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资料怎么做

时间:2021-11-01 18:37:03 意向书

第一篇 土地承包资料怎么做《《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50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以第73号主席令公布,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奠定了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等基础,有利于发展农业、稳定农村、富裕农民。

2.《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什么?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3.农村土地所包含的范围是哪些?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该法第六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

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地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②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③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8.外来人口如何办理土地承包手续?

外来人口承包土地,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方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等

农村土地,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发包方发包给外来人口前,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的同意。而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发包方还必须对外来承包人进行资信调查,对其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再签订承包合同。

9.在什么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

10.如何理解“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1993年,中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1997年,中央又做出了“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并且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特别是2003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党的这一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主要体现了如下几个原则:一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二是土地承包要尊重多数农民的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三是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支持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11.农村土地归谁所有?谁是发包方?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全民所有制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对农村土地的发包,《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12、什么是农业承包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为落实农村合作经济承包经营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书面协议。

13.农业承包合同的作用有哪些?

一是落实、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重要环节。二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和协调集体内部各行业、各承包单位之间利益关系的契约。三是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14.农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㈠承包项目名称及承包方式;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者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㈡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㈢承包项目的数量和质量;㈣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㈤承包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㈥违约责任;㈦解决争议的方式;㈧承包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事项;㈨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15.农村土地承包方的权利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方有下列权利: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6.农村土地承包方的义务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㈠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7.怎样解决承包耕地差异悬殊的矛盾?

对于因婚嫁、出生或死亡、迁入或迁出等原因,农户之间承包耕地差异悬殊的,只能在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预留的机动地以及通过土地流转的办法解决,各地应积极鼓励农户开辟二、三

第二篇 土地承包资料怎么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第三篇 土地承包资料怎么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工作底图的制作流程及规范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工底图的制作流程及规范要求

(贵阳项目适用版)

一、引言

外业调查时需要调查工作底图,好的工作底图可以使外业调查工作事半功倍,反之若是工作底图质量太差,则可能干扰调查人员,令其事倍功半,也会使调查成果内容上图时加大难度和工作量。

二、工作底图制作流程

制作工作底图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影像预处理

2、 影像判读及矢量化 3、 图幅整饰 4、 打印出图

下面我们分步骤讲解,矢量化软件以MAPGIS为例,比例尺以1:1500为例。

1、 影像预处理

影像的预处理通常包括:影像配准、坐标转换等。这一部分请大家参阅相关书籍和资料。 此次贵阳项目数学基础要求如下:

2、 影像判读及矢量化

这一步是制作工作底图的核心内容,矢量化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作底图的质量,也会很大程度上提高土地承包资料怎么做

外业调查的效率。在这一步过程中我们必须保证对影像的正确判读以及矢量化的精度。

影像判读能力是专业能力和判读经验共同决定的,此处不做讲解,请大家参阅相关书籍和资料。 接下来讲解影像矢量化过程。在矢量化开始前,我们应先设置矢量化参数(通常为默认即可)、设置矢量化范围(通常为行政界线,耕园地范围线为参考范围,林权范围线也可作参考)。

在矢量化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矢量线与影像图偏差保持在图上0.2mm之内,在勾勒非直线、直角地块边界的时候应保证地块边界线的圆滑度。图1为修改前,图2为修改后。

图 1 图 2土地承包资料怎么做

2)在遇到树荫时,地块边界线不应该如图3中所示绕过树荫,而是首先判断附近地形,图3中这一处树荫是在较规则的道路旁,根据常识,路边的地块通常以道路边线为界,据此判断80089和80196这两个地块的边界应如图4所示直接穿过树荫。

当然我们不能保证这样判断一定正确,最终结果应以实地调绘结果为准。

图 3 图 4

3)在遇到较宽(实地距离1m以上)田坎或道路时,应画双线,如图5、图6所示。(黑线为修改前、红线为修改后)

图 5

图 6

4)农村的田坎一般呈圆弧形或较规则的线形,在田坎的交叉口应呈“十”字或“丁”字形,应尽力避免在田坎的交叉路口出现微短线,如图7、图8、图9所示。(黑线为修改前、红线为修改后)

图 7

8

图 9

5)因为影像分辨率的问题,有时候相同地块的不同像元的像元灰度值不同,这时应根据农村的田坎一般呈圆弧形或直线形的常识判断田坎走向,而不是如下一组图中的错误一样。 图10为原影像,图11为修改前矢量化成果,图12是修改后的矢量化成果。

图 10

11

图 12

6)遇到较直但有一定弧度的田坎时,不可直线拉过。如图13。(黑线为修改前、红线为修改后)

图 13土地承包资料怎么做

3、 图幅整饰

在矢量化完成后进行线拓扑错误检查,修改至无误后拓扑建区,并将图斑编号和图斑面积标注出来。图斑可以直接用ID号,而图斑面积需要换算成以“亩”为单位后再标注。标注为分式注记,字体大小和颜色应以清晰、在图斑范围内且尽量不压线为前提,若压线应逐个调整。土地承包资料怎么做

当图幅内容调整好后就需要制作图框、图例准备出图。由于工作底图仅作调查用,而图面内容也较简单单调,图例一般包含以下几项:行政界线、耕园地范围线、矢量化地块界线、地块分式注记,具体情况还是根据项目基础数据情况而定,图例要素参数应与图面内容一致。

此次贵阳项目具体参数要求如下:

第四篇 土地承包资料怎么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案例及参考资料》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明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一、案情

普定县马场镇某某村李某与张某两家相邻,他们房屋之间有一块空地,多年来一直由李某家作为菜园地使用。2008年6月,张某突然告知李某,该空地是他家的承包地,现因其住房不足准备扩建房屋,要求李某腾出土地,以便其建房。李某大吃一惊,问张某有何依据,张某便拿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面确实登记有该土地,李某急忙拿出自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看,发现上面也登有该土地。于是,李某与张某对该空地权属问题多次发生争执,经村委多次调解不成,张某便于2008年8月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二、裁判

普定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争议土地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有记载,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于是裁定对张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三、解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重要的和最基本的凭证。本案中,因某种原因,李某和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记载有同一块土地,则无法确定该土地承包权到底属于他们之中的哪一人,该争议土地权属即处于不明确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本案应属于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范围。本案中,张某可向普定县马场镇人民政府请求处理,以明确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属。

自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各地均相继换发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由于各种原因,难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情况,例如,有的同一块土地同时记载入几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的农户一直在耕种的土地却没有记载在自家的土地经营权证当中,李家耕种的土地却记载入张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等,有的地方甚至还没有换发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些都留下了很大隐患。近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土地征收补偿、宅基地的申请、土地的升值等等,已引发了大量的纠纷,而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和扩大,因土地权属不明,将引发更多的纠纷。村民如果发现承包或使用的土地权属不明时,应及时请求相关人民政府予以处理,以明确权属,避免造成损失和引发矛盾。

时间:2009-12-15 01:02 来源: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无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作出确权决定

上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案情简介]

申请人:胡某,男,家住某乡油石村圩上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某乡人民政府

第三人:余某,女,家住某乡油石村街口村民小组

胡某和余某原来同属于柴岗上生产队,1980年,柴岗上生产队分为圩上,街口和岗子上三个作业组,胡某一家被分在圩上组,余某一家被分在街口组。1981年,三个作业组分别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冬,为了方便耕种,胡某父亲将自己承包的1.52亩耕地与余某承包的1.75亩耕地互换,双方从此在互换后的耕地上耕作至2002年冬。1998年农村土地延长承包期发证时,双方取得的土地承包证均对原由胡某一家承包的1.52亩耕地进行了登记,对原由余某一家承包的1.75亩耕地双方的承包证均未登记。

胡某在父母相继去世后,于2002年冬向余某提出换回原来耕地的要求,遭到余某拒绝,双方由此产生争议。2005年9月1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争议作出仲裁决定,确认双方互换后的耕地所有权仍归各自原来的村民小组,原胡某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归胡某,原余某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归余某。余某不服该裁决,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仲裁委员会无权行使人民政府职权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对争议的责任田重新确权后重作审理,因而裁定中止诉讼。为此,余某于2006年4月1日申请所在乡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乡人民政府经过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将原属胡某的1.52亩耕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归余某拥有,原属余某的1.75亩耕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归胡某拥有。胡某对此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情况]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审查后认为,乡人民政府对本案纠纷积极进行调查,组织调解是正确的,但鉴于胡某和余某不属同一村民小组,解决这一纠纷首先必须以土地所有权人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主张,明确争议土地所有权归属后,再由人民法院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争议土地现分别属于不同的村民小组,依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乡人民政府均

无权进行确权。因此,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中,认定油石乡人民政府对胡某和余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作出确权决定超越了法定权限,决定予以撤销。

[评析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复议人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乡政府有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进行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因而胡某和余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属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乡人民政府有权对胡某和余某的承包经营权争议作出确权决定。对乡人民政府根据查明的事实做出的确权决定应予以维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无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进行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范围。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及规章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进行确权的法定职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应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争议。乡人民政府对胡某和余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作出确权决定已超越了其法定职权,应予以撤销。

本案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判断行政机关有无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进行确权的法定职权,应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职权法定”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此案中,尽管第三人请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与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进行了处理,但被申请人只能在自己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被申请人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予以撤销,县人民政府遂作出了本案复议决定。

发布时间:

2007-12-14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化解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建议

□ 张献方 孙 涛

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土地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如不能及时、妥善处理这些纠纷,不仅会影响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还会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平安建设。笔者从引发该类案件的原因出发,并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出发,提出几项化解此类纠纷的建议,在此与读者共享。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增多。为了便于耕种、管理,农户之间换包土地的做法时有发生,中间难免会发生纠纷。还有的农户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后要求收回转包土地或委托他人代耕土地,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也会产生纠纷。

其次,抢种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增多。随着土地的经济价值日益提高,农村中原本无人耕种的塘边、村头、河滩、水洼等荒地成了抢种对象。由于不是集体发包,自然难免引发纠纷。

再次,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违法使用土地案件增多。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擅自变更合同、单方解除承包合同,有的承包户拒交承包费,更有甚者将可耕地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最后,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纠纷增多。在农村机动土地、林场、果园、鱼塘承包中,有一些村干部不按法律规定程序发包,搞垄断承包、特权承包,与其他竞包人发生纠纷。

为及时解决与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公开审判、就案讲法等特有方式,宣传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树立以法维权的意识。

二、优先审理好因农村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纠纷引起的案件。在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与承包过程中,合同双方由于缺乏经验或对客观情况估计不足,导致承包指标不合理、承包期限不适当等。因此,人民法院要指导当事人参考多方因素,对承包指标科学评估,按生产特点确定合理承包指标和适当承包期。

三、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合法使用。对于在审理中发现的土地管理中的漏洞,人民法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四、加强对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人民法院要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在发包时及时介入,防患于未然,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