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拐卖儿童的作文

时间:2021-11-10 17:52:30 意向书

篇一:《拐卖儿童》

评论:提高“拐卖儿童罪”量刑下限势在必行 2011-02-20 06:12:00 来源: 西部网(西安) 跟贴 32 条 手机看新闻

作者:王唐

最近“打拐”这个事,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的一条微博倡议下,得到公民、政府以及社会团体的响应。一时间讨论声此起彼伏,不禁要为这一举措的发明和实施者伸出大拇指,同时也要为这些摇旗呐喊的有良知的网民致敬。很多人认为微博打拐有百利而无一害无需讨论,但是在微博上也有人认为,用这个方法打拐,还不足以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拐卖儿童”这一罪行,现阶段如果说能找到有效的方式遏制拐卖儿童,就应该是提高“拐卖儿童罪”的量刑下限,用法律这个武器才高效、完全的达到目的。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最低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然在刑法中拐卖儿童罪的量刑上限最高至死刑,但是上限往往有弹性,没有讨论的意义,在这里不多做解释)。论坛中的网友大多觉得这种量刑力度实在不能威慑拐卖儿童的罪犯。很多人提议将拐卖儿童的量刑下限提高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才能更好的遏制拐卖儿童高峰的期到来。以下我们来看看网友分析这个提议:

首先说为什么要提高:

1、网友认为时代不同了法律落后了,以前一家有个10个8个孩子,送出两个都是常有的事,所以发现拐卖儿童的判个3年5年的大家也能接受;现在都是独生子女,一个孩子就是一个家的全部,拐卖一个孩子就等于杀了父母、孩子三个人,这三个人的一生就彻底毁了,经常看到那些找孩子的人,最后郁郁而终,孩子得知自己的身世后痛不欲生,比杀他还痛苦。同时也祸害了至少三个家庭,爷爷奶奶家、姥爷姥姥家、自己家,造成家庭不和谐,社会不和谐,和我们国家提倡的和谐社会大方向是一个巨大的抵触。这样看来它的伤害性甚至超出谋杀,所以提高势在必行。

2、这个量刑下限的提高,有足够的民意基础,而且不损伤任何正常团体的利益。我们知道一部法律的修改是要通过民意调查、人大委员提议、通过,最终生成立案,交给有关部门执行。如果对提高拐卖儿童罪量刑这一提议进行民意调查,通过率应该超过99%,除了少数不法分子,应该没有人反对这个事情,作者浏览了数十个论坛关于这件事的网友回复,大家早已越过“该判什么量刑”的讨论,直接开始讨论如何处死人贩子的方法了,这个虽然有调侃的意味,但也应该就是民意吧。同时这不类同于讨论是否给戒烟立法那样,有抽烟的人、烟草局、税务部门等很多利益集体相互纠葛,甚至有些人觉得吸烟个事对国家税收还有些贡献,能谅解。而拐卖儿童这件事除了“人贩子”外没有任何一个他人是受益者,相反都是受害者,根本没有利益纠葛,也没有讨论的必要,所以提高势在必行。

3、现在的量刑过于轻,在论坛中许多网友都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许多网友认为拐卖儿童的人往往牵扯数个罪名,首先肯定是盗窃或者拐骗儿童,然后是出卖,其中包含绑架、非

法拘禁等。一个人贩子在一个完整的拐卖过程中其实牵扯数个罪名,即便是数罪并罚或者一罪一罚也应该累积超过5到10年这个量刑,只是拐卖儿童的司法解释中除了拐卖其他几项只作为认定拐卖事实的依据,而没有单独划分出来进行累加,(但法律对在拐卖过程中存在暴利、强奸等行为进行量刑累加。)但网友认为单单拐卖这一个过程,就应该将这些罪名全部累加起来。网友分析现阶段5到10年这个量刑,对于面对万把元的巨额利益得罪犯还是很有诱惑性的,而且在偏远农村极为适用。

4、网友认为最重要的是,其他方法都没有提高法律“量刑下限”行之有效,现在一个儿童丢失了有三种途径寻找,第一、报警;第二自己找;第三通过社会团体找;第四通过微博找。但是这四种方法都不见得行之有效。咱们一条一条看:报警,大家都知道找孩子所要花费的经费和人力物力不是一般派出所能力范围所能及的,民警也不可能全身心的投入进行查找,除非有极为确切的线索,否则就是大海捞针,这样花费纳税人的钱也不合适。第二自己找,比警察强不了多少,无非就是更伤心,结果还是大海捞针,没什么效果。第三通过社会团体找,那就是碰运气,大家汇集线索,再进行查实、确认,比自己找多一些帮手,如果没有确切的线索,只有等。第四通过微博找,微博只能发现大家上乞讨的孩子,如果被拐卖的孩子没有乞讨,一样没有效果。所有这些都比在一部成熟的刑法当中提高拐卖儿童的量刑下限这个做法复杂。而法律的修改花费纳税人的钱更少,也能行保持一个长效机制,比现在这样的“运动”更有效果。

根据网友的提议,我来分析如果提高量刑下限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答案是:是!

1、不冲突。为什说提高量刑有操作性,往往提高法律惩罚的量刑,最忌讳的就是,量刑提高了犯罪没有降低反而造成了更多的社会隐患。但是拐卖儿童的量刑下限提高不会有这方面的忌讳。比如说,小偷小摸也挺讨厌的,但不能定这么高的量刑,第一是小偷偷东西造成的损失是可以承受、甚至可以挽回的,钱丢了可以再挣、手机丢了可以再买,孩子丢了再也不会不来了。第二小偷量刑过重可能造成他再实施犯罪时暴力升级,为了不给警方留下线索把当事人杀害了,从小偷变成暴力抢劫等等。但是拐卖孩子不一样,人贩子没有什么可暴力升级的,他把孩子的父母杀了?不现实。把孩子杀了,他拿什么换钱?或者把知情人都杀了,这也不可能。

2、划不来。在犯罪心理学上,一个人实施犯罪也是计算成本讲究代价的,比如贩毒在我国的刑法中量刑极高,但是还有人铤而走险,一是因为贩毒成功率较高,二是利益巨大,当然也不排除以贩养吸无法自拔的,其成功一次就会获得巨额的利益。毒品在变卖当中较为“抢手”俗称“好出货”。而拐卖一个儿童相当费周折,挑选儿童、挑选买家、实施、携带,每一步操作起来都比较贩毒要麻烦,而且一个儿童的“售价”基本上在3千元到2万元不等。试想一个犯罪分子为了挣5千元冒枪毙的风险去拐卖儿童,除非这个人疯了,否则不会有人去干这样的事的。当“人贩子”自己觉得无利可图时,这些人就会另谋“职业”,最终这个“行业”也可能消失。

3、量刑合理。我们现在的观念还是把拐卖儿童视为一种性质较轻的犯罪,其实要是和杀人比,它造成的伤害相当于杀了至少三个人。和巨额贪污比“人贩子”虽然得到的钱不多,但是对家长、社会造成经济损失远远超过一个贪官,和轮奸比它造成的伤害无法弥补,更无法重建受害者心理。如果这样比较成立的话,把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提高至最低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一点都不过分。

4、解决方便。还有很多人提出,之所以有人拐卖儿童,主要还有人买,才有人卖。通过法律的手段这也很好办,比如引入买卖同罪,我想不会有人冒着枪毙的风险去买孩子。如果有人确实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孩子,完全可以到正规的儿童福利院去领养,这样做不但可以打击买卖儿童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院的机构制度,为国家减轻负担的同时,还给福利院的孩子找到了更好的归宿,这是一箭三雕的好事,在执行上难度会大大减小。

有个人的微博里说了这样一句话我觉得很好,这个社会需要严惩的不仅仅是“打拐”这一件事,但是孩子是什么?是一个家庭的全部,又是一个民族的未来,我们连自己的未来都保不住,那就没有未来了,没未来,真可怕!

对于微博打拐这件事我们鼎力支持之外,撰写这篇稿件还是存有“依法治国”的初衷,在任何一件事上大家想出的种种解决办法也许暂时有效,毕竟没有法律庄严神圣,而法律的初衷又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在这件事上严惩拐卖儿童本身就是保护大部分人利益的做法,应该不违背法律的精髓和意义,但是上述这些也只是一家之言,法律的修改是一个极为谨慎、不可出任何纰漏的事情,不是我们和网友拍脑袋想想就能随便改的,每个人心情都可以理解,但是具体事实需要有关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分析才能得出结论来。

拐卖儿童的起因和对策

这篇文章希望能探讨日益严重的拐卖孩童问题。探讨其中的原因和可行的对策。

拐卖孩子自80年代开始增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计划生育这项国家政策。计划生育让男孩需求增加,有需求就得有供应去满足。而供应方面,中国的收养政策太苛刻了,让需求得不到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单单这一条已经让想通过正当程序收养男孩的望门兴叹。结果是很多孩子丢福利院没人疼,而想收养孩子的却没门进。

此外,拐卖孩子的相关刑法落后,起刑点低,惩罚不严厉,起不到阻嚇作用。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对来说,犯罪成本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传销和绑架其实本质上没分别,但是一换名词,罪名和惩罚就不一样了,这是法律上的荒谬。拐卖这罪名在其他地方不知道怎么说呢?这可能是中国才有的罪名。而且抓到了多招认拐卖一个就多一条罪,刑法不合逻辑,没有人会傻哈哈地招认自己多拐卖了个孩子。

社会转型,人人向钱看的同时,不少儿童也不幸成为这股潮流中的牺牲品而被利用来乞讨。象最近找到的罗鑫,被附近一无亲人无经济收入的老头用来乞讨三年,脸上都是伤。可怜的小孩都不知道自己的命运为什么会这样。菏泽6岁女童彭菲菲,被迫乞讨1年零9个月后,在火车站广场乞讨时,却奇迹般地巧遇自己的叔叔。不知道该说这两位儿童是幸运还是不幸运。被拐的儿童都是随机的,这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大大不利。利用儿童乞讨已经犯法,可是有法却无执法人员执行,法律如同空设。以破案率来看功效的结果是:失踪家长报了警而警察不立案,因为破不了案,立案会影响年终破案率,此外拐卖孩子说成是捡来的孩子就连调查都免了。基层警察对小罪案的忽视,犯了法却没有得到惩罚,形成小罪案越来越多,这就是“破窗理论”。而部分警察更对志愿者刁难,认为志愿者都是给警察带来了不必要的工作量。{有关拐卖儿童的作文}.

拐卖都是跨地区的,地方警察破一个拐卖案,成本太高。中央也不能补贴。拐卖基本都是跨省的,如果由地方警察来办,经费是一大问题,其二是跨省的执法权问题。而就算找到被拐儿童而缺乏中央的统筹,缺乏信息渠道的交流。孩子找到却找不到家长,结果最后孩子不知道流落福利院还是流落到街外。更严重的是个别害群之马,贪污的警察,向家长索取费用。这都不是稀少现象。

救助站和福利院的信息不透明。黑箱里操作,孩子都不知道到那里去了,部分走失的孩子结果被收养到了美国。宝贝回家最近一个成功案例,被收养到了美国的靳甲成,就是一次在车站和父亲走失,然后进了福利院,然后被收养到了美国。一个普通家庭的孩子因为一次不小心的走失,而命运可以从此改变。从这个案例来看,说福利院是中国合法的人贩子,不为过。

另外,收养的不正规化,让孩子可以象货品在民间半合法地转来转去,这样就难以对买主施加刑罚。互联网上借收养孩子而收取营养费,变相卖孩子的每每皆是,

仿如平常的商业活动。收养的不正规化,也让不少社会大众有误解:以为卖自己孩子没罪。而警察对卖自己孩子的也是警告了事,更加深这种错误认识。{有关拐卖儿童的作文}.

现在有小孩子的家庭,人人自危,都带着警惕眼睛看着陌生人。

相关对策

在政策方面:

1)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政策,这基本没有改变的空间。

2)解除收养的苛刻条件。开放收养,让无家可归的孩子得到照顾,让没有男孩的家庭得以满足需求,这是双赢的政策。

3)提高刑罚。所谓绑架,拐卖,传销,性质相同,理应同罪。

4)收养正规化,惩罚买主。收养正规化后才能惩罚买主。

5) 出生人口都要打指模。一个生命的诞生,就是一个身份的开始。中国的身份管理还处于落后的水平。我认为,中国的身份管理处于落后,一是中国长期忽略身份的管理,二是因为缺少对生命的尊重。每一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死和生都应该得到相关的注册。如果一个人有刑事案底,将不能担任一大堆相关职业,或得不到贷款,或得不到工作,这对社会的稳定将起重大作用。以现今的科技,国家拥有的财富,建立身份确认系统不是件难事。身份确认是维持社会稳定和信用成本的基本要素。

6)人口登记(身份管理)从警察分工内分出来。成立另外的机构单独来负责,不能再由警察来管,身份确认是国家的头等大事,成立独立部门来办好这件大事,可以让社会和国家更稳定。另外也可以避免警察权利过大。此外,因为警察部门需要用到这个资料库,可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和防止资料滥用的问题。

7) 强制收留乞讨流浪儿童。既然社会上乞讨的儿童人人都知道背后有成年人控制,为什么政府还不做为?人民看见乞讨儿童,会问:政府在那里?社会上乞讨儿童到处都是,让人民怀疑政府的管制能力,让人民没有安全感。

篇二:《关于救助被拐卖儿童的提案》

关于救助被拐卖儿童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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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救助被拐卖儿童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办理

提 案 人:濮存昕

主 题 词:儿童,权益

提案形式:个人

内 容:

本世纪初以来,随着人口流动加剧,加之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拐卖犯罪巨额利润的诱惑下,拐卖犯罪沉渣泛起,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其程度令我震惊。

一、回顾

去年两会召开之前,我们了解到全国拐卖犯罪活动非常猖獗,受害人及受害家庭数以万计。许多失子家庭悲痛欲绝,结成失子联盟,游行上访。据民政部估计全国流浪乞讨儿童数量在100万-150万左右。而大量案例显示流浪乞讨儿童中很多属于被成年人强迫乞讨,一部分正是被拐卖的儿童。

因此,我们整理、撰写了数万字的反映全国被拐卖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现状的文字资料和报告,收集了数百张被拐儿童及被强迫乞讨儿童照片,以反映社情民意的形式提交给了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公安部、民政部、全国妇联等相关部门。

在该提案中我们提出了以下建议:(1)国家应加强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2)完善和健全有关打击拐卖犯罪、利用儿童乞讨违法犯罪和救助流浪乞讨儿童的法律,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并起草《强制解救流浪乞讨儿童的实施条例》;(3)建立全国统一的打拐DNA数据库解决被拐儿童寻亲难的问题;(4)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专门的打拐系统;(5)建议公安机关改变儿童失踪24小时后方予立案的规定,建立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6)对农村地区常发生的非法入户问题强化管理等10条建议。提案很快得到中央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及时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和信息反馈。

二、行动与成效

我们欣慰的看到两会后一个月内,2009年3月31日,中央综治委全体会议决定由公安部部署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专项行动,2009年4月9日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拉开序幕。

2009年4月26日,国家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暨公安部刑侦局召开反拐座谈会,与目前拥有2万多名反拐志愿者的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展开紧密合作,动员全社会参与反拐行动。

2009年5月26日,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有力配合“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全国妇联联合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公安部、民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等七部委展

开以“预防拐卖、安全成长”为主题的“2009儿童安全成长行动”。

2009年7月16日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为了继续推动全社会对被拐儿童和流浪乞讨儿童的关注,2009年6月28日,我受公安部邀请与社会志愿者和失踪儿童的父母代表参加在北京召开的打拐专项行动座谈会,听取了公安部打拐办就开展专项行动以来的工作总结,并提出希望相关部门切实拿出治标治本的有效措施,从根源上解决拐卖犯罪猖獗的问题。

2009年8月27日,我参加了由中央电视台和搜狐网联合主办的“宝贝回家”活动。与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和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共同呼吁全社会一起行动,帮助更多的宝贝回家。

2009年11月20日,我作为中央电视台“法律动车行”志愿者前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探访打拐DNA数据库,现场了解通过DNA技术帮助被拐儿童寻亲工作的开展情况。

据我们了解,2009年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在社会各方的努力下,反拐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1)2009年4月9日打拐专项行动以来,截止2010年2月23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案件997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156人,解救被拐卖儿童4060人、妇女7844人,移交民政部门640人;(2)公安机关免费为失踪儿童及其父母提取血样,建立了全国联网的打拐专项DNA数据库,目前采集失踪人口及其亲属的DNA数据6万余条,实现了数据远程比对,通过盲比,成功使500多个破碎家庭重获团圆;(3)儿童失踪后24小时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得到纠正,公安部明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必须第一时间立刑事案件;(4)民政部已组织专家开始起草专门的行政法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草案)》,为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依据;(5)2009年12月26日,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联合国反对人口贩运补充议定书》,这将极大的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打击人口贩运犯罪领域的国际合作;(6)全社会初步形成了以政府做主导,民间反拐力量做积极补充的良好局面;

四、现状与建议

一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社会公众的反拐意识得到明显提高,拐卖犯罪率也呈现出下降趋势。但不得不承认,在立法完善、政府投入、队伍建设、政策落实、社会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推动,而且反拐不能仅仅依靠公安部门打击,还需要民政、司法、妇联、计生、城管、财政、宣传等相关部门进一步的积极支持和通力配合,依然严峻的拐卖犯罪形势要求我们决不能放松警惕。

近年来,拐卖犯罪已显现出暴力化、集团化、职业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犯罪手段从过去的诱骗、盗窃发展为抢夺、抢劫、绑架,甚至形成了拐、运、销一条龙的利益链条,拐卖犯罪带来的暴利仍然让很多人铤而走险。据联合国统计,2008年全世界被贩运人口达260万,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最有利可图的犯罪之一,年利润仅次于毒品和军火贩卖业。由此可见,我国的反拐斗争事关儿童安危、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任重而道远。在此我们建议:

(1)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政府投入

目前为期两年的打拐专项斗争应当落实为各级公安机关的长效机制,且需要人员和资金的有效保障。而据我们了解到:指挥、协调全国打拐专项行动的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现在仅有3个人员编制,全国目前仅有四川省和云南省在公安厅刑警总队下设了打拐科,其他地区均未设立,我们建议全国公安系统应尽快建立起一支专业的打拐队伍,各地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打拐机构,配备必要的编制和专项经费,把对打拐工作的重视落到实处。

(2)完善法律

《刑法》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显现出打击范围和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建议将该罪名与国际接轨,重新确定为“贩运人口罪”,这样可以将14周岁以上的男性列入保护范围,同时明确了14周岁至18周岁的女性也属于保护对象。而且构成该罪不应再以“出卖”为目的,而应改为以“牟利”为目的,这样将贩运人口进行劳动剥削和性剥削的现象纳入打击范围。

(3)遏制买方市场

拐卖案件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买方市场旺盛。《刑法》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使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基本上都逃脱了法律的惩罚,放纵了罪犯。我们建议修改这一不合时宜的规定,严惩买家,遏制买方市场。

(4)打通收养渠道

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大量家庭因为各种原因需要收养子女,而去福利机构办理正常收养则手续繁杂、费用高昂,导致民间儿童买卖频繁。抑制人口贩卖,政府必须顺势引导,打通国内收养渠道。

(5)搭建信息平台

对于失踪人口信息,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民间、公安与民政各自为政,给失踪人口的登记、存档、管理、比对、查找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建议国家应当整合有关资源和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失踪人口信息平台。

(6)加强流浪乞讨儿童救助工作

中央有关部门虽下发文件要求基层执法部门清理解救流浪乞讨和卖艺儿童,但很多地方落实情况不如人意。建议公安部门、联合城管部门、民政部门、妇联开展全国清理、救助流浪乞讨儿童专项行动,并将这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基层政府政绩考核。

(7)确保立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大量失踪儿童家长反映很多基层公安机关尤其是派出所消极不作为,并没有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接到儿童失踪报警第一时间立刑事案件”的要求,更谈不上帮助查找。拐卖案件案发后的几个小时是救寻儿童的黄金时间,一旦错过,案件侦破难度极大,建议在狠抓立案制度落实的同时,政府应尽快建立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动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子屏幕、手机短信等公共资源和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失踪儿童信息、照片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信息,有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失踪儿童和提高破案率。

(8)杜绝自生自卖

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强化新生儿户籍登记管理,防止被收买的儿童非法落户,

杜绝自生自卖的贩婴现象。

(9)关注农民工子女

据全国妇联调查,被拐卖儿童主要是两类人群,第一类是流动儿童,第二类是留守儿童。农民工子女已经成为最大的受害群体。因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关注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着手解决农民工子女的生活、入学、教育问题。

(10)调解人口比例失衡

我国男女比例已经出现严重失衡,目前全国男女出生性别比为116.9:100,有的省份甚至达到135:100,数以千万计的成年男子可能无法婚配,这也是目前大量存在的非法买卖女童和妇女犯罪的重要诱因,应当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

总而言之,反拐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综合治理。要在根源上解决问题,还需要政府不断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老有所养,没有后顾之忧,才能帮助他们摒弃养儿防老、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还需要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安居乐业,才能根除拐卖犯罪的土壤,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祝福祖国未来,打击拐卖儿童!

来源:中国政协网

篇三:《接送被拐儿童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接送被拐儿童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案情

杨某、张某经电话联系后,杨某从南方携带廉价买得的婴儿到某乡贩卖,张某则乘坐同村人郭某驾驶的黑出租到火车站与其交接,然后由郭某开车载张某到指定地点与买主进行交易。后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以三人犯拐卖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评析)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杨某、张某构成拐卖儿童罪没有异议,但对郭某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郭某构成拐卖儿童罪,理由是,郭某从车站接拐卖儿童人员,到具体的送贩卖被拐儿童,主观上应是明知张某等人是在贩卖儿童,而提供帮助,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辅助作用,应构成拐卖儿童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虽然郭某参与接送被拐儿童,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郭某与张某等人事先并没有预谋,事后也没有分得赃款,事中反映其主观故意的客观情形也没有具体认定,他开的只是一种黑出租,只要给车费就出车,和张某等人其实是一种雇佣关系,从表面看有接送行为,但缺少“以出卖为目的”的要件,故不宜按犯罪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的“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构成拐卖儿童罪来说,并不要求一个犯罪人必须实施以上几种行为,而是只要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就应以本罪论处。本案中郭某接送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从表面看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特征,但细分析,并不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首先看其主观上是否有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产生危害性,能认识到自己是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于其所认识到的犯罪危害后果持希望的心理态度,并支配自己的行为去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本案被告人张某、杨某的供述中没有与郭某进行预谋的供述,亦无其他证据证实郭某与二人有预谋。按照刑法理论,共同犯罪一要有共同故意,二要有共同行为,从现有证据看,郭某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次,郭某没有分得拐卖儿童的赃款,他所得到的只是租车费。这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供述中也可以得到证实。再有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本案中所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不能证实郭某具有“出卖”的目的,郭某虽然实施了运送张某等人进行拐卖儿童的行为,也可能明知其从事的是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但“明知”行为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郭某的目的仅仅是挣出租车的费用。最后按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在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郭某具有拐卖儿童的目的,则不能认定其构成拐卖儿童的共犯。

篇四:《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诱因(1)》

浅谈贵州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诱因

2012年3月16日之今,我有幸到贵州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一处打拐办实习,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有了近一步的了解,在这里我的工作主要是统计各市、州上报的有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数据,这让我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居高不下的数据感到疑问,对该类案件做了系统的调研,在此浅谈贵州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诱因。

【摘要】: 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害儿童的基本权益和身心健康,造成相关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破坏社会和谐。近年来,虽然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拐卖儿童犯罪仍然屡禁不止,犯罪形势愈加复杂和严峻。因此,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惩犯罪分子,还家庭一份祥和,还社会一片净土,是当下公安机关以及全社会务必积极行动起来的一件大事。

【关键字】:拐卖妇女儿童罪 诱因 打击 预防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贵州省破拐卖儿童案件274起。破拐卖妇女案件362起;打掉拐卖团伙81个;抓获拐卖犯罪在逃人员836名(其中公安部A级通缉拐卖犯罪逃犯3名,省级通缉逃犯3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914人,全省共解救被拐卖妇女491名,解救被拐卖儿童325名,侦破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的大案、要案。

近年来,警方打拐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大,先后破获了不少大要案。贵州警方近三年破拐卖妇女儿童案636起 打拐行动再部署。专项行动期间,贵州警方侦破了一批公安部的督办案件。如: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局侦破的“2009.5.26”系列拐卖儿童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7人,解救被拐儿童15名。黔东南州凯里市公安局侦破的“2009.12.09”组织、强迫、容留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解救受害人15名。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局侦破的“2010.6.28”系列拐卖儿童案件,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解救该案全部被拐卖的9名儿童;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局侦破的“2011.4.9”系列拐卖儿童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解救被拐儿童15名、婴儿2名,查明11名被贩卖婴儿的下落等。

通过调研,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父母监护不力。或拐卖团伙之所以把拐骗儿童的目标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城郊结合部,是因为该地区的人们每天早出晚归忙于谋生,很少有时间在家管孩子,加上治安环境差,这就给人贩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二、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臵道德和法律不顾而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为显示人丁兴旺、家庭发达,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同样的原因,在一些贫苦家庭,为了生个男孩同样采取了一切臵法律不顾的手段,因为计划生育服务不到位,有的超生的父母因为怕罚款或为经济利益便自愿将亲生儿女卖掉。一些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使一些地区购买女孩的现象加重。由于一些地区重男轻女的影响,很多人在怀孕以后去做性别鉴定,如果检查出胎儿是女孩就打胎,结果致使很多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而这些地区原有的女孩,很多长大以后到大中城市打工,他们在这些城市增长了见识也不愿意再回到偏远的山村去生活,所以很多农村的男孩长大以后娶老婆都是个难题,因此,有些人家就趁孩子不大,几千块甚至几百块就买回个女孩养着,等这个买来的女孩长到十几岁,就直接给自己的儿子当媳妇,这样,就比娶一个媳妇的成本低很多。然而,有{有关拐卖儿童的作文}.

些地区流行娶媳妇收彩礼,而且彩礼金额非常高,所以,很多家庭也是买个女孩,将来大了可以收些彩礼,就把自己儿子娶媳妇的彩礼也解决了,买个女孩也被买主当成了一条生财之道。

第三、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他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防老的,所以,家里没有男孩的这些家庭为了老有所依,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当然也有一些残疾人,由于没有家庭,家里就会买个孩子给他们,留做以后给这些残疾人养老。

第四、中国的收养门槛过高,收养渠道不畅通。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能力、未患有不利于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这些条件才可以收养孩子,这样的条件让许多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望门兴叹。结果是很多孩子丢福利院没人疼,而想收养孩子的却没门进。同时,由于我国的福利院要求收养人必须向福利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赞助费,有些福利院的赞助费用都高达到十万元,这巨额的费用让很多想通过正常渠道收养孩子的家庭望而却步,这些家庭在权衡之下,往往选择以低些的价格从人贩子手中购买孩子。

第五、我国法律对人贩子的处罚,起不到震摄作用。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来说,人贩子也就判个两三年,在狱中表现好些,一两年就出来了,但人贩子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的比例特别高,待普法进一步深入、全社会都认识到收买儿童为法律所不容时,应当修订对于收买者的免责规定,将现行刑法规定的免责条款只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消除法律软肋虽然任重道远,但必须为之。毕竟让收买者尊重人权,不去以身试法,远远比期冀其在儿童被解救时好好配合要重要得多。

第六. 打击不力 宣传不够,由于宣传不到位,打击处理人贩子和买主尚未形成声势,特别是取缔买方市场方面缺乏有效手段和严密管理措施。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在认定和处理被拐卖儿童犯罪时容易出现执法各异现象,使这类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应有的惩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买妇女、儿童犯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俩法条相比较,侵害的客体相同,刑罚却相距甚远;与侵害单一客体的非法拘禁罪相比较,侵害的客体不同,刑罚却相同,不难得出重罪轻罚的结论。现实中,收买人为防备被害人逃跑,必定首先剥夺、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轻者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甚者实施殴打,收买妇女做老婆的行为人往往对被害人施暴奸淫。收买行为一般要触犯两个以上客体,应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却规定,对“没有虐待行为”和“不阻碍” 的“收买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罪”与“罚”极不相当。

第七、巨额利益驱使,让一些儿童在被拐后成为牟利工具。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骗、偷、抢等手段获取被拐卖儿童,该类犯罪只需事先的目标确定、简易的分工配合和后续的联系买家即可完成,且不需要任何成本,一次风险带来巨大利益。这里分为几种情况:

1、有些人贩子拐来孩子后,把他们卖给乞丐,沦为街头乞讨的道具,甚至为了博得人们的同情,他们人为的将孩子致残,因为孩子的情况越惨,要的钱就越多,所以,很多孩子被拐后,从小就被他们用各种办法摧残成残疾。

2、很多孩子被拐后,被卖到国外,女孩从事一些色情业,男孩就被卖到一些农场做苦力。

3、国内有些孩子被不法集团所控制,在街头卖花,卖艺、偷盗等,还有些孩子被卖到一些黑工厂做苦力,个别的还被一些黑团伙打胳膊打折,用来做碰瓷,有些孩子被江湖医生用做来推销他们的药物的实验品等。

第八、公安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使大量儿童失踪案件线索不能及时查证,导致一些被拐卖儿童得不到及时解救,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拐卖儿童案件都是跨地区作案,如果由地方警察来办,成本太高,经费是他们面临的很大的问题,往往会降低办案单位的积极性及而影响案件的侦破。宝贝回家网站的家长曾经与当地警方一起去某地调查一个被拐儿童,当看到那个孩子不是他们要找的孩

子后,警察转身就走,并不调查孩子的来源,家长要求他们把这个孩子的情况调查清楚,警察就说,调查一个孩子,需要取证,做DNA,安臵这个孩子,这个钱你能出吗?家长眼睁睁的看着买主把那个孩子再次领走。这使大量儿童失踪案件线索不能及时查证,一批被拐卖儿童得不到及时解救,有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