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购房资格证明
3月17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落实《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3月16日起: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购房前,购房人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在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按上述规定到拟购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该证明:
1、本证明系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明号码查询;
2、查询住房范围为青岛市市区;
3、本证明系通过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查询;
4、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七日内有效。
5、本证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时留存。
但是从2017年4月开始,《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已经取消了7天的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但是每人只限开一份《购房资格查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