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精选

时间:2021-10-30 17:32:22 工作总结

20xx年度,我担任贵公司法律顾问,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供贵公司在今后的工作和决策中参考。

一、处理诉讼案件情况

20xx年我与公司综合部王某某经理、赵某某副经理一起,为贵公司处理民事诉讼案件三起四件。即赵某诉我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二审,我公司诉张某擅自拆除广告牌恢复原状案,以及王某秋诉我公司手机过户返还财产案。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为圆满的结果。

1、赵某诉我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xx年9月13日下午2时许,原告赵某在横过其就读学校高中门前公路时,被我公司司机杨某某所驾驶的213吉普车撞倒。经公安机关认定,其应当负主要责任,我公司负次要责任。赵某不服,要求行政复议。上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我公司负主要责任。同时赵某被认定为九级伤残。一审时原告要求给付20余万元,某区人民法院在双方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判决我公司赔偿其损失3.5万元。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此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至今尚未做出判决。此案两审中,原告做工作的迹象较为明显。我们对办案法官考虑双方承受能力而有所侧重的作法,明确表示理解,但同时也明确表示不能超过限度。因此,在一审判决并没有过分,二审中也较为慎重。

2、我公司诉张某恢复广告牌原状案。2003年9月23日下午,中国网通公司某市通信公司房屋承租人张某认为我公司在通信分公司西侧营业厅的广告牌对其承租的通信市场遮光,经与出租方有关人员请示后,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将我公司广告牌拦腰截断。在本人与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我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广告牌系我公司工程部经理李某娟、副总经理张晖与网通公司有关负责人陈某某、张某龙达成口头协议后树立的。张某在没有征得我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法院同志主持下,我公司张某怀副总经理、综合部王某某经理和我本人与被告张某进行过一次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对方不得已,主动将我公司广告牌恢复原状。我公司于是申请撤诉结案。此案以我公司达到预期目的的圆满结局而划上了句号。

3、王某秋诉我公司手机过户返还财产案。手机店店主王某秋于2003年11月4日,以其向彭某某购买的手机卡13942772222被我公司过户给他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归还该手机卡,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以及精神损失10000元。经我们调查,该手机号码确实是王某秋于2003年7 月17日从彭某某处过户,但该机原机主为田某,2003年5月16日有人用假身份证冒充田某过户给吕某某,吕某某于5月19日又过户给彭某某。原机主田某提出投诉后,我公司即以此事涉嫌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确认,机主田某所持身份证系真实证件,在公安机关派员到场的情况下,我公司遂于2003年10月29日将该手机卡过户给原机主田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尚未作出判决。我们的答辩理由是手机卡过户的买卖行为发生在彭某某与王某秋之间,我公司的过户行为仅仅是保证服务质量,并不能对交易标的的权利瑕疵负责。

二、处理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2003年度与综合部、市场部一起共同处理客户投诉事件多起,主要是代理商冒用他人身份证、手机卡过户等类事件。经我们共同努力,均在不违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使客户负气而来,满意而去,或者虽不满意但对我们的处理意见也表示认可,将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纠纷在诉讼之前解决。同时还审核了部分合同。

1、水上交通事故案。2003年4月份,我与工程部戴某等同志共同处理了一起水上交通事故案件。二界沟一孟姓船主的船只在港区内河流入海口附近夜航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只的桅杆将我公司总裁在二界沟港区内跨越河流的光缆撞断,桅杆也被折断。该船主意欲向我公司索赔。经我公司按法定程序向二界沟港监部门报案,并与该船船主交涉处理善后事宜,明确表示对方如对我方处理不满,可以到大连海事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船主最后同意我方的处理方案。

2、代扣缴税款案。2003年11月,某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凭借省税务局对某联通公司的一个处理文件,以我公司未为代办户代扣代缴税款为由,要求我公司补交税款40万元,并欲对我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在接到综合部通知后,我立即同公司财务部兰某某经理联系,为其提供有关法律依据,提出法律意见,明确指出税务机关要求我们为具有税务登记手续的代办户代扣代缴税款并无法律依据,即便应当代扣代缴也应当由税务机关事先核定代扣代缴对象,由企业承担税款流失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在兰某某经理的努力交涉下,市地税局终于收回成命。

一年的工作中,在公司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大用支持下,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希望公司领导多提宝贵意见,也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合作愉快,使我的法律服务工作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