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时间:2021-09-30 00:00:00 合同范本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供用电合同签订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方(供电企业)向用电方(用户)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在用电方满足供用电条件后,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电合同》。签订供用电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风险

  供用电双方在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合同为口头形式的情形下建立起供用电关系,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没有供用电合同,双方主体不明,合同内容不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具体,违约责任不确切,一旦双方因供用电关系发生争议,则只能依靠法律的规定或者一般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由于认识的差异,这些不确定性势必增大法律风险。合同到期后,应当续签,保持双方的供用电合同效力。

  (二)合同主体不适格,引起合同效力争议

  《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不具备签约资格,不得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部分供电企业仍以供电分局、二级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供用电合同。同时也存在用电方是以企业内部科室、部门的名义与供电企业订约的情况。主体不合格既因违法而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也极不利于本单位合同的监控和管理。

  (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供电企业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供电方式约定不恰当。特殊重要用户应有两个及以上的供电电源,用电人还应有保安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用电人拒不接受基层供电企业提出的电源方案的,必须在合同里说明法律责任,避免因突发停电事故形成法律纠纷。第二,忽略对受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的约定。用电方的受电设施应当自行维护管理,继电保护装置按供电企业调度中心核算的定值进行整定校验,否则,因用电方受电设施给电网造成损失可能由供电企业承担责任。第三,忽视对自备电源用电人的特殊约定。供电企业应与自备电源用电人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从合同,对并网调度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要求其按照供电企业调度机构的要求操作设备,用电人应当安装经基层供电企业验收的防止倒送电闭锁装置。第四,违约责任中忽略用电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和供电人免责情形。用电人未按要求采取自备电源、保安电源、非保安电源等措施而引发的停电,对供电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应当由用电人承担责任;出现约定的免责事由,供电人应当免责。

  (四)合同出现变更情形而未及时变更的法律风险

  出现合同变更情形时,不及时对合同进行变更,供电企业可能因此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其法律依据(如废止、补充、修改)、当事人的身份(如合并、分立、变更等)、重要的基础事实(如电力设施的拆除、新建、产权分界点的转移等),均可能发生变化。如不及时进行变更,显然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合同的正确履行和责任的清晰认定。

  (五)合同条款争议引发的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前后矛盾、逻辑混乱,双方的权利义务不确定,可能引起合同争议。供用电合同大都采用示范文本,但是在使用时,供电方未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合理确定和补充。用电方用电类别、受电设施、供电方式等应当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供用电双方的产权分界点、维护管理责任、责任分担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对等,否则将影响合同的效力。

  (六)合同术语及用词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合同术语或用语不规范,可能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重大误解,导致供用电合同被变更或撤销。合同中技术术语要准确定义,供电方作为专业机构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必要的告知和提示义务。如果用词不严谨,造成歧义,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七)不当履行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先行拟定而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范本,其在多数国家均受到法律的特别规制,其方法一般是加重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法定义务,以达到事实上公平的结果。在实践中,供电企业一般采用参考或示范合同文本,与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并非采用格式合同方式。如果采用格式合同时,应当遵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供电企业有义务将可能对用电人不利的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对方的要求加以说明、解释,提示和说明应保留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也可在格式合同上加以辅助说明,否则将影响相关条款的效力;当双方对某个条款或词语发生不同理解时,首先按照词语本意理解;如果不能确定本意,则一般按照有利于用电人的原则理解,这必将加大供电方的法律风险。

  二、签订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一)与新的用电人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审查的内容

  所谓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基础上,与用户签订的明确双方在供用电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协议。

  新用户申请用电,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当主要审查如下内容:

  1.注意审查用户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若是法人,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是非法人实体的企业或工商户,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除外)、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身份证明,居民用户的签订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注意审查用户与供电企业是否有直接供用电关系。具有转供电关系的是否已签订转供委托合同。

  3.注意审查用户的用电申请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协议,供电企业同意、认可书面批复的供电方案,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的检验报告,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工的检验报告,保护定值的检定结果等。

  4.注意审查签约人的合法性。如果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应审查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明、身份证件。如果是委托其他人签订合同,应审查是否有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5.注意审查用户的名称、用电地址、居住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本金、履行能力等,并根据提供的财务报表审查其财务状况。

  6.注意审查用户生产、经营能力,债权债务状况及负债率。

  (二)特殊重要用电人的供用电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将造成重大政治、经济影响的用户称为特殊重要用户,如:煤矿、化工企业、医院、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等。基于中断供电可能给特殊重要用户带来的困难和特殊重要用户的用电特殊性,有必要对与特殊重要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做如下特别约定:

  1.特殊重要用户的电源。特殊重要用户应有两个及以上的供电电源,客户拒不接受供电企业提出的双电源方案的,必须在合同里作出说明,避免发生突发停电事故时供用电双方因供电可靠性缺陷责任发生法律纠纷。对确保人员紧急疏散、电脑系统安全备份、电视信号发射等不可终止供电的负荷,应要求用户必须自行配备相应容量的自备应急保安电源。

  2.约定防止倒送电闭锁装置。应约定用户的自备电源需安装防止倒送电闭锁装置,并经供电企业验收后方可投运。

  3.约定非电保安措施。约定用户应自行安装或采取非电保安措施,确保在无电时能临时运转,不发生安全事故。

  4.约定受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应约定客户加强用电管理、设备巡视。继电保护装置按基层供电企业调度中心核算的定值进行整定校验。

  5.对一定用电容量的特殊重要用户应约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规定其调度操作设备。

  6.违约责任。应明确约定用户未按要求采取自备电源、保安电源、非电保安措施而引发的停电应承担的责任。

  (三)确保供用电合同中重要条款约定的真实准确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买卖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签订供用电合同亦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既维护供电企业利益,也重视用户权利。因此供用电双方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对如下主要条款进行真实、准确的约定,使双方都能充分理解条款的真实意思。

  1.供电方式。指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电源的形式。供电方式按电压等级可分为高压供电方式和低压供电方式;按相数可分为单相供电方式和三相供电方式;按供电可靠程度可分为单回路供电方式和多回路供电方式;按供电时间长短可分为临时供电方式和正式供电方式;按供电计量方式可分为装表供电方式和额定供电方式;按供电是否经过委托转供可分为直接供电方式和委托转供电方式。

  2.用电容量。用电容量应当是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并以合同方式确认的用户用电容量。

  3.主供电源、备用电源和保安电源。主供电源选择专线供电、公用线路供电、发电厂直配供电三种情况之一;备用电源的选择同主供电源;保安电源是在正常电源故障的情况下,为了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而设置的电源。

  4.产权分界。要明确约定产权分界点,按以下各项确定:第一,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第二,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第三,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第四,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采用其他方式供电的,供电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或行业标准与用户协商确定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应明确具体,便于在发生争议时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

  5.供电质量。要明确约定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数值。

  6.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在约定产权分界点后,应明确按产权归属各自承担安全维护管理责任。需要委托对方维护管理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7.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根据用户具体情况的不同,应明确约定电价类别和分时电价、阶梯电价等内容。电费结算方式可约定直接向基层供电企业交付电费、委托代收机构向用户收取电费、预付电费或另签电费支付协议等内容。

  8.用电计量装置。应约定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及计量的内容。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合装表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在其他位置安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损耗电量计算在内。装设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9.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及承担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供用电合同、不适当履行供用电合同、延迟履行供用电合同的行为和当事人的过错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方式等;免除责任的情形:不可抗力和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约定。

  10.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因供用电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仲裁或诉讼解决,并须写明仲裁或诉讼管辖机构,只能选择仲裁或诉讼中的一种,且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应明确具体,否则将因约定不明导致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无效。

  (四)规范供用电合同的重要名词解释

  对于供用电合同的重要名词,首先,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解释;第二,要按照电力生产、运行、经营及电力产品特殊性的特点,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第三,要按照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语言进行解释;第四,用语要规范准确,计量单位要统一标准,不得产生歧义。

  (五)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

  供电企业应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并依此制定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规范:

  1.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制度,并适应形势变化,随时予以修订和完善,严格执行。

  2.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行为。第一,供电企业在审批用电申请后,应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准备,审查用户的签约资格及相关材料;第二,供用电合同必须在装表接电前完成签订;第三,拟定供用电合同文本,与用户协商一致;第四,按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的审查;第五,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经有权批准的领导批准后,制作签约文本,并及时进行签订工作。

  3.供用电合同履行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实际、全面、协作履行合同,避免因履行不当引起用户的异议。同时应随时监控用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履约情况,督促用户按约定履行合同。如果发生履行合同的争议,应及时向供电企业负责人报告,通过法律途径,研究对策,制定应对方案,并及时与用户协商,分清责任。争取协商解决,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4.供用电合同的档案管理。各供电企业应规范用户档案,及时将供用电合同及附件和相关材料归档。归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用电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电费支付协议、用电申请、设计文件、供电方案、用户的相关证明性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争议解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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