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法院在哪里|XX法院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纪实

时间:2021-10-10 13:24:02 工作计划

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忠诚捍卫者和实践者

——山东威海中院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纪实

张宋赵

威海市坐落在山东半岛最东端的碧海青山之间,这是一个荣获过联合国人居奖、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全国第一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群、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等称号而享誉国内外的青春城市。爱思范文25http://fanwen.is97.com

威海中院是一个有着诸多荣誉的集体。先后被授予、“全省法院先进集体”、“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先进集体”等称号,各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多项工作经验在全国推广。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威海中院党组精心部署,狠抓落实,院长王继青在全院大会上的讲话掷地有声:威海中院法官要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忠诚捍卫者和实践者!

关键词一:心系大局

立足大局、服务大局,在融入大局中找准位置,在融入大局中实践“三个至上”。这是威海中院法官在大学习大讨论中形成的共识。

今年5月15日,原告上海某建筑总公司与被告威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威海中院法官主持下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一起涉及两地企业、标的达18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5年初,上海某建筑总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威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威海某项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亿元。2006年6月,双方终止了合同,同时约定威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6年7月31日前结清所有款项26587221元,违约金1000万元,此后多次约定延期。后威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上海某建筑总公司于2007年底诉至威海中院,要求威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047144元以及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十余次未能成功的调解工作没有动摇法官的决心,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威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上海某建筑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09万元的调解协议。协议一达成,承办法官即到查封银行将600万元的款项划给上海某建筑总公司,并依法查封了调解书中双方约定的两套房屋,将该案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对该结果都表示满意,对威海中院法官严谨的工作作风也由衷地钦佩。

前不久,威海某轮胎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某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在法官多次努力下顺利调解。自2005年至2007年,威海某轮胎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某轮胎有限公司多次签订采购轮胎内胎合同。2007年底,收货方山东某轮胎公司向供货方威海某轮胎制品有限公司出具帐户结余询证函,确认尚欠该公司货款4209582.27元,但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威海某制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因为双方为所供轮胎内胎质量问题争议很大,案件的调解工作多次陷入僵局,考虑双方当事人多年的合作基础,承办法官并没有因此而放弃,继续寻找突破口。在对案件事实调查基础上,分清责任,说明道理,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山东某轮胎公司向威海某轮胎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支付货款3659573.27元,并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大学习大讨论大讨论活动中,威海中院出台了《关于为创新开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新威海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实施意见》,市委书记王培廷亲自作出重要批示。近期,他们针对威海是距离韩国海上距离最近的城市,近年来涉韩经济贸易活动频繁的实际情况,通过调研撰写了《关于涉韩纠纷的成因及对策建议的报告》,市委以要情专报的形式转发,市委书记王培廷也作出了批示肯定。

关键词二:关注民生

司法关注民生,是威海中院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着力点。

祝某是山东省惠民县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2006年9月16日起,以祝某为主先后74人到山东乳山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处从事修缮土建装饰工程,至2007年上半年完工。双方因劳动报酬数额产生纠纷,祝某代表74位农民工留守乳山并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祝桂平不服,于2008年4月上诉至威海中院。威海中院立案人员审查材料后立即为其立了案,在得知其目前经济确有困难后,指导其填写了诉讼费缓交申请,庭领导和院领导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了该项诉讼费缓交申请的审批。

威海中院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进一步完善了一系列关注民生的措施。一是开通了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优先立案的绿色通道,完善了司法援助机制,积极为困难群体提供减缓免交诉讼费的机会,使当事人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温暖。二是制定了农村五保户免收诉讼费等30条专门惠及农民的司法服务措施。三是实施了法庭网上立案等便民举措,下辖的16个人民法庭全部实现局域网联网、网上立案和电子签章。当事人20分钟左右即可办完立案手续而无须到当地法院,并可在判决的法庭上直接拿到裁判文书,大大减轻了诉累。

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在工作中威海中院法官与人民群众心贴心,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想老百姓之所想,急老百姓之所急,将亲民、爱民、利民意识贯穿于审判和执行案件全过程,成功处理了这样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006年12月30日,肇事司机高某驾驶厢式货车行驶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李某脑挫裂伤死亡。高某的肇事车辆挂靠在黑龙江省某市邮政局名下,高某已向该邮政局交纳管理费3600元。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决高某赔偿李某之妻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63247元,某邮政局在其收取高某管理费3600元的范围内与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某邮政局与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某邮政局在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完全可以简单维持结案。但本案肇事司机高某毫无赔偿能力,王某是个家庭妇女,3个孩子均未成年,李某遇难使家里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王某一家生活顿陷困境。面对这种情况,威海中院法官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积极与该邮政局联系,讲明王某一家的特殊情况。该邮政局一开始认为二审理应维持态度坚决不予理睬,到经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次次反复做工作,每一次努力都换来艰难的进展。该邮政局由坚决不赔到同意适当赔偿,赔偿额由少到多,最终达成赔偿10万元的调解意见。后又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没有付款。无奈之下,王某又找到承办法官,哭诉生活的艰难,请求法官帮助。通常情况,法官可以告知当事人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可面对王某是一个朴实木讷的家庭妇女,如果让她去一审法院申请异地执行,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承办法官几次电话协调该邮政局负责人,多方做工作,10万元款项得以顺利到帐,承办法官又立即帮王某办理了电汇。临走时,王某拉着承办法官的手,含着泪久久说不出话来。

一个月后,念念不忘法官帮助的王某托人送来了一面锦旗:铁面执法总无私,慈心为民最关情。而这也正是威海中院法官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取得丰硕成果的写照。

关键词三:案结事了

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威海中院以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为目标,把每一件纠纷的审理执行,都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次具体实践。

2003年1月10日,丛某与赵某自主登记结婚,并于2004年购买了一栋房屋及车库一个,并为房屋装修支出约65000元。婚后,赵某才得知丛某隐瞒了婚前的精神病史,遂于2007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经法院委托有关机关鉴定,评估共有财产房屋价值为351000元(不含车库及室内装修)。一审法院在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同时,考虑到丛某的身体状况赵某应给予一定经济帮助适当少分财产,一审判决双方离婚,房屋与车库归丛某所有,丛某给予赵某财产差价款160000元。但丛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法院判决自己给赵某差价款显失公平。二审中,双方矛盾尖锐,情绪激动,丛某的父亲、姑妈与赵某及其父亲,往日的亲家如今对覆公堂,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虽然一审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但简单维持原判不能案结事了。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分别找到双方,从法律及事实方面为双方进行了入情入理的分析,通过换位思考的方法说服教育双方的亲属家长,互相体谅。经过几次背靠背的思想劝说,双方的情绪趋于缓和,也为承办法官的分析说理心悦诚服,最终赵某同意丛某只需支付其10万元房屋差价款即可。对这一处理结果,双方及亲属都向法官表示了深深的谢意。

远亲不如近邻。可是文登市大水泊镇某村两户前后相邻的村民因院墙和通道间距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诉至法院,待上诉至中院时双方矛盾已经日趋激化。由于前后两院特殊的历史背景,之间的间距不足一米,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修建的院墙遮档了后窗的通风、采光。上诉人曾纠集亲友将被上诉人修建的院墙推倒,双方之间剑拔弩张,险些酿成人员损伤,矛盾异常激烈,村里数次调解也不能平息纠纷。为防止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在先后两次会同村委会到现场实地勘查,分别找两家谈心沟通,稳定了两家的情绪,打消双方的火药味,同时提出了几条方案供双方参考。之后,承办法官又先后数次进行了背靠背调解。通过近三个月的努力基本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5月9日,承办法官再次会同村委会人员来到现场,进行又一轮的调解,最终,双方均认识到自己在该问题处理上的不当之处,互相谅解,达成了协议:后院的被上诉人同意将2.10米的院墙拆除至前院的上诉人后窗窗台的高度,此上修砌花墙,以保证先屋的通风;此后如前院修葺房屋需踩踏院墙等,被上诉人应该提供必要的方便。被上诉人还主动表示修复原墙以及改造院墙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第二天,在村委的监督下,该案顺利执行完毕,前后邻居终于和好如初。

关键词四:促进和谐

更加重视妥善应对复杂局面,更加重视用统筹兼顾的方法实现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力求和谐司法的境界,是威海中院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围绕的一条主线。

近日,威海中院民事法官经过几个月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妥善审结了王某与山东某海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收到了双赢的结果。

2004年11月29日,王某因其子黄某在原工作单位山东某海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参池内死亡,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处理。公安机关经过鉴定认定黄某系生前溺水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而该海洋生物公司认为黄某与他人合伙偷海参溺死,不予赔偿。此后王某夫妇多次到公司吵闹,并因与到该单位办事的外单位人员发生冲突而被打伤。其丈夫后来出现精神病症状,不久因癌症去世。此后,王某赴省进京上访十余次,成了省、市重点关注的老上访户。威海市多个部门参与罢访工作,历时三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未能解决。2007年5月9日,王某又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该海洋生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余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经劳动部门处理,因此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向威海中院提起上诉,情绪十分激烈。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合议庭在院领导的指导下研究部署了工作方案,经过承办法官先后二十余次耐心解释说服,王某逐渐认识到了事件的真相,也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最终同意放弃不切实际的要求。同时承办法官多次向该海洋生物公司讲明利害关系,说服其克服经营困难的压力,给予王某适当的经济补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王某也表示不再上访和缠诉。此案的圆满解决,化解了双方四年的积怨,取得了当事人握手言和、息诉罢访的良好效果。

今年5月底,戚某等三人申请执行某速生林开发公司的商品林流转、管护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在威海中院法官的努力下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