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有哪些规定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用人单位的界定 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三条 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第四条 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实施条例第四条)
上一篇: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下一篇:劳动合同法关于休年休假的注意事项
范文推荐
- 万圣节的传统游戏
- 豫让者晋人也|“豫让者,晋人也”阅读答案(附翻译)
- 民生银行信用卡额度是多少|民生银行信用卡额度
- 应聘时的英文自我介绍
- 2020年机关党支部工作总结范文
- 竞选班干部演讲稿400|竞选班干部演讲稿
- 软件开发个人工作总结
- 初一学生开学典礼演讲稿2020
- [关于两会的演讲稿2019]2019环保演讲稿范文:我爱你---美丽的地球
- 猴年部门拜年祝福语
- 2014人事行政人员试用期转正工作总结
- 化妆品销售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 【语文教学与研究】实现语文教学的美丽转身”读后感2
- 综合办公室个人工作总结
- 跨年夜祝福语
- 工作考核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考核年度工作总结
- 党员书之群众路线教育
- 意识形态演讲稿
- 爱国主题演讲稿范文两篇
- 高中生上课说话检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