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第一卷 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时间:2021-10-01 00:00:00 实习报告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笔端足底有乾坤

  ——再读《论法的精神》

  摘要A:先生是真正的名士——他说“我不知道什么苦闷是通过一小时的读书不能排遣的”,但他也并非埋首故纸堆的学究——他在冠盖如云的巴黎沙龙论辩,在群星灿烂的欧洲大陆游历,用富于分寸、通达明亮的人格征服各类人群,用温和而简明的文字奠定了现代宪政理论的基石。你我虽生非其时,却有幸经由此书,走进大师的笔下乾坤。

  摘要B:法律不应是橱窗模特身上华丽的样衣,而应当是善裁剪的师傅为特定的国家和地区量身订做的、最符合其秉性气质的衣裳。

  一、何谓“法的精神”

  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密切相关,各种法律之间、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1.1.3)。

  在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建立过程和原则上,孟德斯鸠反驳了霍布斯“人最初的欲念是相互制服”的说法。他认为原始状态下,人们感受到自己的弱小,因畏惧而逃跑,所以和平才是自然法的第一条(1.1.2)。之后分别是生存的需求、两性相互吸引以及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在社会组成后,人不再感到弱小和恐慌,便开始寻求控制和凌驾于他人之上,平等不复存在,战争一触即发(11.3)。而正是战争状态的存在,促成了人与人之间法律的诞生,即调节各民族之间关系的万民法和调节治人者和治于人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1.1.3)。同理,所有的法的产生背后都有一定的逻辑和原则,法律应该与业已建立或即将建立的政体性质和原则相吻合。法律不能是橱窗里模特身上华丽的样衣,而应该是心灵手巧、善于裁剪的师傅为特定的国家和地区量身订做的衣裳,也许不是最漂亮的,也不是最时尚的,却是最符合这个国家的秉性和需要的。要量体裁衣,应综合审视这个国家的物质条件、基本政治体制,考量气候、土壤、地理位置、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居民宗教信仰等等要素及其关系,各种法的精神才可剥丝抽茧一一厘清。

  二、孟德斯鸠的政体观

  (一)三类政体的性质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并且采取了经验性的分类——在他的经验中,共和政体就是罗马和雅典,君主政体局势罗马帝国灭亡后产生的那些欧洲国家,而专制政体就是东方诸国。

  (二)政体与法律关系

  1.法治与政体类型密切相关

  “既无法律又无宪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1.2.1)”的专制政体必然无法建立起法治;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法律;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也是在固定的规则和监督下实现权力运转的。

  2.国家基本法律必须和政体相匹配

  以选举过程为例。首先,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中,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并由人民遴选和任命执行人即官吏;但在贵族体制中,最高权力执掌在一定数量的人手中;而在君主和专制政体中,“君主才是一切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力的源泉(1.2.4)。”其次,民主政体下的另一条基本法是选举权拥有者的确定:梭伦将雅典人民分为四个等级,四个等级的公民都有权参与选举,但只有前三等级的公民可以当选为官吏;而在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中,人民自然没有选举权,便也无需划分选举权归属。最后,抽签是民主政体选举的基本方式。因为抽签的方式是最公平的,给予每位公民以服务国家的合理期盼;但是贵族政体不能采用抽签制,原因在于门阀等级制度下,体现着公平的抽签制度并不能减少公民对贵族的仇视(1.2.3)。

  (三)三种政体的原则

  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君主制的原则是荣宠,专制的原则是畏惧(1.3.9)。在君主制中,法律取代一切美德,所以人们不需要美德;专制国家不需要荣宠,因为“专制国家的人都是奴隶(1.3.8)。”这里孟德斯鸠所呼唤的美德绝不是封建道德或宗教的天启道德,而是以爱祖国和爱法律为核心的公民品德,这也体现出《论法的精神》始终高奏着启蒙运动“反对封建专制,呼唤资本主义”的主旋律,反映的是资本主义新文明与封建主义旧文明的对立。

  三、 自由与权利的博弈

  (一)孟德斯鸠的政治自由观

  政治自由是西方政治学的基本概念之一,主要表征是人们对关涉自身的政治事务实现自主的权利状态。孟德斯鸠是西方历史上明确使用“政治自由”概念的第一人,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是一位积极的自由主义者,但是并不激进。一方面,他认为自由是天然就存在的,对人的精神有着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他对自由的内涵进行了限制,反对将政治自由等同于随心所欲,认为“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想要做的事(2.11.3)”。

  将孟德斯鸠的自由观与同时代的洛克和稍晚一点的密尔的自由观相比较,会发现自由的召唤是如此强烈,以至于隔着一道英吉利海峡,这几位关注社会、善于思辨的智者仍遥相呼应。

  自由在洛克和孟德斯鸠那里都具有至上的价值,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人的“自然自由”,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由不受最高掌权者的约束,人们可以不服从任何人的意志,不接受任何人的立法,只遵守自然法规则。这种自由是基于理性的,人们都享受平等的权利,不存在谁凌驾于谁之上。在社会状态下的自由,是法律约束下的自由,人们必须严格遵守共同制定的法律,违反公意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个世纪以后,约翰·密尔在其名作《论自由》中界定了自由的权利边界: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的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进一步发展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自由观念。

  这些思想家们的智慧之光,点燃了法国大革命的熊熊火焰,也直接影响了法国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其对自由定义为:“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

  (二)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借鉴了洛克的分权思想,以英国政治为设计蓝本,发展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理论。尽管后世对其进行了种种纵深的理论延伸和制度实验,但始终没有脱离孟德斯鸠原本的原则与构想。

  1、三权分立的必要性

  孟德斯鸠认为三权分立是自由的保护神。“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只有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国家才有政治自由可言。因此孟德斯鸠的实际目标是分析自由赖以生存的体制条件,而三权分立是实现政治自由的手段。

  2、三权分立的蓝图

  在孟德斯鸠的笔下,三种权力应当这样分配:第一,立法权力由人民集体掌握。具体职能是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必须秉承适中宽和的精神;第二,国家的行政权力由国王或执政官掌握。具体职能是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第三,司法权力由独立的法官掌握,具体职能是惩罚或裁决私人讼争。

  3、三权之间的关系

  在一个自由国家中,立法、行政、司法三者之间应该相互牵制。行政机关应拥有制止立法机关越轨图谋的权力,否则立法机关极易陷于腐败;但“立法权不应该对等地有箝制行政权的权利(2.11.6)”,因为行政权在本质上是有范围的,加之处理事务的高效性要求,所以立法权无需也不能对其加以限制,但是立法机关有权利并应该有权利审查法律的实施情况;除了三种保护受审人特殊利益的情况,司法权不应该同立法权的任何部分相结合。

  尽管都反对封建专制,孟德斯鸠侧重分权和制衡,卢梭则认为主权要很好地表达人民公意就不许国家内部有派系之争。从实际效果看,西方大多数国家更为认同孟德斯鸠的体制设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是人类政治智慧史上的一抹亮色,对西方政治思想史和全世界都产生了深远影响,直接反映到后来美国的政权建设实践中。

  四、现实关照与时代局限

  孟德斯鸠的诸多言论,不仅在当时被认为是最进步的政治理论,直至今日依然熠熠闪光发人深省,读者握卷,每每有智慧碰撞或是醍醐灌顶的体悟。

  例如孟德斯鸠对于“税收法定”的强调:“立法机关如果不是逐年议定税收,而是作出一劳永逸的决定,它就面临丧失自由的危险。因为这样,行政机关就会握有永久性的决定税收的权力(2.11.6)。”根据1985年人大对国务院的授权,国务院行使了30年的税收立法权,制定了数目种类众多的税收暂行条例,形成我国的基本税收制度。而长达30年的时间“暂行”现实,相当于立法机关“一劳永逸”而行政机关“任性”作为。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将税收立法权收回人大。税收事关民祉,令“设税权”回归全国人大,也就限制了行政权在税收领域的扩张,纠正了行政机关既做裁判员又做守门员的角色越位。而这样一个细节上的权力牵制的逻辑,早在200多年前,孟德斯鸠就已预见到了。书中与之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总令人惊叹当代各国精妙的政治实践,其理论渊源竟都来自于一位智者的笔尖。

  从未到过中国的孟德斯鸠,对于封建中国的认识一直为学者们津津乐道。作者提到了中国古代礼仪规范对习俗、风俗的作用:中国立法者借礼仪规范培养人们的教养,使人们形成宽厚的性格、消除因暴戾而产生的邪恶,维持社会太平和有序。在古代中国,礼仪融合了习俗、宗教、法律而无处不在,从而使国家无需依刑罚的震慑而是礼仪的内在约束而正常运转。“刑罚可以制止普遍的弊病所造成的多种后果,却无力消除弊病本身(2.19.19)”,因此他倡导用良好的风尚和美德引导人民。时至今日,习近平再次重申“礼义廉耻,国之四维”,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民,也是基于相似的考量。

  《论法的精神》亦有其时代局限性。孟德斯鸠断言:不同性质的政体和政体规模直接相关。他认为共和国应该幅员较小,君主政体国家幅员适中,而一个幅员广袤的帝国的统治者必须握有专制权力,因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共和国由于拥有庞大的财富,所以便会缺少节制精神……利益沦为私有财产”。这一论断在后来被幅员辽阔但成功地建立了联邦制民主共和国的美国在一定程度上推翻,一种把共和国的自由和君主制的力量融为一体的新的共和政体,从美国的宪法中诞生出来。麦迪逊等人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以美国的共和政体为实例,提出了强有力的申辩:他认为美国宪法构建了一种以代议制为基础的民主共和体制,既可避免直接参与式的平等主义民主可能导致的宗派斗争,又能避免绝对权力的压迫,而联邦制则可进一步使民主共和国扩大到以联邦的方式组织起来的广袤的疆域之上。美国立国后的经验也表明,这个大共和国既没有堕落为专制主义,也没有导致直接民主的争持与动荡。

  究其原因,孟德斯鸠的论断是在18世纪的交通运输、信息传播条件的历史背景下作出的,彼时信息闭塞,“宫外的老百姓可能一辈子都不知道深居宫中的皇帝长什么模样,他们所需要做的就是服从……老百姓所需做的就是相信握有权力者的‘高扬的手臂’”。二百多年间,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孟德斯鸠没有目睹过第一、二次世界大战的横尸遍野;没有经历过社会主义革命的燎原;没有看过独立战争以后,幅员辽阔的美国是如何实现大共和国政体的良好运转;也没有亲身感受到飞机、互联网等是如何让事物的流动、信息的传播变得无比高效……时移世易,生产力的革命对世界的改变是根本性的,据此我们也就能够理解孟德斯鸠这些观念的瑕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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