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党费收缴规定

时间:2021-11-10 21:25:49 意向书

篇一:《2016年党费收缴标准》

2016年党费收缴标准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缴纳标准为: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上缴部分)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篇二:《党费收缴制度》

党费收缴制度

一、 党员必须亲自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有特殊情况的,可委

托其他委员转交。

二、 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一般应按月交纳党费,党员如

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视为是自行脱党,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支部讨论并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将其除名。

三、 党员必须按规定交纳党费,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交纳

党费具体标准的规定,不可少交。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可以不限。

四、 党费必须由支部专人负责,一般由支部组织委员管理,

若需换届,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五、 支部应按月将本支部收入、上缴党费的金额详细计入

《党费收缴登记簿》。

六、 收缴党费人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不得个

人长期保管现金。

七、 党费的收缴情况,支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八、 前一年度党费收缴工作结束后,支部可通过张贴公示{最新党费收缴规定}.

榜、在党员大会上通报等方式,向全体党员报告党费收缴情况。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 请假报告制度。党员到外省、市、县(区)工作,探亲

访友,居住地临时变化的,事先应向党支部报告。外出三至六个月的应转出临时组织关系;外出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转出组织关系的,应定期回所在党支部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组织活动的应向支部请假。

二、 书信联系制度。流动党员要将所去工作单位或临时居住

地的详细地址、名称、联系办法向党支部说明,以便联系,党支部要认真填写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建立书信联系,定期介绍支部工作情况、学习重点。党员要按时交纳党费,并定期给党支部写信,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支部和党员每季度至少通信一次。

三、 登门家访制度。在春节、元旦、中秋等重大节日,流动

党员回家期间,的那个支部成员或党小组组长要到流动党员家中走访,认真进行一次谈话,交流思想,沟通情况,提要求,交任务,发挥流动党员应有的作用。

四、 定期汇报制度。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没季度要向

原党支部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有书写能力的年终要有书面总结汇报材料。

五、 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制度。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党组织

关系所在单位党支部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六、 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作用发挥好、贡献大的党员,

党支部要进行表扬;对个别不执行本制度,长期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经批评教育仍不转化的,要依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

一、 建立完善党内表彰奖励制度。坚持弘扬正气,鼓励先进。

每年“七一”期间,对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以培树典型,提高党员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成效。

二、 建立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党员干部之间、党员干部与党

员之间及党员与党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党组织负责人要带头开展谈心活动,做到“五必谈”:党员取得成绩时必谈、遇到困难时必谈、发生矛盾时必谈、出现过错时必谈、存在问题时必谈。

三、 建立“送温暖、献爱心”和走访慰问制度。在每年元旦、

春节、“七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党支部要认真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走访慰问老党员及生活困难、患病住院的党员。在党员、家庭成员去世、家庭受灾或发生意外、生活遇到特殊困难时、党组织对这些党员家庭走访慰问,鸡鸡创造条件解决党员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增加党员的归属感。

四、 建立政治关怀制度。重视党员的成长进步,尊重党员主

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党组织的

换届选举、重要事项决定、发展党员、党费收缴、实用等党员关注的问题都要进行公开,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五、 建立困难党员登记制度。针对不同党员的需求采取不停

地帮扶措施实施救助,特别是对生活困难党员、年龄较大党员等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确保弱势群体党员始终处在组织的关爱之下。

六、 党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党内激励、

关怀、帮扶机制的新载体,提升激励、关怀、帮扶党员工作整体水平。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乡镇党委的统一部署每年进行

一次,以保持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目的。

二、 民主评议党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平等

的原则,按照评议的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程序。

1、 组织准备阶段。党支部要结合本村党员队伍现状,有针

对性地制定好评议工作计划,确定本次评议的重点,明确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动员,做好思想发动工作。

2、 学习教育阶段。紧密联系当前形势任务和党员的思想工

作实际,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央、省、市、县委的有关文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提高教育实效。

3、 自我总结阶段。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每个党员要对照

党员标准、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写出党性分析材料,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剖析原因,明确努力方向。

4、 民主评议阶段。评议前,支部要听取党外群众对本党支

部党员的意见。评议以党员大会的形式,先由党员自我总结,进行党性分析,然后对党员逐个进行评议。评议中要敢于触及思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自觉参加评议活动。

5、 组织审定阶段。召开支委会,对党内外群众评议的情况。

在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综合后,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每个党员逐一形成组织意见,及时反馈给党员本人。

6、 表彰处理阶段。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经党员大会讨

论通过,报乡镇党委审核,可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对评议中暴露的违纪违规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对不合格党员,要妥善做好组织处理工作。

四、 评议工作结束后,支部形成总结材料报乡镇党委,并接

受检查和验收,达不到要求及时进行补课。

篇三:《共产党员的党费收缴新规定》

共产党员的党费收缴新规定

中组部最近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对党费收缴作出新的具体规定: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年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篇四:《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韩佐九年制学校党支部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最新党费收缴规定}.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篇五:《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社科乡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凡党员组织关系在我乡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必须按时向各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月工资收入是指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结效工资)。 农村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每月交纳党费0.2—1元。

(三)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四)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因病、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按规定应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六)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的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七)各党支部应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八)全体党员应当在每月25号以前主动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各党支部在每月28号前主动向乡党委组织员交纳党费,乡党委组织员组织员在每月30号前主动向县委组织部交纳党费。

(九)乡党委组织员每月将向各党支部收到的党费明细及向县委组织部上交党费后、县委组织部出示的收据一起公示,时间为一周,以备党员和群众对党费的收缴情况进行监督。

二、党费使用

(一)党费应严格按照中组部有关党费使用途径使用。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党员培训;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二)严格党费使用审批制度。

1、明确审批权限。每年初乡党委组织员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向乡党委报送“当年党费使用预算报告”,经党委审批同意后,按预算使用。

2、履行审批手续。党费的使用必须经乡党委会研究决定,并经乡党委书记和乡组织员共同签字生效。

3、严格使用范围。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对违犯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党费管理

(一)党费不得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必须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薄归档应当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二)党费必须存入银行营业机构,不得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任何投资。

篇六:《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按期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指导、督促广大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依章依规收缴、使用和管理好党费是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基本工作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做好党费工作的精神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党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交纳

(一)计费基数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费基数。分别为: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

2、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或全年月平均收入为固定的计费基数。具体基数由党费收缴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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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进行核算,每年核算一次。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企业出资人、个体经营者中的党员,每月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固定的计费基数。具体基数由党费收缴党组织进行核算,每年核算一次。

4、农牧渔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学生和离退休人员党员的交纳标准以下文“交纳标准”中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交纳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党员,月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0.5%的比例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的比例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的比例交纳;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

2、农村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1元。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比例交纳。领取工资报酬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比例交纳。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费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的比例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交纳。

4、学生党员、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助 - 2 -

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0.2元。

5、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党员,根据收入情况进行核算数额。其中,农民工按照“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标准交纳。{最新党费收缴规定}.

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三)收缴办法

1、党员应当向其正式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2、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应当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补交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5、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上交市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 - 3 -{最新党费收缴规定}.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组织处理。

二、党费上交

1、根据规定,县级以下基层党组织不享有党费留存权,我市各级党组织收缴的党费必须全额上交市委组织部。{最新党费收缴规定}.

2、各地各单位须每季度向市委组织部上交收缴党费,按规定存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

三、党费使用

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留存党费的使用。

(一)使用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保持党费余额始终处于合理幅度。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党费使用范围和工作实际,面向基层、服务党员,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科学、合理使用党费。

(二)使用范围

1、教育培训党员。①中央、省委、市委部署开展的党内教育实践活动补助经费;②党员教育培训补助经费;③对口帮扶单位、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试点)和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员教育培训补助经费;④基层党组织书记、基层党务工作者和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经费;⑤党员电化教育、党建刊物及宣传、党内统计等专项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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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购学习资料。①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订购党建书籍及资料;②为基层党组织赠订党报党刊;③为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赠阅党报党刊。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表彰经费和工作经费。

4、关怀帮扶。①春节、七一、重阳节走访慰问;②困难党员慰问、生活救助;③党内专项帮扶。{最新党费收缴规定}.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其他项目:①印制《入党志愿书》、村、社区党建工作记录本等相关材料;②与开户银行业务往来支出;③中央、省委、市委确定的其他使用项目。

(三)使用程序

1、根据上年度收支情况和当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当年度收支预算。

2、开支党费时,由组织科提出党费使用请示,说明用途、金额和分配办法,依据审批权限,报分管领导审定或经部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办理下拔或支出手续。

(四)审批权限

年度预算内开支项目,报分管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的和预算外或超出年度预算范围的开支项目,由部领导班子集体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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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关于调整2013年度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3年度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公司2013年党费收缴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在岗职工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奖励工资、燃气补助;内退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燃气补助。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2013年1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停薪留职职工中的党员符合流动党员管理要求的,办理“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在流入地(单位)党支部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不符合流动党员管理要求的,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并提供工资表或收入证明;党员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地点固定的,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在转入党支部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

五、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六、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七、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八、党员一般应当向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九、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费计算基数重新核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年初。

十、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一、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党支部每半年向总公司党委组织部上缴一次党费。

十二、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三、各总支、支部上交党费时请打印工资表一份及《党费收缴通知单》一式两份(通知单从总公司网站组织部文件柜下载),一份自留,一份经党费收缴人签章后报组织部备案。

十四、新调整的党费收缴标准由总公司党委组织部核算后,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请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党费收缴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不得拖延,不得擅自留存和使用党费。

****公司党委组织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篇八:《最新党费收缴标准——党员缴纳党费比例》

最新党费收缴标准

党员缴纳党费比例

一、 在职职工中的党员

① 月工资收入≦3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0.5% ② 月工资收入﹥3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1% ≦5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1% ③ 月工资收入﹥5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1.5% ≦10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1.5% ④ 月工资收入﹥10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2%

二、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① 月工资收入≦5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0.5% ② 月工资收入﹥5000元 应缴党费=月工资×1%

锦州市中医医院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