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发放标准2017: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产假工资国家规定2016

时间:2021-09-30 00:00:00 证明
产假和生育是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那你知道产假工资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烟花美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产假工资规定,供大家参考!

  产假工资相关规定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产假工资延伸阅读

  根据上海市卫计委最新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配偶的陪产假则由原先的三天增加到10天。

  上海23日正式表决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3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把原先的晚婚假和晚育假更名为婚假和生育假,假期天数保持不变,配偶的陪产假则由原先的三天增加到10天。

  上海市卫计委主任邬惊雷在记者会上指出,晚婚晚育假更名后,受惠群体实质上是从原本符合规定的晚婚晚育者,扩大到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生育的公民和妇女,所以新《条例》不能单从婚假、产假和陪产假假期总数只多出七天来衡量。

  中国是在去年10月29日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作出全面两孩的决策部署,各地方政府随后对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完善计生服务管理的决定,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条例》调整后,上海人享有10天婚假(包括国定婚假三天)、128天生育假(包括国定产假98天),原先三天的晚育护理假调整为10天配偶陪产假。和天津、浙江、宁夏等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12个省份相比,上海128天的产假比作出180天产假规定的省份“缩水”将近两个月。

  不过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刘平澄清,有的省份取消了晚婚假,然后对产假和陪产作出调整,以北京为例,陪产假一天都没有,其他地方则增加到10天到15天。横向比较,上海既保障了夫妻权益,又考虑到社会成本,且坚持了婚育福利“不做减法只做加法”的原则。

  综合考虑上海育龄妇女的年龄结构、平均初育年龄、生育间隔、生育意愿及办理申请后的实际生育比例,邬惊雷说,三至五年短期内经测算,每年约新增两三万新生儿;在上海出生的流动人口平均每年新增两万人左右,仍在上海约30万余的分娩容纳量内。

  法律解读

  问:想请问女职工请产假,工资如何计算呢?是按基本工资还是按正常工资给?

  答:■产假工资就是生育生活津贴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可以理解为小伙伴们口中所说的“产假工资”。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生活津贴领取标准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标准取决于:

  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即产假天数)

  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根据生育妇女缴费情况核定,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天数享受情况相信大家都比较了解,小编不再赘述,下面主要来聊聊缴费情况如何影响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保累计满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保累计不满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