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_领导在集体林权制度会议上的讲话

时间:2021-09-29 00:00:00 演讲稿

同志们:

这次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场会议,是省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爱思范文25http://fanwen.is97.com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交流林改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扎实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正确审视新时期我省集体林权现状

我省集体林是全省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林业局的正确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78年起,国家“三北”防护林工程的启动,我省西部以农田防护林为标志的集体林进入到林业的“主阵地”。随着“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的延伸,以及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集体林已辐射到全省。另外,根据1979年省革委会文件精神,从森工和地方国有林场划给公社、大队宜林“两荒”造林绿化,集体林面积有了较大增幅。可以得出,“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和从国有林划出的宜林“两荒”,构建了全省226万公顷集体林的整体框架。

建国以来,国家进行了几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别是1981年,中央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林业进入到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时期,集体林权保持相对稳定。但在“分与统”、“放与收”的几次林权调整中,始终没有解决好林权问题,生产关系不能更好地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经营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着普遍性问题。一是林权主体不清。经过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几个阶段林权的演化,大多数集体林地的使用权都通过不同形式分、包、租、卖给农民或社会自然人经营,但由于当时改革的时间紧、工作粗放,管理没有跟上,造成许多林权界线不清、证地不符,多证重叠等问题的出现,经营管护的责任无法落实,加之后来造林实行“谁造谁有”政策,打破了林权界限,导致林权更加复杂。二是经营管理失位。由于经营主体缺位、管理力度匮乏,使集体和个人经营的森林资源遭到一定破坏,有一些集体林被毁林开垦,已经纳入到农村耕地承包范围。一些地方在合乡并镇、化解村级债务时,出现了以林抵债现象,在我省没有出台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办法之前,一些地方自发性地进行了集体林流转,流转行为简单粗放,极不规范,有相当一部分集体林流转到农民和社会自然人手中。 三是体制机制不活。由于集体林权主体不明晰,农民对森林资源没有归属感,群众不愿意造林,护林难、防火难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中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解决目前集体林业的体制和管理机制问题,各地必须正视目前集体林权现状,对存在的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树立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几年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断地解放思想、积极实践,认真研究和探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去年6月初,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带队,11个市的主管市长和我厅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组成考察组,对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进行考察学习,学到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炳轩书记对这次调研十分重视,并在调研报告上作了明确批示。在广泛调查研究,借鉴经验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政策性文件,明确改革的各项要求,指导和规范改革工作。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又做了进一步调查研究。全省组织开展了集体林资源调查工作,为顺利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积极搭建林改服务平台,传递林改信息,为改革创造了良好环境。全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爱思范文http://fanwen.is97.com