角色,却呈现出经营性特征。只要政府还具有经济人行为,对农地征收补偿费必

然是层层截留;只要法院还具有经济人行为,对农地征收纠纷的裁决必定有失公正,最终导致公益性农地征收制度改革方案的失败。

三、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模式解析

集体土地非农化在中国经历了一个由松到紧的政策转变过程,1984年中国首次出现“卖粮难”、“卖棉难”问题,面对农村出现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在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制约下,国家鼓励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兴办乡镇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建设用地需要县或乡人民政府批准,1998年《土地管理法》在“建设用地”部分的第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样政府就把集体土地非农化的途径垄断了,只给农民留下了一个小缺口,那就是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的例外条款“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和该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农村集体土地才可以分别进入建设用地一级或二级市场。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民自发进行的制度创新。为了克服现行征地制度将农民排斥在工业化和城市化之外,不能分享农地非农化自然增值的弊端,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的同时,给农民集体一定比例的“留用地”用于非农产业发展,农民一般再将这些土地以土地或厂房出租。农民不再满足于这种留地安置方式,受农地非农化巨大增值的激励,农民和村集体利用法律所留下的两个例外空间,变通地将集体土地非农化,地方政府对此采取了从默认、允许到支持的态度。

篇二:《高碑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公开二次招标公告》

高碑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公开二次招标公告

2015-11-02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招标编号: 招标编码:CBL_20151103_1046549757 开标时间: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 其他 所属地区:河北

采购项目 :高碑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 HBXJ022015ZFCG0452

采购人名称: 高碑店市农业局

采购人联系方式: 武会深宋春鹏李海涛 电话(传真): 0312- 5590712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保定市七一中路 84号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 薛征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刘伟涛、张帅 电话: 0312-5075320

电子信箱: hebeixingji@163.com

采购内容:

一标段:辛立庄镇 40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67447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二标段:辛桥乡 37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66663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三标段:张六庄乡 36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58393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四标段:泗庄镇 39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50620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五标段:肖官营乡 33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39748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六标段:东马营镇 29个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总面积 32077亩,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七标段: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确权登记系统管理平台和硬件系统设备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北京高碑店农地改革模式}.

①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 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五标段、六标段、七标段投标供应商具有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籍测绘;

( 3)七标段投标供应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软件产品 需具备自主开发软件的著作权证书或二次开发的软件需有授权证明;

② 软件产品需 得到农业部或河北省农业厅认可;

③ 硬件系统设备 如为授权代理商,则授权代理商在开标时需出具设备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 ④ 硬件系统设备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允许一家代理经销商参与投标;

⑤ 接受联合体投标。

( 4)省外供应商,应当在省内设办事机构;

(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6)投标供应商可对所有标段提出报名申请,只允许中一个标段;

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15年 11月 3日 ~2015年 11月 9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1:30,14:30-16:30)

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高碑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碑店市五一南路尚品东方北侧){北京高碑店农地改革模式}.

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有意向的投标供应商请携带下列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根据报名标段情况,提供相应盖公章复印件份数,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

3)、 提供 测绘资质证书;

4)、七标段 提供自主开发软件的著作权证书或二次开发的软件需有授权证明 ;

5)、七标段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需出具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6)、省外供应商提供在 省内设办事机构的相关证明;

7)、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8)、被授权人身份证;

9)、投标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售价: 500元 /套

开标时间: 2015年 11月 25日 09: 30分

开标地点 : 高碑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一开标室

项目联系人: 刘伟涛 张帅

联系方式: 0312-5075320

传真: 0312-5075345

本公告发布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

篇三:《论农地制度改革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影响及其未来改革方向》

西南大学本科课程论文

考试科目

学 院

学科专业

年级班别 学年学期 2013年春季学期

姓 名

学 号 222011303210010

任课教师 王晓东

2013年6月24日

目 录

摘要 .................................................................. 2

1 农地制度的内涵 ..................................................... 2

2 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历程及表现 ....................................... 2

2.1 1949~1955年的土地制度:土地改革与互助合作 ............................................................ 2

2.2 1956~1978年的土地制度:集体所有、统一经营 .......................... 3

2.3 1979~今的土地制度: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 ....................... 3

3 我国农地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 ......................................... 4{北京高碑店农地改革模式}.

3.1 明确土地两权归属,保障土地制度长期稳定 ............................. 4{北京高碑店农地改革模式}.

3.2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土地使用权流转 .............................. 5

3.3 壮大民间自组织系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 6

3.4 推动家庭农场建设,实现土地集约经营 ................................ 7

4 参考文献 ........................................................... 7

论农地制度改革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影响及其未来改革方向

宁显胜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重庆400715{北京高碑店农地改革模式}.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尤其作为中国这样的人口、农业大国更加如此。古往今来,土地问题一直就是中国社会一个极为敏感而又关键的话题。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周而复始的王朝更替所反映的,也就是围绕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争夺和再争夺而建构起来的一种经济关系,以及由此延伸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政治和社会关系。新中国成立至今60多年,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也经历了几番变革,每一次农地制度改革对中国农村经济到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呢?本文将从农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各阶段的特点论述农地制度变革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影响,并通过对之前的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现行农地制度的缺陷的分析探寻农地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

关键字:农地制度;农地制度变迁;未来改革方向

一、农地制度的内涵

要弄清楚农地制度改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首先就得先弄明白什么是土地制度,然后再将土地制度置于农村这个大背景下进行分析。土地制度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在占有和利用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称。土地制度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的相互适应程度和与农民利益的吻合度是评价土地制度好与坏的主要标准。

二、新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历程及表现

关于中国的农地制度变迁,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但就目前而言,比较流行的有两种,分别是三次制度变迁和四次制度变迁。本文为了便于分析,采用的是廖洪乐的三次划分标准。

(一)1949~1955年的土地制度:土地改革与互助合作

旧中国土地占有的极不合理以及封建高额地租使得旧中国农业生产效率极低,农民的生活水平处于极度低下的状况。要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必须突破这两个

限制条件,要么平均地权,要么降低地租,要么两者兼而有之。因此,在1949年到1950年间,中国继续了之前在全国开展的土地改革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在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里,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能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农民无偿分得土地和生产资料,成为土地的主人,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这次土改极大地解放了长期被封建制度束缚的生产力,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土地生产关系的变革,极大地释放出了制度潜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