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办工作职责

时间:2021-10-02 00:00:00 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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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棚改办工作职责棚改科工作人员职责

棚改科工作人员职责

一、 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法规;学习省、市、县有关棚户区改

造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做好棚户区改造规划、拆迁、征补、安置等工作。

二、 指导乡镇、社区做好棚户区改造的宣传、调查等工作。

热情接待每一位咨询棚改方面相关问题的群众,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协助乡镇、社区调解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

三、 做好征补过程中的测量、评估等相关信息的登记工作,

并对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上报相关单位。

四、 入户调查群众意见,广泛听取群众的见意,把群众的利

益放在第一位,竭尽全力解决群众的困难,及时发放各类征收补偿款,确保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落到实处,做好回迁安置工作,真正让棚改工作惠及于民。

五、 将棚改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存档。

篇二:棚改办工作职责棚改科办公室管理制度

棚改科办公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办公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上班时衣装整齐、坐姿端正。树立良好的单位形

象和个人形象。

二、办公室谢绝吸烟、严禁大声喧哗、吵闹、严禁闲

聊。爱护办公室的各项设施,随时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办公室须有专人值班,不得空缺。负责接听电话、

接发传真和来访接待。

四、办公室人员在工作接触中或在接听电话中要使用

文明用语:您好、请 、谢谢、对不起、再见。

五、单位电脑专人使用,并有保密措施。上班时间不

得使用电脑练习打字、玩游戏、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内容。

六、下班时随手整理自己的办公桌。关闭空调、门窗,

断电,锁门。

篇三:棚改办工作职责2015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方案一: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15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集团公司2015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大兴安岭地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2015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五、组织实施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6、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当业主入户率达到50%以上时,要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组织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成立小区管委会。可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助式管理,或由林业局房产科进行物业管理。

实施业主自助管理的小区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以本小区家庭困难、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低保人员作为首选。

棚户区改造要为小区管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棚户区改造新建楼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居民入住前按每平方米18元向住户一次性收取。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责任分工

成立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工程建设。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设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

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推进、综合和协调工作;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计划科负责项目的可研报批,向省和国家林业局争取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财政局、财务科协助筹集建设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接待工作;法院、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工作;塔河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登记、拆迁有关事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方案二: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为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新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

考试、办一期血防知识专刊)的工作措施,积极开展创建“无血吸虫病人学校”活动。

(二)农业血防

1、家畜查治病及扩大化疗

开展家畜查病840头次,治疗及扩大化疗1550头次。根据国家血吸虫病查治病技术规范,认真开展家畜查治病及化疗工作,对查出的病畜建立档案资料,健全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2、大力发展农机作业,建立健全农机服务体系、规范农机服务,引导农户调整产业结构,巩固无牛村、无牛镇成果,确保无耕牛复养。

3、洲滩禁牧

在全市6个疫区镇场9.6万亩的有螺洲滩全面开展洲滩禁牧工作。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牧的通告》(鄂政发[2016]37号)及《关于禁止在我市东荆河河滩汉江分洪道放牧的通告》(仙政发[2016]12号)的有关规定,在疫区因地制宜建安全牧场、禁牧哨棚、竖禁牧标志、设置禁牧围栏,以禽代畜等措施,落实洲滩禁牧措施。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有螺洲滩翻耕种植或招租开发、切断血吸虫病传染途径。

4、农业工程灭螺

在疫区通过实施轻简栽培、水改旱、养殖灭螺等措施,避免或减少群众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与疫水接触的机会。

(三)水利血防

开展沟渠疏挖96.92公里;沟渠硬化22.68公里;解决饮水安全5万人。

实施安全饮水,重点流域、区域水利血防工程,结合水利血防工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建设工程,开展有螺沟渠清淤、衬砌、阻螺设施建设,实施有螺环境改造。严格按照国家水利血防综合治理专项规划要求,通过实施渠道硬化、抬洲降滩等工程,切实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改扩建或新建引水涵闸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血防导则》进行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管理,达到控制源头、压缩面积、降低密度的目的。

(四)林业血防

建抑螺防病林1万亩。根据国家林业血防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按照相对集中、集中连片治理布局要求,结合实际,采取适宜的造林模式,开展以杨树、枫杨等树种造林为主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结合翻耕套种农作物,完善林农复合生态系统,减少钉螺孳生及人畜粪便对有螺环境的污染。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地要把进一步加强血防工作,把血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了解血防政策和基本知识,深入疫区开展调查研究,切实解决血防困难和问题。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统筹规划各类项目,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并将血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强化目标管理,落实血防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加强督办检查,严格考核评估。对规划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疫情有扩大的镇(办、场、园),要严格追究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血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市血防办要牵头做好血防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疫情监测,组织好查灭螺、查治病、晚血救治、血防改厕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市农业局要做好控制耕牛复养工作、洲滩禁牧等工作,确保淘汰耕牛后无反弹。市水务局要抓好水利血防流域治理、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逐步改造有螺河道、沟渠和涵闸。市林业局要做好兴林抑螺工作,推广林业血防新成果。市财政局要加大投入,搞好项目配套,为血防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宣传部门、市教育局要加大血防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得力专班,加强督办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血防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强化对血防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确保血防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投入保障

市血防、农业、水务、林业等部门要会同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对实施的综合治理项目进度及时下达项目资金。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多渠道的血防筹资渠道和稳定的血防投入机制,及时足额落实晚血病人救治、项目配套、人平1元的防治经费和人头经费,并安排血防机构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技术培训等经费,确保血防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三)技术保障

市、镇(办、场、园)两级要成立血防综合治理技术指导专班,负责项目的咨询、论证、技术指导、督促检查、考核与评价等工作。对不符合建设标准或达不到血防要求的,血防部门要会同项目承担部门责令施工单位返工,直到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项目要统筹规划、合理配套、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洲滩禁牧要落实责任和配套措施,要建立健全农机服务体系、规范农机服务,兴林抑螺等项目要安排在有螺重疫区内。

(四)法制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明确各自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血防职责,依法开展防治工作,依法编制血防项目规划,依法管理和实施工程项目,确保项目质量。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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