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文
1、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3、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8、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9、本规定自19950501起施行。该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0101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05月01日起施行。
以下情况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条例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者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单位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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