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心得体会】学习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征文(司法系统)

时间:2021-09-30 00:00:00 工作报告

学习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征文(司法系统)

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

作者;倪寿明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具有保障性,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习近平同志指出:“政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比,与民主法治的进步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我国司法体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特别重要的是,适应司法审查要求而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确保司法工作不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我们必须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以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习近平同志指出:“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习近平同志强调,“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革除司法地方化倾向。长期以来,由于在人、财、物的管理上受制于各级地方政府,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地方因素的影响。其结果就是一些当地政府部门做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对原告一方来讲,明显存在着“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一些当事人为寻求不正当保护,千方百计在管辖问题上做文章,让案件终审不出省,甚至不出市;一些法院过分强调围绕地方政府工作开展审判活动,忽略了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沦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重大决定,同时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迈出的重大步伐,将使司法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摆脱来自当地行政区域内的诸多消极因素的干扰,为跨省案件和涉及省级利益的案件得到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提供了保障。而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将为部分行政诉讼案件、民商事案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提供更多手段。这此改革措施对于建构新型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保障市场的统一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革除司法行政化倾向。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内部按照行政机构的人员结构配置司法人员。级别较高的司法人员,享有司法权行使上的领导权和控制权,从而使司法权最终可以归结为长官意志。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存在明显的行政化关系的特征。一方面,下级法院审判案件时奉行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做法;另一方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案件也时常会加以干预,影响审级独立,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行政化的实质是司法人治化、司法非规则化,形成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针对以上问题,三中全会决定通过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来解决。比如,通过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同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与此同时,通过落实司法公开制度,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运行。这对增强公众监督力度,规范庭审活动,革除司法行政化倾向,提升司法公信力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改革司法人事管理制度,革除司法官非专业化倾向。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的人事管理一直沿袭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日积月累,旧的管理模式与新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而引发出种种现实问题:录用上单一标准,难以做到人尽其才;培训缺乏针对性,难于做到“对症下药”;考核中的“千人一面”、“千篇一词”现象普遍存在;晋升中的千军万马挤司法官的“独木桥”效应,制约人才脱颖而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和合理配置,影响了司法队伍向着高素质、专业化方向发展。今后的改革方向就是建立有别于公务员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突出司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司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健全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等配套措施,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同时,建立初任司法官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建立选拔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司法官的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为司法官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坚定不移地落实好司法体制改革任务

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涉及领域之广、力度之大,人民群众之期待,都是空前的,改革难度也是空前的。习近平同志强调:“面对未来,要破解发展面临的各种难题,化解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和挑战,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除了深化改革开放,别无他途。”行动最有说服力。我们要把学习这一重要讲话精神与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细化各项司法改革工作方案,坚定不移地落实司法改革任务,确保司法改革取得成功。

古往今来,一切改革的推进,首先都难在统一意志、凝聚共识。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全党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发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文章,深入阐述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三个意识,紧紧抓住全面深化改革这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推动人民法院工作改革和发展。在学习全会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工作步调的关键时刻,强调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这是对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深刻认识,是对改革复杂程度和敏感程度的全面把握,是对人民司法事业发展规律认识的再深化和再提高。

——进取是一种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始终保持正确方向,超越平庸、积极向上的精神;是一种乐观、自信和自强的性格;更是一种不为各种错误观点所左右,不为各种干扰所困惑,倾心努力向前、立志有所作为的状态。其核心就是要求我们克服因循守旧、畏葸不前的思想障碍,认真学习、艰苦奋斗、顽强拼搏,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障碍、羁绊,都能做到不放弃、不抛弃、不泄气,以一种一往无前的精神,奋力把司法改革推向前进,促进人民司法事业取得大发展、大进步。

——机遇是一种有利于推进工作的条件和环境,是在万般困难中取得突破的好机会。现在,中央就司法工作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司法管辖制度、职业保障制度、权力运行机制、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深化司法公开、强化判决说理等,作出了改革的部署。这些改革的目标和路径,完全契合当下困扰司法公正和公信的症结。认真完成这些改革项目,必将有效地解决制约司法工作的突出性问题,给各级司法机关排除干扰提供强大的动力和能量。这是十分难得的、更是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机不可失,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的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一些关键环节上有所突破,人民司法工作就能实现一个新飞跃,进入一个新境界。

——责任是使命的召唤,是能力的体现,是制度的执行。有一句话说的好——责任重于泰山。无论看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从其责任意识中,我们都能够感受到一种品格、一种境界,一种对国家、对人民、对事业的责任心。党中央部署了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司法工作者应当能够切实承担起这份责任、善于承担起这份责任、勇于承担这份责任,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兴其业、实其绩”,发扬“钉钉子”的精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狠劲,紧紧抓住改革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努力实现渐进和突破相衔接,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改革答卷。

我们常说,改革没有止境,发展没有坦途。实践证明,有了进取意识,就能抢抓机遇;肩负起改革的责任,就一定能够开创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讲,三个意识是我们在积极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中必须着力增强和保有的精神状态和工作本色。为此,我们要把牢固树立三个意识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来强化,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来遵循,作为一种基本能力来提高,作为一种日常习惯来自觉培养。如此,才能确保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科学指南

作者;周卫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涉及坚持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宣传思想工作、国际关系和外交战略以及党的建设重要论述。其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论述,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引和思想武器,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一、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三者统一原则,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总体布局,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要求。这明确了新时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思路。

(一)关于建设目标。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关于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三)关于执政方式。将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四)关于根本宗旨。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五)关于工作方针。强调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关于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是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保证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这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一)宪法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国的母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二)宪法的作用。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关键是依宪执政。

(三)宪法的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转变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党要坚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应该把自己的活动重心放在指导立法上,努力使自己的政策主张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意志。党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才依照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党要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分工负责、协调一致行使职权。

三、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时代条件之下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落实。

(二)关于法治国家建设。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依法执政是前提,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关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依法执政,要求党在宪法法律框架内活动,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党保证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三)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法治国家建设,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来实现。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又要以法治社会作为依托和支撑。

(四)关于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和条件。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习总书记专门强调,要以法治凝聚共识,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社会氛围。

四、关于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三)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法院公开生效文书,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

(四)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五、法治中国建设的保障

各级领导干部是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依法办事的能力如何,直接决定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程度,直接影响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习总书记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一)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力行法治。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发展。

(三)各级党的组织部门把依法行政纳入干部考核。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能不能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把遵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标准,把依法行政的状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指标,唯此才能强有力地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护法,才能促使各级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实践当中做到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系列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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